林 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

林 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本文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含义、存在的现实意义作出初步探讨,重点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旨在进一步明确应该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完善机制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综合各方学者的观点,该制度意在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其所提起的指控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进而与国家追诉力量达成一致,最终获得相对较轻惩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笔者认为,对于“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身犯罪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且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对于“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并自愿接受即将面临的刑事处罚,也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事处罚措施。对于“从宽”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由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院判处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判决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一)彰显司法宽容的精神

司法宽容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司法伦理的基本要求。法律一方面了惩罚了犯罪,另一方面对即将犯罪的人产生了一种震慑力,促使其走正途避他途。在我们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对社会、法律、自身行为的正确认识,从而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我们秉持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获得较为轻缓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对其法律权益、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我们所说的司法宽容并不是在放纵犯罪,而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清晰认识自己的错误,在反省自身的同时获得较为轻缓的处罚。

(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司法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显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推动着案件逐步实现繁简分流。现行的诉讼机制犹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积极推动诉讼程序多元化程序构建,同样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是我们工作中的重难点。笔者认为,自司法机关介入刑事案件时,就应当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的案件开启“绿色通道”。激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程序多样化、制度运行精细化的优势以应对实务案件的繁冗复杂,减少对于简单刑事案件资源上的浪费,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重大复杂案件中。年轻的入额检察官在办理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需要咨询多方的意见。因此,从这些稍微简单易入手的案件开始能大大增加实战经验,积累丰富的办案手段和技能,对于其快速成长也是有好处的。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政策宣讲,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更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考证、案件相关事实的查证等方式,直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案件做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打下基础。在审判阶段,法院通过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依据案件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项制度始终贯穿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应发挥极大作用。近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办理案件的规范化,公正的结果是我们追求的,但是侦破犯罪行为的手段更应是我们注意的。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陷

(一)认罪认罚标准不够明确

该项制度对于从宽幅度的把握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虽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性,但不排除有的案件存在共性,虽然对于案件如何审判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相同问题时都有着不同的内心确认。这就导致了相同案件产生了不同的审判结果,这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战。因此,急需一个明确的、有公信力的客观标准来规范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的执法办案行为。尤其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其具备着不同于成年人的一些从轻减轻的情节,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从反面来说,也纵容了部分未成年人。我们办理的一个简单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中,在面对法律的处罚时,该名犯罪嫌疑人没有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而法律对于他的处罚也是轻微的。我们可以想象,他以后的生活是如何发展的,在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识下,他终究还是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被告人内心确认难以保证

在此项制度中,如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其罪行,并且服从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是核心问题。然而,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因为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结果而违背了内心最真实的想法。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该项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我们难以保证,每个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法律的审判时内心都是极度懊悔的,不排除有的人为了重新获得自由而撒谎,欺骗司法工作人员和被害人。怎样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想法需要我们每个司法工作人员做出更多的努力。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和人权保障,所以应当严格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侦查人员、公诉人、承办案件的法官都有权利和义务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被告知适用该项制度的权利,尤其是在一些案件情节较为简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中,尤其应当加以重视。

(二)强化司法人员证据意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但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主次颠倒,要对其供述有着明确的判断,尤其是在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上更不能马虎,要充分做到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近年来,从社交媒体的相关报道中,从我们身边接触到的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存在着一些由于办案人员不仔细办案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况,导致案件没有得到正确的审判,这是我们决不允许的。

(三)加强被害人参与

在检察院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与被害人的接触是少之又少。当收到一个刑事案件,我们往往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在讯问他时保障其权利。但是对于被害人我们总是无暇顾及,这也造成了被告人对我们工作的不理解,滋生了一些矛盾。从办案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当然想在得到公平审判的同时兼顾被害人的各种损失,但是我们有时真的是力不从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了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主张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被害人要求从严处理被告人的情况,这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上出现了障碍。但是这并不妨碍通过我们工作中的努力,在秉公执法的前提下,促使一个有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局面产生。

一个新制度的产生必然会引起一些新的矛盾,这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有着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期待该项制度能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1]祈建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J].中国司法论坛,2016(7).

[2]于丹,李清.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6-11-22.

[3]陈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J].犯罪研究,2016(4).

[4]谢作幸,陈善超,郑永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考量[J].人民司法,2016.22.

[5]王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11(下).

[6]谭世贵.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6(8).

[7]齐尚民.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制园地,2015.7(下).

D925.2

A

2095-4379-(2017)29-0107-02

林双(1989-),女,汉族,天津人,法学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助理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