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宇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浅议“僵尸企业”处置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

张德宇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相较于由于问题资产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够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僵尸企业具有“吸血性强、依赖性强、长期性”等特点,僵尸企业的合理治理不仅关乎企业所有者债权人的利益,也关乎银行和政府的经济效益。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法律纠纷,应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合理处置僵尸企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正确处理僵尸企业刻不容缓,只有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方式,才能有效处理“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僵尸企业;法律实务;法律应对

在我国经济调整的宏观背景下,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逐渐成为“僵尸企业”。相较于由于问题资产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够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僵尸企业依靠银行贷款和政府财政支持才能维持经营,僵尸企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既浪费了社会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性。僵尸企业的合理处置不仅关乎所有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于地方政府和银行的经济效益都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僵尸企业”处置中法律事务问题进行研究,针对现阶段“僵尸企业”的现状和特点,针对性提出一些的对策与建议。

一、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部分企业竞争力下降,没有恢复经营,仅能依靠银行贷款和政府财政支持才能免于倒闭,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过度鼓励企业投资公用事业或竞争性领域,导致大量企业涌入同一领域,当企业遭遇经济下行的情况,过剩的产能成为企业的负累。而企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不得不持续利用财政补贴和银行支持等手段维持企业的经营;其次,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部分低端、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成为“僵尸企业”;最后,由于部分企业竞争力不强、创新性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连年亏损,债务堆积,进而被市场“抛弃”,成为“僵尸企业”。

二、“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会计师沈莹指出,“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主要是采取“三个一批”的方式,一个方面是兼并重组改造,针对可能还有一定的企业资源,应该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改造一批企业进行盘活;其次,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模式,帮助一批企业能够走出困境;最后,针对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的方式退出一批。通过相应的措施,使僵尸企业平稳退出,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法律实务应该从多方面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三、关于“僵尸企业”处置的方向选择问题

要正确选择僵尸企业处置的方式,首先要深入分析僵尸企业致僵的原因,确认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核心竞争力,是正确处置僵尸企业的基础性、根本性因素。我国企业致僵的原因较多,但企业破产要面对两方面的因素:总体负债情况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负债情况可以破产程序解决,而企业核心竞争力则需要通过市场经济判断分析,确认企业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力,有无较大的利润空间和市场前景,只有在综合考虑企业生产成本和投入,产品是否具备价格优势和市场竞争力,才能正确运用重整的方式进行挽救,而对于不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可以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的选择,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处置方式。同时,不论采取重整还是清算的方式,都属于盘活企业资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重整是针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其目的是挽救企业的运营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管理提升,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实现企业扭亏为盈。而针对不具备竞争优势的僵尸企业,通过清算的方式能够淘汰落后产能,盘活优质资产。

四、关于“僵尸企业”的重整模式选择问题

一般说来,重整模式有两种:企业存续型重整与出售式重整。存续型重整是保持原有法人资格存续的基础上,在原企业的外壳之内进行重整;而出售式重整是指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后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清算处置。

五、关于“僵尸企业”资产管理方式如何优化问题

针对僵尸企业资产管理的问题,应遵循“避免贬值、确保保值、力求增值”的原则和目标。一般来说,管理混乱和资产闲置是僵尸企业的重要特征,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定要坚持和强化“破”中有“产”的原则,管理人要立足于债务人财产的客观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资产管理方案,保持有效资产的正常运转,避免资产闲置和浪费,力求达到增值的目的。僵尸企业的处置,应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员工正常上班、维护企业市场占有份额为最佳状态。

六、结语

僵尸企业的正确处置关系到社会稳定,是我国经济转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正确处置僵尸企业,是企业、社会和政府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应找准自身定位,树立积极的破产意识,通过合理、理性的破产程序,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同时,应从法律角度寻找突破口,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协助的思维,使僵尸企业有序地退出市场,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张栋,谢志华,王靖雯.中国僵尸企业及其认定——基于钢铁业上市公司的探索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6(11):90-107.[2017-08-07].

D922.291.92

A

2095-4379-(2017)29-0128-01

张德宇(1978-),男,汉族,浙江天台人,大学,任职于天台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