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惠 马 潜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对办理生产、销售食品类犯罪案件疑难点之分析研究

马玉惠 马 潜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案事件一直是人们热议的焦点,笔者通过对某县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生产销售食品类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能够共同守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生产;销售;犯罪

一、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批捕数、起诉数呈下滑趋势

2014年共受理生产、销售食品类犯罪案件140/141人,其中提请批捕49件/49人,批捕43件/43人,起诉78件/78人;2015年共受理84件/91人,其中提请批捕19件/24人,批捕13件/15人,起诉57件/57人;2016年共受理8件/8人,其中提请批捕0件/0人,起诉6件/6人。

(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居多且危害程度较严重

经统计,该院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31件/13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有101件/105人。

(三)涉罪对象较集中

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41件案件中,涉案对象主要集中在包子、油条、蛋糕、卤猪蹄、食用盐、保健品等。其中,包子、油条、馒头中铝残留量超标案件有41件,占比29.08%;保健品中检测出违禁药物成分等案件有35件,占比24.83%;蛋糕中铝残留量超标案件有25件,占比17.73%;卤猪蹄和卤肉中被查到含有工业松香案件有17件,占比为12.06%;食用盐中未检测出碘成分案件有14件,占比9.91%;其他类型诸如毒豆芽等案件共有9件,占比6.38%。

(四)作案地点多分布在乡镇早餐店、计生保健品店等

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68件案件为例,在33件涉及计生保健品中检验出有毒有害成分案件中,有21件主要分布在古郭滩、桐寨铺等乡镇的个人计生用品店、同春堂联锁药店等;在23件涉及早餐店被查出铝含量超标油条案件中,有14件主要分布在乡镇的胡辣汤店、包子店。

(五)涉案人员以被判处缓刑情形居多

在141件该类案件的有罪判决中,被判处缓刑判决116件116人,占82.23%,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最低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实刑判决25件25人,占17.77%,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低拘役四个月。

二、办理此类案件的疑难点分析

(一)食品加工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督

近年来,含铝包子、油条中铝含量严重超标、蛋糕中使用膨松剂、胡辣汤或麻辣烫中添加罂粟等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快餐业”“小饭桌”“熟食加工”等行业,其特点是经营规模小、人员文化素质低、地点隐蔽,疏于管理等。

(二)监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不同环节的单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监管,生产食品由质检部门管,流通销售由工商部门管,餐饮单位由食品药品部门管,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诸多漏洞或盲区,这也是一些“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三)证据的证明标准认识不统一

危害食品类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的区分鉴别难度较大,证据收集或固定较为困难,公检法三家对此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理解不一,且分歧较大,造成一些本该够罪的刑事案件流失。近三年来,共有35件/41人此类案件因无法查清嫌疑人作案前是否系明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出不予批捕、不予起诉决定。

(四)涉案人员被刑事处罚的力度太轻

经统计,2014年查案对象主要集中在使用工业松香的卤猪蹄、卤肉等,该类案件的立案数量2014年39件,2015年锐减到7件,2016年下降到0件。而涉案计生保健品类案件在2014年5件,2015年上升到33件,2016年又下降到3件。由此可见,生产、销售食品类犯罪案件的查处存在依赖集中运动式执法的现象。综合法院往年判决情况,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刑事处罚也以罚款、缓刑执行居多。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可以探索通过公共场所宣传教育片巡回播放、讲法进社区进学校、街头法庭现场审理、微博微信通报案情等形式,让更多群众熟知各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性规定,做到知法守法,敬畏法律,敬畏“舌尖上的安全”。

(二)形成常态化监督模式

可以在一定范围和区域内下发通知或要求,就食品流通各环节予以收、转、放权,简化检查审查流程,明确到具体的单位和部门。检察机关也需加大监督力度,通过继续侦查取证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督促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常态化办理此类案件。

(三)证据证明标准亟需统一

近两年来,受困于公检法三单位未达成统一的受立案标准,以及办案单位警力不够,有毒有害成份鉴定时间过长等原因,致使办理的危害食品类刑事犯罪的批捕人数、起诉人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

(四)建立侦诉审一体化机制

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前,检察机关可组织人员提前介入,研究案情,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进行引导,保证案件质量和快速办理。

[1]张俊岳.当前食品药品案件侦查难点与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

[2]王聪.民生安全视野下食品药品安全罪刑法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4(2).

D914

A

2095-4379-(2017)35-0128-01

马玉惠,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马潜,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