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 丹 常 松

1.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宁夏中卫市公安局,宁夏 中卫 755000

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毛 丹1常 松2

1.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宁夏中卫市公安局,宁夏 中卫 755000

在大数据背景下,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纳入刑法保护也成为众多学者关系的问题。对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这一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立健全刑法保护体系,既是填补理论宏观层面空白的迫切需要。

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规制

一、网络虚拟财产界定

理论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界定意见不一,截止到目前仍无权威观点占据主流地位。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空间的附属衍生品,它产生在当下互联网朝气蓬勃发展的大数据背景下,在各类社交论坛、网络平台上兴起的新事物,要合理的对其进行定义规范,应兼顾各方面因素进行归纳总结。虚拟财产范畴理论上存在狭义和广义的不同观点。狭义上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易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比如游戏积分、QQ里的黄钻等。广义上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所有人能对其进行随时调用、流通的,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依托电子数据为载体的,具有价值的、能够交易的网络虚拟物以及其财产性权利。比如较常见的QQ邮箱或者QQ宠物等在虚拟空间里拥有固定代号与性质的财产。笔者在此课题中探讨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从狭义的定义出发展开分析。

二、网络虚拟财产盗窃之原因

(一)大众传统意识的影响

1.大众主流观点认为网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网络持反对态度。在我国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虽然素质教育呼喊了很多年,但是家长们一直追求的还是分数,不愿意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反对孩子上网,玩游戏,他们普遍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是无良商人的敛财行为,故而不支持其受到保护,提倡国家禁止对此类财物的保护。

2.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抵制。广大的青少年群体是网络游戏的直接参与者,这无疑于给望子成龙的家长造成了众多困扰,许多家长担心孩子的学业和前途受到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对孩子购买网络虚拟财物、沉迷网络游戏的行为坚决持反对态度,并且希望国家立法部门通过立法手段对网络虚拟财物进行禁止和取缔。

3.反对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在刑法谦抑性背景下只有在其他方式不奏效的情况下,才适用刑法予以保护。大多数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较小,仅仅是网络上娱乐消遣的工具。即使招收盗窃行为侵犯,其危害性和损失也较小,不应用严厉的刑法来保障,生活中遇到虚拟财产遭受盗窃的情形,通过协商、调解等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即可。

(二)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缺乏必要管控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与网络发展伴随而来的新鲜事物,目前国家对其管控和打击力度较小,防范程度较低。一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仅限于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予以加密保护,采用“防守”的方式对木马的“进攻”进行抵御。仅靠防守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支出更少的成本,不愿意投入较多资金对网络安全进行维护,使得缺乏有效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体系。仅靠事后打击挽回虚拟财产的损失也存在诸多困难,如侦查难度大、涉案对象和涉案金额难以确定,这些均为司法机关审判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带来阻碍。同时,被害人由于自身知识体系的局限性,缺乏自身防范意识。在犯罪行为人高科技手段的诱惑和伪装下,被害人的系统和账号保护信息很容易被侵袭和破坏,被害人在高科技作案手段的误导下,导致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灭失。

(三)个人不良心理状态的影响

鉴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很多人在实施侵犯网络财产犯罪行为中,将在现实中想做却不敢做,或者现实生活中没机会做的事付诸实施,在网络中凭借高科技手段一一实现自己的愿望。受这种不良心理因素的影响,网络行为人往往深陷违法行为的泥淖中不能自拔并沉迷其中。

三、完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现实因素,从长远考虑,及时对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社会需求,对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废除、修改、补充。

(一)在刑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明确规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条文中对“财物”的范围界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的财产形式也应纳入“财产”范畴,写入法条中进行规范。为了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法者运用法律,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和细化。实践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对此进行规范,实现在执法办案中“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充分为虚拟财产所有人个人财产保驾护航。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方法进行规范

实践中,在办理各类盗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便是被盗财物的价值确定。盗窃罪以数额大小定罪量刑,故而,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过程中,首当其冲的也是被盗虚拟财物的数额确定问题。如何衡量被盗虚拟财物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虚拟财物被盗后进行交易所取得的对价。2.如果行为人盗窃虚拟财物后仅仅用着自己消费,并未进行交易换取对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比照网络空间内此类产品交易价格折算。3.如果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确定,可联系物价部门、虚拟设备开发商、运营商协助确定其价值。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类犯罪单独入刑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顺应形势不断修改完善,每次修正案的出台都会考虑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增加新的罪名,废除部分条文适用。在网络环境背景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已经凸显出局限性和滞后性,和社会发展形势不能很好的接轨。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诈骗、侵占等往往参照适用传统的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对于犯罪对象的确定往往依照司法解释纳入刑法适用范围。长此以往,势必造成扩大解释之嫌。笔者认为,在刑法条文不断更新发展的今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也应纳入刑法适用范围,确定新的罪名对其进行规范,为网络环境的规范化和安全性扬帆掌舵,为虚拟财产所有人权益保护保驾护航。

(四)对网络运营商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问题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依旧难觅其踪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订立的格式合同一般是运营商根据踪迹意志进行制定,对于网络用户权益保护不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用户行使权利。由于网络用户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了协议的内容,便在协议上签字,由此将自己限于弱势不公平的局面。所以笔者认为,若能通过法律途径明确网络运营商和用户的权利,对其各自行为进行详细规范,将为网络虚拟财产管制带来便利。

四、结语

目前,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更大程度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日渐贴近我们的生活实际,尽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保护力度,为公民网络财产安全与稳定保驾护航,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献计献策,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1]张晓炜.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学思考[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8.

[2]曹一雯.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

[3]郑蕾.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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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5-0156-02

毛丹,女,硕士研究生,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禁毒学;常松,男,本科,宁夏中卫市公安局,民警,研究方向:警务技能训练、警务实战训练、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