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虹霞 周盼盼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平湖 3142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是新的石油,是本世纪最为珍贵的财产,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大数据正在改变各国综合国力,重塑未来国际战略格局,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2017年要全面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检务大数据资源库”。近两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开始建设“智慧检务”,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深度应用,强化大数据思维,制定检察大数据发展规划,开展大数据建设和应用探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人员、办案模式、内设机构等等一系列的重大调整和改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面临的新的挑战,当务之急是顺应司改需求,利用系统数据掌握检察机关司改落实情况,解决司改工作中的“痛点”和“难点”。

一、大数据运用对检察工作的作用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术运用于执法办案的整个流程,汇聚了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数据,动态实现了检察机关数据之间互联互通,是大数据运用的强大平台。它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载体,运行三年半以来,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数据的全面采集,已然成为了检察机关的核心数据资源。从互联网技术和数据科学的角度审视,这些海量的数据资源具有及时、深入的特点,符合司法亲历性特征,背后潜藏着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乃至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对其进行深层次解剖,可以见微知着、把握规律、因势利导,逐渐在强化司法办案、提升司法公信力、服务领导决策、构建智慧检务中凸显作用。

(一)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规范司法、高效履职的需要,是提升办案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2017年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克难期,需要运用大数据对改革成效进行科学全面分析,为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服务和支撑,并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提供辅助支持,对改革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运用大数据能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智能辅助。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能为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案件办理提供依据,帮助分析侦查活动过程中的不当执法行为。运用大数据技术统一证据审查标准,能够巩固、完善证据体系,智能生成法律文书,提高公诉人员办案效率,智能辅助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帮助分析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辅助刑事审判监督。运用大数据能够全方位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以科技信息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①。

(二)它是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研判的需要,是服务领导决策的依据

大数据运用能够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产生和采集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深入挖掘数据蕴涵的有效价值,为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多维度视角。②通过充分掌握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相关数据资源,把大数据运用到检察办案的全过程,能够为人才引进、培养、考核提供依据,实现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科学合理调配。通过对检察业务数据的提取,能够分析对比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检察队伍能力。通过大数据实现对财务、装备、资产等检务数据资源的挖掘分析,推进服务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的智能化应用。通过数据挖掘分析能够总结检察工作规律,建立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关键指标体系,评价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效能,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综合分析、决策和应用支撑。

(三)它是优化服务群众、深化检务公开的需要,是构建智慧检务的动力

在新的历史起点,全国检察机关以“智慧检务”体系的塑造为引领,开展大数据的深度建设和应用,积极向大数据要战斗力,开展大数据的深度建设和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检务公开平台,能够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渠道,并为提升检察公信力提供数据支持。借助检察大数据应用,探索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能够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支撑。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和其他司法办案业务系统等数据资源以及业务经验知识,能够按不同业务类别逐步构建覆盖全面的主题分析库,使检务公开实现更彻底。建立面向检察业务的智能化知识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基于知识图谱的知识推理、语义智能搜索和知识关联查询,向检察人员个性化呈现知识图谱,能够使构建智慧检务更加具象化。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情境下大数据运用的困境

检察机关打造“智慧检务”已是趋势,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框架,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推动大数据运用已经初见端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涵盖了各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类型和节点,顺利完成办案系统与统计系统的衔接,完善了从办案系统直接采集案件信息进行统计数据的关键步骤,但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尚不足以彰显其数据运用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一是信息录入上,缺乏案件细节录入。在录入内容的设置上,目前主要是对办案程序进行实时录入,涉及案件实体内容较少,对于涉及特殊地域、特殊身份、特殊手段时需要在予以补充录入案件其他有关情况,但是缺乏对案件的细节描述,不足以通过系统反映相关信息把握案情,对于常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来说,不利于今后对于一些类案、个案的分析研判,难以满足检察大数据的运用需求。

二是数据采集上,缺乏智能检索功能。目前来看,系统中的信息与指标查询中,除了受案日期、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承办人等基本信息提供了便捷检索外,对于其他案件基本情况信息、嫌疑人情况信息以及退补、审结、判决等流程节点信息,都需要在“自定义条件”中各表内细目逐条下拉搜索,内容繁杂并且没有规律,眼花缭乱,相当费时。

三是数据共享上,统计串联尚不完善。系统虽然兼具办案系统和统计系统的功能,但是目前数据统计经常报错,对于办案系统内所有数据的提取存在缺失,统计功能上不同业务部门不同表之间相关业务指标的串联共享也未成熟。

四是使用感受上,应用系统加载缓慢。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来说,案件基数与日俱增,电子卷宗制作上传,系统的承载压力越来越大。对承办人来说,案多人少矛盾一直突出,在办案件屡增不减,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实行“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网上办案模式,如果系统卡顿加载缓慢的话,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对此压力,急需上级检察院予以筹划缓解。

三、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深化大数据运用的实践性探索

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对检察官放权,由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的办案组织内部、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在系统内进行,要求系统全面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源头提高数据整体质量,完善案件填录内容、规范数据录入标准。目前,最高检已经在逐步完善系统功能,比如对统计功能的完善,可以就每个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进行统计。然而在实践中,系统在设置上还有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尤其需要在信息录入、共享与采集功能方面下苦功,才能让大数据运用更好地服务于司改工作。

(一)细化对犯罪情况的录入

一是细化对犯罪客观要件的录入。系统中就此项内容主要涉及到案由、审结数额、重特大等常规录入项目。此项内容是数据采集的重中之重,予以细化录入很有必要。比如细化录入犯罪地点、犯罪时间、犯罪手段,对于我们研究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排查潜在治安隐患大有裨益,可以设置下拉选项,方便录入采集的同时,对于犯罪多发地段加强安保。比如细化录入危害结果,能够深入分析本地区类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二是细化对于犯罪主体要件的录入。系统中就此项内容在“犯罪嫌疑人情况”一栏里设置的相对全面,审结时也已增加对主从犯、特殊犯罪年龄、累犯等项目的选填,应该说已经很详细,当然,可以扩充的地方还是有的,比如可以细化录入前科内容,将前科涉及的罪名予以录入,有助于分析该犯罪主体的现实需求和心理活动轨迹,对于社会危险性的把握也将更加准确。

三是细化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录入。犯罪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系统中就此项内容需要通过罪名予以区分,目前在审结情况中已经增加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的录入,能够帮助公诉人准确把握量刑建议,更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是,这些都还远远不能满足检察大数据的现实需求。比如可以细化录入犯罪原因,分析伤害案件是因为情感纠纷、经济纠纷、邻里纠纷还是一时口角,侵财案件是由于好吃懒做、生活所迫还是临时起意等等,通过此类数据采集,知晓了犯罪原因,案后帮教才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

(二)实现关联信息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共享

对于政法系统之间的大数据业务共享平台此处不赘,我们立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如何将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术运用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全程,动态实现检察机关数据互联互通加以探讨,以此进一步整合检察监督资源,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一是实现同一案件不同阶段关键信息的共享。以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为例,侦监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作为公诉部门提请审查起诉案件的前置环节,虽说不是必备环节,但绝大多数公诉案件是经过侦监环节的。对于侦监部门来说,希望对捕后不诉、撤案、判轻缓刑的案件以及立案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阶段,能够实现实时跟踪。在现有系统下,可以通过《捕后处理情况基础总表》予以体现,但是需要手动点击查询,无法第一时间告知侦监承办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时,系统能对侦监环节信息予以提案,建议除了提取案件基本信息之外,对于侦监承办人一并提取,方便侦监、公诉承办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于逮捕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建议公诉承办人生成不起诉决定书、统一移送单位撤回文书以及登记法院判处轻缓刑的同时,在该案侦监承办人系统内第一时间跳出公诉阶段处理情况的提示信息。

二是实现同一犯罪嫌疑人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共享。例如,目前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设置了有无“前科”的填报项,但是对于什幺前科、何时发生、处置情况在系统内是无法检索提取的。建议案管前台在输入嫌疑人身份证号码时,能自动检索到该身份证号在系统内的相关记录,将“前科”内容细化到前罪罪名、前罪公诉阶段承办人、判决日期、判决情况等等,方便承办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助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的了解判断。再如,对于同一案件侦查机关撤回后又重新移送过来的,既可以通过提案的方式提取,也可通过输入嫌疑人身份证号码自动检索到之前受理后的承办人、审查情况,便于与前承办人沟通,事先对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链把握准确。

三是实现同一案件不同承办角色办案情况的共享。我们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司法办案活动的每一个流程节点、每一个“动作”、步骤、每一个行为,都对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实现共享。具体来讲,就是检察官能够通过系统,全程跟踪查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流转等流程操作,将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案件程序、涉案财物处理、文书制作、当事人及律师诉讼权益保障等各个方面都能全程同步共享,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倒逼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都能主动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意识,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质量。

(三)优化数据采集查询功能设置

2017年1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正式上线,实现了通过海量数据,分析业务态势,掌握总体情况和发展态势。但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数据采集查询功能的设置上,缺乏智能检索功能,导致系统内的数据提取效率低下,更有甚者,没有配置相应的查询项目,导致部分数据难以查询,所以,打造一条检察数据查询的绿色通道势在必行。

一是优化“信息与指标”查询功能。目前系统缺乏智能检索功能,主要指的就是信息指标查询,传统的下拉设计在填报项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显然已不适宜。建议在“自定义条件”下增加智能检索功能,将需要查询的细目,如“一次退查日期”直接输入,检索后直接跳出该细目,并且支持模糊查询,如输入“审结”能跳出“审结日期”、“审结处理结果”等等匹配项,再输入匹配条件实现高级查询,方便快捷。

二是优化“业务决策查询管理信息”查询功能。业务决策管理信息主要包含决策指导数据、案件信息查询和检察官办案情况。案件信息查询较案件高级查询相对方便,其配置的拼音检索功能相当于智能检索,一目了然,并且对于经常使用的查询方案能够予以收藏,方便快捷。决策指导数据和检察官办案情况主要显示了各类业务基本指标数据,建议在这两个功能项下设置同比数据和类比数据,方便检察数据的比对和研判。

三是优化“业务信息监管”查询功能。在此功能项下,我们可以查询不同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并且具有“选择现实项目”、“记录比较”、“浏览案情摘要”、查看“流程办理情况”、“案件登记卡内容”等功能,应该说功能已经相对全面,建议增加智能检索功能,在该显示项目下实现进一步筛查匹配功能。

四、结语

未来已来,新故相推,日生不滞。现阶段检察大数据运用主要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久的将来,政法机关之间终将实现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打破公检法系统“信息壁垒”。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不移,升级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脚步不停,加快推进大数据全面应用的目标不变,检察大数据战略已然蓄势待发。

[ 注 释 ]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2017-5-17.

②读库君.大数据,推开检察新时代大门[EB/OL].http://m9.ba idu.com/feed/data/landingpage?dsp=wise&nid=12446495248224346491&n_type=1&p_from=4,2017-1-16.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2017-5-17.

[2]读库君.大数据,推开检察新时代大门[EB/OL].http://m9.baidu.com/feed/data/landingpage?dsp=wise&nid=12446495248224346491&n_type=1&p_from=4,2017-1-16.

[3]孟新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考[EB/OL].http://zysx.jcrb.com/xsjl_1/201706/t20170605_2001101.shtml,20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