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忆柔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含义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起源于西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各国还未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明确的定义,在我国,也尚未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严格的界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我们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义为:适用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审判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以涉及的金额数目为基准的。各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诉讼金额上限作出了规定,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二千五百美元以内,日本是不能超过三十万日元,德国则是在六百至五千欧元之间。在我国,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为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

2.审理程序的简易性

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相比具有简便性,例如,起诉和答辩时,用口头或是书面方式均可。庭审过程中无需律师参与,在特殊情况下开庭时间可以选择休息日或者晚间进行案件审理。

3.法官权限相对自由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由于通常情况下,审理时间较为短暂,没有律师参与,为避免司法不公,对法官来说是一个考验。在美国,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会以调解为主,而且很少使用法律诉讼的专业术语,一般使用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决矛盾和纠纷。在英国,当法官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审理案件,而不用开庭审理。

4.高效率和低成本相结合

小额诉讼的程序简单,能够促进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无需像其他程序解决纠纷的案件那样复杂。而且小额诉讼具有低成本的特点,不会出现诉讼费用比审判后所得的金额还高的现象。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存问题

(一)诉讼主体的无限制,无法规避恶意诉讼和滥诉

从特征角度来说,小额诉讼成本比普通的诉讼要低,效率高,程序简单,拉近了人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而其本身简便的特性,使诉讼量增多、浪费我国人力物力。在我国法律中仅仅界定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而没有规定法律主体是个人还是一些机构或者组织,如果把机构或组织也包含在内,则会致使小额诉讼的数量增加。而小额诉讼次数规定的缺失,则会导致恶意诉讼和滥诉的出现。

(二)法官权利过大,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或司法腐败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拥有比其他程序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小额诉讼的审理通常是由法官实行独任制,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因其在审理过程中权力过大而忽略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而且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一审终审,立即执行判决的,当法官与当事人正面交锋,且要快速宣判的情况下,法官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审判时过于宽泛的权力,要幺放弃调解,要幺过分强调调解,做出不利于一方的程序选择或者宣判,而形成司法腐败。

(三)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救济方法

一审终审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审判制度,如果发生了错判情况,再审才是解决的唯一方式。然而再审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与检查,且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再审的裁定,这无疑使中级人民法院的压力增大。便利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人们更好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若是没有救济途径施加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话,小额诉讼程序的公信力就会降低,将使人们消极的对待小额诉讼。

三、域外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1.适用范畴

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以公民个体为适用主体。其中,多数州一般一年只允许以原告身份提起一次小额诉讼,部分州会对违反规定的个体增加受理费。而受理标的额度一般为一千美元到一万五千美元之间,例如纽约州规定三千美元以下适用该程序。小额诉讼多为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交通事故理赔与财产纠纷更为多见。

2.诉讼程序

诉讼书以表格形式为主。手续简单,在原告填写好相关表格后,便可开庭。法官审理案件时,且审理的时间安排较灵活,短则至十几分钟,长则几小时不等,甚至出现了周末法庭和夜间法庭。在美国,小额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且只有被告可以上诉。

(二)英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1.适用范畴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在五千英镑以内,人身伤害赔偿、房屋租赁及房屋修缮费或者其他赔偿低于一千英镑的诉讼请求。

2.诉讼程序

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审理前必须确定审理的时间,即在审理前二十一天就要送达审理通知书。而且,审理地点选择也较随意,例如法官的办公室、审判庭、当事人的家里或者是营业场所。倘若是选择当事人的家里或者营业场所审理,那幺就遵循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法官往往把审理时间控制在一天之内,避免产生高额费用。在涉案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法官可以直接进行判决,无需经过审理程序。

(三)日本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1.适用范畴

日本法认为小额诉讼应当在三十万日元以下,是以金钱为支付目的,并且明确规定涉及到“物”的纠纷诉讼并不属于小额诉讼范围。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原告在同一法院的小额诉讼申请必须在十次以下,以此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防止权利滥用。同时,法律也明确未经公示的诉讼方是不能被传唤的,且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①

2.审理程序

日本法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供出庭证人或书面证据,且该证据必须当天可立即调查或可现场直接检查。法官可以选择适当形式询问证人,证人也不需要进行宣誓,但是必须在口头辩论的当天结案,且不允许提起反诉。

四、关于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一)明确小额诉讼启动程序,禁止诉讼权利滥用

1.规范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在适用类型上,我们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的范围仅限于一般案情比较简单的民事纠纷,明确双方当事人身份,涉及标的额较小,包括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紧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赡养费、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时间、方式和数额存在争议的一般民事案件。

2.设立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性与调解前置程序

在对案件的审理开始之前,人民法院有必要告之当事人小额诉讼类案件的相关事宜,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对当事人的决定法院不应主动干预还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启动小额诉讼程序选择和调解前置程序,不仅能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处分权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而且设置调解前置程序,能节约司法资源,还能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代价以及败诉的风险。

(二)严格规定小额诉讼审理程序,保障小额诉讼司法公正

1.审判主体与法官地位的规范

小额诉讼实行法官独任制,只有法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也增大了法官徇私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为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我们需要在赋予法官灵活和充分的权限同时规范法官的地位和权限。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此做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的先进经验,例如,法院在独任法官之外还可以请专业的法律学者、经验丰富的律师等人在场,这样既不违背小额诉讼程序法官独任的特点,也能有效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

2.简化法律文书

对于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可以向美国借鉴,以表格为主,手续简单。在进行小额诉讼起诉时,可以直接填写起诉状或者申请表格。在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笔录、裁判文书等,也可以采取现代化的方式。比如审理笔录可以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进行,而裁判文书只需记录日期,当事人及法官姓名,以及判决结果即可。

(三)规范小额诉讼审判程序,增加救济途径

1.严格遵守小额诉讼审判程序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可以快捷高效的处理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纠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快捷不代表单纯追求用时短、速度快,高效不是为了一味的追求高效率。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按照设置小额诉讼的应有之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在追求快捷高效的同时保证裁决的正确性,使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应有的价值。

2.拓宽小额诉讼救济途径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该裁决存在错误时,当事人不得诉诸上诉的救济机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对此,在立法上可以拓宽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例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裁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二次审核。对原审法院做出的裁定进行审核,看是否存在错误以及审判是否公平公正、合理,法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这样不仅体现了高效便民快捷的特点,也能够保障司法公正,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起源于20世纪初,具有适用范围单一、审理程序便捷、价值取向明确等特征。随着小额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逐渐被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相继适用。由于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大量经济案件不断涌现,法院已不堪负重。我国司法急需一种诉讼程序来缓解这一困境,小额诉讼程序正迎合了此种情况,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已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笔者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从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扩大救济途径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适用问题的建议,但这是微不足道的。希望通过笔者浅薄分析,能引起更多的学者和实务者关注和探究小额诉讼程序,使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与中国的社会实践更加和谐的相结合,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 注 释 ]

①[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陈刚,郭美松,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