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 聪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是检察机关为保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信息科技手段,由特定人员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和防控。管理、监督、参谋、服务,是高检院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这四项职能确立了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实行管理监督的定位,也使检察机关的案件从粗放走向集约,结果走向过程,局限走向统筹。而案件流程监控恰恰是整个管理监督过程中数量最多、周期最长、效果最直接的一环。

一、我院流程监控运行情况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稳定运行,为流程监控提供平台

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以来,实现了案件的网上受理、流转,为流程监控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平台和基础。还积极与技术部门加强协作,对本周两级院到期案件进行内网公示,起到了很好预警和提示作用。

(二)设立流程监控员,实现流程监控常态化

出台《案件流程监管员工作办法(试行)》,在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设立流程监管员,通过建立共管机制、明确通报制度、细化办案流程监控节点等举措,扎实推动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发展。

(三)定期通报监控情况,展现监控成果

每月月初定期发布《案件管理工作通报》,对上月全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数据、重点关注案件的情况以及流程监控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强业务部门、办案人员以及案管部门对案件流程规范化的重视。

二、流程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流程监控方式尚不够智能化

流程监控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同步、实时、动态监控。检察机关所涉及的案件种类繁多,部门内部又存在多种案件类型,每一个案件又可能存在多个诉讼节点,案件的办理每时每刻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十分复杂。①即使设置了专门的流程监控员,也无法对时刻变化中的每个案件、每个诉讼环节进行监控,且现有的监控方式仍然以人工为主,缺乏工作效率和科技含量。

(二)流程监控效果不明显

尽管我院在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都设立了流程监控员,但实际开展流程监控工作任务的仍在案管部门。业务部门的流程监控员多为业务部门内勤,除办案外还要负责部门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且在思想上对流程监控工作不重视,认为流程监控不是自己所在部门的工作,因此依靠业务部门自身开展流程监控基本流于形式。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员同时承担着其他案管工作,且流程监控无短期内严格的工作要求,又碍于目前系统在流程监控模块上的设置缺陷,流程监控的实际效果比较薄弱。

(三)流程监控员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是并行的部门,流程监控员与办案人员属于同级甚至是上下级关系,对办案人员所办案件进行监督后无论是口头纠正还是书面发送纠正通知书,都会对流程监控员造成一定心理压力。案件管理部门在开展日常工作中也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流程监控员多多少少存在不想监控、不愿监控的心理负担。

(四)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与检察业务考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案件流程监控是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监控纠错与检查评价必然会反映个案办理质量的优劣和具体办案人员执法办案水平的高低。②由于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方式仍在变化,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和司法档案制度尚未成型,缺乏案件质量管理与办案人员业绩评价的有效衔接,导致办案人员对流程监控的意见反馈不重视、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流程监控工作对提升办案质量、规范办案流程的实际效果。

三、关于流程监控的建议

以上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流程监控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也阻碍了案管部门管理、监督职能的发挥。为有效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业务办理的管理、监督职能主要依托系统进行,因此提高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是当务之急。1、建议对系统中开展的流程监控工作全程留痕。哪些案件在系统中已经开展过监控的,可在系统中与未监控案件进行区分;哪些节点、哪些文书已经开展过监控的,可对具体的节点和文书显示监控日期、监控人,避免重复监控,提高流程监控工作效率。2、建议由业务部门自行创建的案件,系统自动向流程监控员的账号发送备案;每日办案人员在系统中更新的案件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也定时发送更新内容,便于流程监控员及时跟进,提高监控的及时性。3、建议增设预警提示类型、细化流程节点控制。目前系统中虽有预警功能和一定的流程节点控制,但预警的案件类型较为单一,流程节点控制也不全面。要扩大预警的案件类型,将更多的案件类型、案件流程囊括到预警功能模块里。要细化流程节点控制,办案人员没有完成上一节点的文书拟制、审批、信息填入等相关工作就无法进入下一节点。将全面性、一般性的案件流程监控更多地依托系统本身,提高监控的自主性、时效性和技术性,降低一般案件监控对人的依赖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流程监控员有心无力的资源问题和不敢监督的畏难情绪。4、建议增设短信提示功能。对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与案件进行绑定,对案件的重要节点预警信息和提示信息、领导审批信息、流程监控反馈信息等进行主动推送,便于办案人员实时掌握办案流程,规范办案程序。

(二)重点案件、重要环节监控精准化、专项化

除了对正在受理和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化的流程监控外,可以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控。一个是对社会影响较大、上级院交办、政法委批示、有案件当事人上访等特殊情况的案件作为重点流程监控案件,保证案件质量,杜绝案件瑕疵;一个是对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提出抗诉等程序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案件作为重点流程监控案件,防止出现办案流程不规范的情况;另一个是运用大数据对前期流程监控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案件类型、办案环节,甚至是排查出的出现问题较多的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点监控。这样一来,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实践中流程监控员精力分散的矛盾。通过案件流程监控来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某一类案件的倾向性问题,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推动流程监控效果的转化,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发挥检察效能。

(三)将日常的案件流程监控情况纳入检察业绩评价

推动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同时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将日常或专项的流程监控情况、反馈和和整改情况作为办案人员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办案流程的规范性,不断强化办案人员对系统操作规范性、监控反馈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办案人员合法合理有效行使检察权。

[ 注 释 ]

①刘思齐,段威.天津市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探究[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7(3):40.

②刘思齐,段威.天津市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探究[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7(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