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惠平

中共包头市委党校,内蒙古 包头 014000

随着当前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使用的概率逐渐增大,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和个人隐私相比,个人信息有一定的公开性,其对公民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也明显小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范围比较大,一些个人信息虽称不上是隐私,但是若出现相应的信息泄露,也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严重者甚至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评价

现阶段,针对国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类:一,刑法、宪法、民法及相关其他法律。例如,刑法253条规定:不同行业的在职工作人员如果将工作期间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授予他人,视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对于一般情节的要处以拘禁,而对于情节更严重的则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于保护法人以及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期间的个人权利。三,地方信息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提案在多年前就已经被上交,但是目前仍没有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所以说,个人信息保护仍处于一定的被动阶段,与此同时国内其他法律当中也并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给予明确的保护。因此,国内还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二、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模式及立法体制

一,针对立法体制上,国家可以设定统一的法律对一些企业部门进行统一化管理,当然这里主要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二,就管理模式来说,可以根据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按照实际章程进行规定。其三,国内应建立较为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强刑法、宪法中对于隐私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努力出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相关行业及其主体进行严格规制。其四,人大及有关地方政府等机构要结合所在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地方特色法案,以便于有关部门按照实际规定更好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掌握立法内容

国家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期间,一定要设置政府对于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章程,具体而言至少应包括下面几方面:

1.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1)按照一定比例。政府在保护实际社会治安及大众利益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实际处理阶段,或者是在信息管理者操纵信息阶段,一定要遵循相关的国家法律,同时还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避免个人信息发生泄漏;(3)知情权。公民个人信息在公民不得知的情况下被使用,公民有权追究获取公民信息人员或单位的刑事责任;(4)限制目的。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或者是利用要具备清楚的目的,否则将视为违法操作。

2.适用对象

这项法律的主要适用对象应该是公民个人或者是公民信息的管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更多的是保护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同时对于实际信息使用人员来说,还要履行使用信息期间的各项职责。个人信息适用对象更多的是为信息主体服务,当然这项法规不适用于法人。一方面,法人背后涉很多的商业信息,不便于进行操作管理,也不利于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反不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其二,大部分的法人信息都是自己保管,很难做到让其他政府机构来进行保管,这样对于法人来说无疑是有害而无利的。个人信息管理者主要包括相关国家、社会机构及有关单位等,他们作为个人信息的管理主体,具有一定的个人信息操控权。

3.主体权利

主体是指个人信息所有者,其可以享有多项权利。其一,支配权,主要是指主体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支配的权利,管理者若要使用主体的相应数据一定要经合主体的统一,如若不然主体可以认为管理者侵犯了自己的支配权;其二,获取权,主体可以从管理者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权利;其三,知悉权,主体具有掌握个人信息是否被使用的权利。其四,其他权利。这里面包括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修改、删除、补充等方面的有关权限。其五,救济权。如果主体的信息权利受到一定损害时,个人信息主体可以相关的部门申请相应的救济,保证自身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或者是可以受到合理的救济补偿。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展现出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同时也展现出党在执政期间以人为本的相关理念。但是在实际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还要对刑法进行不断完善,通过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等措施,来逐渐完善当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漏洞,从而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