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蕊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何为录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录囚”条:“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亦称虑囚”。即,通说认为录囚之目的在于平反冤狱。录囚始于西汉。《汉书·隽不疑传》记载,武帝崩,昭帝即位后,隽不疑从青州刺史调任京兆尹后“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但皇帝、太后亲录囚徒则始于东汉明帝,史载楚王英之狱,捕系多人,株连数千人。侯北侍御史寒朗在考察监狱后,上书明帝,极力谏诤。明帝于是“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理出千余人”。可见,汉代录囚的主体有君主和地方长官之分。本文从最高层面,探讨君主录囚之本质。

一、君主录囚时机

东汉,君主实施录囚行为,大多在天灾之后。如《后汉书·孝和帝纪》:“秋七月,京师旱。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1]《后汉书·孝安帝纪》:“永初二年五月,旱。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永初三年,久旱,太后闭三日幸洛阳,录囚徒”。[1]《后汉书·孝顺帝纪》:“永建二年三月,旱,遣使者录囚徒”;“永建三年六月,旱,遣使者录囚徒,理轻系”。[1]从史料可知,君主录囚无固定时间,通常在自然灾害降临之后。

二、君主录囚对象

君主所选监狱,大多是洛阳狱,录囚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史料记载,孝和帝秋七月,“幸洛阳寺,录囚徒”;东汉安帝初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曾“幸洛阳寺,录囚徒”;和帝永元六年,和帝“幸洛阳录囚徒”。在汉代,县令的办公场所被称之为“寺”或“廷”,洛阳寺就是洛阳县令之官署[2],洛阳寺内设洛阳狱。君主幸临洛阳寺,便是在洛阳狱里录囚徒。然而,在京畿之地,京师诸狱中,除了洛阳狱外,亦有一些不容小觑的监狱,如廷尉狱、掖庭狱和暴室狱等。廷尉狱设在廷尉府内,囚禁犯罪的公卿和地方长吏,沈家本《狱考》言道:“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如《周勃传》:‘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周亚夫传》:‘召诣廷尉。’《赵广汉传》:‘下广汉廷尉狱。’《王章传》:‘果下廷尉狱。’皆是。”[3]掖庭狱和暴室狱设在嫔妃居住的后宫,属于掖庭官署。因为掖庭官署负责审理后宫之内的各类大小案件,所以掖庭狱和暴室狱就是囚禁后宫犯罪妃妾宫女的监狱。皇帝、太后多次幸临洛阳寺,选择忽视位于京师的一些特殊监狱,导致皇帝录囚的对象也只局限于洛阳狱之囚犯。这并不是因为其他监狱不存在冤假错案,从《后汉书》卷10上《和熹邓皇后纪》的记载“又和帝幸人吉成,御者共枉吉成以巫蛊事,遂下掖庭拷讯……”可知,在侦察技术相对简单、刑讯逼供盛行、官吏贪赃枉法的时代,囚禁无罪之徒是各监狱不可避免的结果。君主录囚局限于洛阳狱,表现出皇权监督的局限性和失衡之态。

三、君主录囚方式

君主录囚方式随意,并无规范性程序。史料中,未见相关制度来管理和规范录囚方式,只简单记载了君主录囚的过程。东汉安帝初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曾“幸洛阳寺,录囚徒”。当时有囚实不杀人,而被拷自诬。邓太后录囚时,因看见某囚举头,有自诉之打算时,才要求查阅状本。见《后汉书》卷十《皇后纪第十上》:“囚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1]永元六年,和帝幸洛阳录囚徒,见到两名囚犯因拷打,导致伤口生虫。将周纡降职为骑都尉,见《后汉书·酷吏列传第六十七》:“旱,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二人被掠生虫,坐左转骑都尉。”[1]从记载来看,和帝此次录囚,因见囚犯伤口溃烂,对县令周纡做出降职处分,做出决定前是否有阅状本在所不知。而地方官员录囚则是先“阅录”,再“参考辞状”两步走。《后汉书·百官志》载:“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文引胡广解释说:“县邑囚徒,皆阅视录,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之。”即阅囚犯、阅辞状是地方官举冤案的必经环节。相较之,君主录囚无固定程序可言,显得十分随意。然而,录囚行为本身属于司法监督行为,所谓司法监督,就需讲究程序之规范,结果之正当,否则不能实现监督之目的。尤其是在君贵民贱、身份地位等差有别的封建社会,作为被诬入狱的囚犯,面对高高在上的君主,又有多少能像前文所述的囚犯那样幸运,欲诉而不敢诉的细微举动被君主察觉到呢。君主录囚方式的随意性决定了平反冤案结果的不确定性,那幺君主录囚平反冤狱就是一个概率事件,若司法监督行为要以概率来论其结果,那监督就没有了实际意义。因此,君主录囚,其选择的监狱、囚犯十分局限,其录囚程序十分随意,那幺通说认为录囚之目的在于平反冤案,就有待商榷。

四、君主录囚效果

东汉时期君主录囚,以幸临洛阳狱为主。洛阳狱既是普通监狱又是诏狱,所谓诏狱,指奉诏关押要犯之监狱,此类犯罪主要涉及危害社稷、谋反等重大案件,以及统治阶层、官僚贵族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所犯之罪,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上》载:“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即皇帝诏书是批捕这些人的先决条件[2]。因此,洛阳狱关押的囚犯也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庶囚,一类是皇帝下诏收捕之囚。需要思考的是,那些被诏书关押入狱的囚犯是否属于事后监察的对象,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君主不可能监察自己的行为,一方面不符合人之常理,另一方面违背了皇权至上的伦理。因此,君主于洛阳狱录囚,其对象是那些庶囚,意味着君主再次缩小了录囚对象范围。另外,从官吏的角度看,洛阳狱始终是被高频监督的对象,那幺洛阳寺的长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更谨慎、更严格。因为君主多次莅临检查,存在降职、入狱之风险,久而久之,洛阳狱因官吏严格控管,冤家错案必会减少。那幺,君主录囚所体现出的平理冤狱之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

不可否认君主录囚的行为可以引领、激励下级官员平反冤狱、办理滞狱,且史书也有君主录囚举冤狱的记载,如明帝在处理楚王英的谋反案中,录囚徒,理出千余人。从数量上看,得以平反的囚徒很多,但由于此事的主因是楚王谋反,威胁到皇权,各级官员在抓捕叛乱分子时必须严格把控,不遗余力的清除与之有关的人员,唯恐因漏网之鱼,而遭到皇帝的问责。《后汉书·寒朗传》中记载侍御史寒朗劝谏明帝曰:“臣见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可见,但凡与此事有一点关系的人,或被认为有联系之人,都会被牵连关押入狱。《后汉书楚王英传》记载:“是时,穷治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杰及考按吏,阿附坐死,徒者以千数,而系狱者尚数千人。”即入狱者多达数千人,“大狱一兴,冤者过半”,所以一次理出千余人也属正常。但若置于整个东汉时期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录囚所解决的冤狱如九牛一毛,且没有任何规定和制度要求地方长官定期、规范录囚,录囚也不是官员考核项目,所以录囚并没有被普及化、经常化、制度化。因此,君主录囚对平反冤狱虽有一定作用,但其核心本质并不是“举冤狱”。

五、君主录囚本质

君主录囚无固定时间,录囚对象十分局限,录囚程序也较为随意,其平反冤狱的效果甚微,可谓是形式大于内容,但其却一直延续至清代,受各朝各代的君主模仿、青睐,究其本质缘由,是为了消灾固权。东汉君主作为录囚的开创者,从君主录囚的时机分析,自然灾害是促使君主亲录囚徒的直接原因;从君主录囚的时代背景分析,其核心动因在于汉之盛行的“阴阳协调”“天人感应”的儒学思想。异灾政治之父——董仲舒,将《周易》中阴阳和谐观纳入天人感应思想,并附会于灾难之中,使儒学思想具有神学性。他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云:“天地之所为,阴阳之所起也……大旱者,阳灭阴也。阳灭阴者,尊厌卑也,固其义也,虽大甚,拜请之而已,敢有加也。大水者,阴灭阳也。”[4]按此理论,旱灾是阴阳失调所致。同时董仲舒也认为自然界的各种变化正是“上天”对当时社会状态所作出的反应,其在《春秋繁露》中曰:“其大略之类,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汉代儒学者认为,作为一“天”之下、万人之上的君主是“上天”与人类社会的连接点,其行为受到上天的监督,当君主管理社稷江山不当,置天下百姓于水生火热之中时,上天就会以灾难之事、怪异之象的形式警示之。因此,汉儒学者通过具有神秘性的天人感应观将灾难与政治联系在一起,使皇权在所谓的道德约束下运行。因此,君主必须遵照天意,否则江山不稳皇权难保。

东汉时期,灾难频频,据《后汉书》载,每遇灾难,君主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回应上天所做出的警告,以期消除灾难。如《后汉书》卷四《孝和孝殇帝纪第四》载:“是岁,郡国九大水。二年春正月丁丑,大赦天下”[1]。和帝永元元年遇九次水灾后,于次年春大赦天下。可知,不论是录囚,还是大赦天下,其目的在于回应上天的警示。所以,君主录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平理冤案之结果,但从其实质来看,是天人感应的儒学思想指引君主应天时、消灾难、固权位。

六、小结

君主“录囚徒,举冤狱”从形式上看,其是一种司法监督行为,体现了君主体恤天下百姓、重视司法审判工作。但不论是从方式还是效果来看,其与抑制错案、平反冤案的要求相差甚远。经分析可知,君主录囚之本质是为了消灾固权,历朝历代君主为了维护巩固皇权统治,因而保留延续了君主录囚的传统,也产生了积极的历史影响:首先,君主亲录囚徒,起到震慑审判官和典狱官的作用,有利于整肃吏治、净化风气,约束和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其次,君主以身作则,亲自平反冤狱,起到了引领、激励、督促地方官员积极录囚平理冤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