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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性

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而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局限于污染环境,但是在国内很多学者均认为环境侵权分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两个方面。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是某一区域内的不特定多数人,并且可能影响这些人的后代,具有潜伏性和隐藏性;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和受害者之间不一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很多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这些行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是综合考虑的结果,不单单是私益性行为;第三,环境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不能因其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主张免责,不论是过错还是过失,只要导致了侵权结果,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承担的十种方式,综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司法现状以及现实情况,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几种民事责任承担形式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本文主要探讨赔偿损失的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是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无过错责任”和“完全赔偿”原则。

除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119条,人身损害赔偿也属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实际上人身损害赔偿同样是通过财产赔偿体现,赔偿金额多少由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严重程度来衡量,具体分为死亡、身体残疾、人体损伤等不同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

三、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精神损害的程度很难确定,因此我国法律应当从侵害时间、地点、强度等方面确定精神损害程度,可以与医学专家一道进行标准的订立,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扩大环境侵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只有污染环境属于环境侵权,除此之外,还应当将生态破坏纳入到环境侵权中,并且进行细致的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保障我国生态破坏侵权损害赔偿有法可循。因为工业化的不断发展,污染环境的范围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近年来光污染、废热污染等新型环境污染应当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之内。

(三)拓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路径

在重大环境侵权案件发生时,巨额的财产赔偿常使企业不堪重负,这样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应当拓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路径,建立相关的社会化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科学的社会救济基金等方式避免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路径过于单一而影响受害人利益。

(四)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适用补偿性制度,这种事后补偿不能有效减少环境侵权案件的发生。因此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起到震慑作用,提高违法成本,补偿性制度与惩罚性制度互补,实现法律预防功能,减少环境侵权案件的发生。

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愈渐重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学研究也渐渐深入。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产生于现代工业社会的特殊侵权行为,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研究十分迫切,应当立足新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完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保法律体系,推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