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雯雯 雷建业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2018年1月12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2017年四季度中国快递发展指数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四季度,中国快递发展指数为208.5,同比提高16.8%;全国快递业务量约完成126.6亿件,同比增长24.3%;全年累计快递业务量突破400亿件。庞大的市场需求推动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然而飞速发展的背后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倍受人们关注但又无力解决的,首选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究其原因,快递行业掌握着海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长期存在于快递行业的手中,极有可能被不法之徒进行利用,损害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近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愈加严重,由此引发的犯罪活动屡见不鲜,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因此进一步研究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探索其发展路径,从而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对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具有极大价值。

一、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一词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被人们广泛使用,但究竟什幺是个人信息,人们却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出现了“个人信息”一词,但也均未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概念。正是由于相关立法上的匮乏,导致人们对个人信息的概念难以理解又不能统一。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具有不同的范围限定,情况不同概念自然有所变化。例如:“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消费者信息”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留下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甚至是对什幺产品再需要的信息。而针对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应当是快递单上所填入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所寄商品种类、数量以及快递实名制下的身份证号码等具有人格象征性①、财产性和流转性的个人资料。由此可见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与前两者相比既有共性又有自身的差异性,其差异性表现为:第一、信息必须详细具体,明确告知;第二、信息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消费者控制且使用后不能消除。因此在研究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上,要对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行全面考虑,从根源上解决信息保护问题。

二、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被凸显,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层出不穷,而快递行业正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目前国内各大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单主要是四联快递单和电子面单。这两种面单都记录了消费者详细的个人信息,且快递单上的信息不加隐藏,在快递服务过程中,这样的快递面单暴露在公众视线中,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就快递面单问题曾向几位快递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他们均表示,公司有明确规定,快递单会在营业点保存一年,然后由总公司统一回收销毁。但是,由于很多快递企业实行加盟模式,私人营业点非常杂乱,旧快递单被随意丢弃的情况难免存在。

从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及相关义务;《网络安全法》中第40条、第41条、第42条也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但纵观以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均是零星分布于各成文法当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系统。

有数据统计,我国超七成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②,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为杀人、诈骗、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趁之机。例如:2015年9月,一名男子冒充快递员进入一家美容店内,手持尖刀划伤3名美容师,抢走3部手机以及400多元现金。2017年5月,烟台市芝罘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两名男子谎称自己是送货员,骗开一居民房门,对受害人捆绑、恐吓,随后抢劫现金2000余元后逃离。

由此可见,阻止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势在必行。

三、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原因

(一)市场需求量大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崛起,网络购物成为现代居民购物的主要途径之一。人们在网购选择商品时,较为重视电商卖家的信誉等级和商品的交易数量,也就是说高信誉等级和成交量的店铺会吸引到更多的消费者。这就致使一些电商卖家为提高店铺信誉,增加商品交易量,不择手段地通过购买快递单号来进行虚拟交易,从而达到短时间内快速“刷钻③”的目的。在这过程中,电商卖家为躲避所在平台的监管和处罚,所用的快递单号必须真实存在,即有真实的发单记录,合理有效的发货时间、收货地址等。因此,网上涌现了很多专门出售快递单号的网站,这些网站为电商卖家购买快递单号提供了网络平台,甚至快递单的出售已然形成了庞大的灰色产业,造成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

(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并无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相关法规多散见于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其中主要有:刑事方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第253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民事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50条分别规定的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义务和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赔偿责任;以及《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20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等。

但是,刑法具有谦抑性,启动条件高,成本高,绝大部分的信息侵害都不能得到保护。在民事方面,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总则》都规定了相关的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但是都未涉及到具体的处罚措施。且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被快递企业侵犯,多表现为信息贩卖。这种贩卖的方式很难直接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害,且此买卖交易操作时间短、交易数量大,这使得消费者难以确定侵权人,更遑论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体现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后求助无门,法院适用法律时无法可依。因此在现阶段,急需一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快递行业内部监管不力

我国目前的快递企业经营模式分为“加盟模式”和“直营模式”两种。其中以韵达、圆通、中通、申通为代表的大多数快递企业都采用“加盟模式”;实行直营模式的快递企业主要是EMS(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和顺丰速递④。

加盟模式准入门槛低,加入条件比较简单,相应的管理制度又不完善,使得进入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难于管理;加上快递总公司不注重对加盟点的监管,亦不注重对基层投递员的培训,没有使快递人员形成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这致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处于无保护的状态,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

(四)快递实名制的影响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的隐匿性进行爆炸、运输毒品等违法活动,2015年11月1日,国家邮政局通知,全国实行快递实名制,以期从源头上对想通过快递实施犯罪的行为进行遏制。快递实名制要求寄件人寄快递时出示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确保所提供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快递物品等真实准确。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安定,但同时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阻碍。真实准确的信息加上不完善的保密制度,极易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从而使消费者暴露在犯罪分子的屠刀下。正因如此,许多消费者拒绝进行快递实名登记。但是笔者认为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保护并不是对立关系,快递实名制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但只要建立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保护就可共生。

(五)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

消费者的自身原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不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接受快递服务时,一般需填写寄件人、寄件地址、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就粘贴在快递的外包装盒或包装袋上。笔者每次领取快递时,都会看到领取地附近的垃圾箱里快递包装堆积如山,而且大多没有撕掉粘贴在上的快递单。消费者在不处理包装上快递面单的情况下将快递包装随意丢弃,无疑是扩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二、消费者不愿维权。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在快递运输期间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可操控性减弱,无法判断具体的侵权者,加之相关立法不完善,举证困难等原因,多数消费者在信息被泄漏后只能自认倒霉,不愿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这种一味的退让和放任的态度,不仅自己的损害得不到赔偿,更让不法分子愈加猖獗。

四、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一)国家应当加快专门立法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被扩大,人们开始重视对自身信息的保护。但是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明显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相关法规零乱分布且数量极少,处罚规定不明确,不能形成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面对如今的局面,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快“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的制定,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确定个人信息权的地位,使执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国家应当制定“快递行业管理法规”,明确快递行业应当收取的信息内容与范围,行业工作人员不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快递服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行业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最后,《民法》、《刑法》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当明确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建立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特殊赔偿机制。对快递企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弥补消费者确定侵权者难、举证难的弱势,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二)政府应当统筹快递行业发展

政府应当对快递行业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第一、划分部门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规章,以此引导快递行业发展,使快递业有序运行。第二、提高快递行业入业门槛,净化快递行业环境,从而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减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第三、制定统一的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确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和违约赔偿措施,让消费者维权时有据可依。第四、建立快递公司信用积分档案,把公司信用作为快递运营评估的一项标准,由政府领导,发动社会群众共同监督快递行业,以真实有效的投诉为基础,实行扣分制,在档案未刷新期间快递公司信用积分过低,明令其停止营业,进行整顿。

(三)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监管

上文提及,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匮乏,在此情况下,行业协会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第一、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行业的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强化对快递企业的监管,明确快递服务中的信息泄露责任。第二、设立专门的客户投诉部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对泄露消费者信息的快递企业进行惩处。⑤

另一方面,快递行业积极与各大电商配合,严惩购买快递单号进行虚拟交易的电商卖家,对快递服务的每个环节做到有效管控,从而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四)快递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

为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第一、旧快递单定期回收销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减小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几率。第二、强化对加盟点的监管,加大对各级加盟商的约束力度和监管力度,完善相应的加盟管理制度。第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故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纳入快递行业黑名单,从心理上和行动上对意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进行震慑。第四、对快递面单进行改进,采用加密二维码技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实现消费者核心信息的隐藏,从而在快递行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保密的个人信息流动渠道。

(五)消费者自身应增强防范意识

消费者应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第一、接受快递服务时,对个人信息的提供不必过于详细,具体居住地址要保密,尽量将快件邮寄至单位等公共场所。即使写居住地址也不应写具体的房号,可以选择在居住小区内收货,以免入室盗窃、入室抢劫等犯罪事件的发生。另外,快递面单不能不加处理随意丢弃,更不可因为一些蝇头小利主动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二、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面对个人信息权被侵害的情况,要敢于维权,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或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快递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频频发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势必会阻碍快递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国家、行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真正做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快递行业才能良好持续发展。

[ 注 释 ]

①2014年,崔聪聪从法理的角度提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是协调个人权利保护与商业模式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冲突,是网络时代保护自然人独处自由,保障自然人安全、尊严地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权利形式.

②谁泄露了我的快递信息(规范快递业发展透视③)[N].人民日报,2016-4-27(18).

③由于在淘宝和拍拍,卖家的信用是用钻石表示,所以信用炒作被人们习惯地成为"刷钻".

④赵宇飞.快递单信息买卖形成“灰色产业链”[J].法制与经济,2013(10).

⑤戚文强,马艳.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商,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