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金爽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近几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动,社会利益格局以及人民思想观念都有了深刻的调整,各类矛盾层出不穷。同时,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行业性与专业性的特点,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引发群体事件较多,对社会安定团结造成威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基于此,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就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难题

(一)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总数不断增加,人们更愿意选择调解方式加以处理。通过分析,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共包括五个方面:第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公正的依法调解原则,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保证能够做到居中调解;第二,我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长期坚持免费咨询、调解的政策,严厉的杜绝了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立名目向当事人收取任何的费用;第三,人民调解具有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特点,不仅坚持了原则,同时灵活多变;第四,人民调解突出了第三方性质,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出现前,大多数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进行处理,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行政调解效果不佳,而第三方调解与当事人双方都无利害关系,能够解决当事人的偏见和抵触情绪,保证调解过程中依法依规,尊重事实;第五,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可经司法确认提升执行力。

(二)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内容复杂、调解难度大

根据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化解的矛盾来说,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主体不仅仅局限在家庭、邻居、农村,更多扩展到社会组织、经济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中,呈现出多元化主体趋势;同时疑难纠纷数量、类型都在不断增多,这与社会产业结构调整、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生产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群众维权意识、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同时,矛盾纠纷从民间扩向行业,也从单一向复杂发展,矛盾纠纷的内容更加复杂,矛盾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复杂化程度较高。在矛盾纠纷发生原因上也是十分复杂的,掺杂了历史原因、经济原因、政策原因以及法律原因。正是由于上述问题存在,导致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巨大,加上基层调解能力有限,调解力量薄弱,也会增加矛盾化解的难度。

(三)缺少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的配合机制

一般来说,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涉及到医疗、交通、公安、司法、住建以及保险等部门,各个部门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十分重要。如果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就会增加人民调解的难度。例如,公安局为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提供了办公设备与场所,但行政调解色彩明显;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还没有完全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保险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合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与法院部门缺乏有效衔接,走司法确认程序较少,给具体矛盾化解造成一定制约。

(四)缺少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现阶段,很多地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经费保障不足,仅有较少一部分来自于财政拨款,但大多数调解委员会没有固定的经费保障,以至于调解人员工资待遇无法落实到位,人民调解工作很难开展。尤其是经济贫困地区,受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费无法保障。由于目前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对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造成重要的影响,也是目前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给矛盾纠纷化解增加险阻。

二、处理上述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第一,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通过有效快速的畅通机制,有效的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着规范化、动态化以及常态化发展,对于环境保护、拆迁、历史遗留以及社保医保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重点排查,及时的掌握纠纷信息,对可能引发纠纷的潜在问题,做好及时疏导,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第二,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调解应该与预防相结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定期对有关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并对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规律、成因进行有效评估,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为相关部门提供依据,从源头上进行预防;第三,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模式,包括建立“大调解”模式、“诉调对接”、“三级联动、六方联调”等模式。

(二)强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对具体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但是介于目前我国有些调解员年龄偏大、新招聘调解员缺乏经验,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因此,必须根据矛盾纠纷专业特点,对相关条件、标准进行有效落实,做好人民调解员招聘工作,为人民调解队伍招揽更多多元化复合型人才。另外,还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聘请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具体购买服务过程中,必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能够适应当地情况的调解人才。同时,必须强化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包括常用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等,帮助调解员树立法律思维,促进其能够在工作中懂法、用法、依法。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第一,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第二,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社会矛盾不断增加、激化的背景下,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解决当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也更加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