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颖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衢州 324000

一、诉前会议制度的动因

耶林说过“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定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①除了严防冤假错案,保证案件质量这一永恒主题之外,诉前会议制度会在2013年这样一个时间节点提出,并引起检察机关的普遍重视不是偶然,而是2013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改进和完善公诉工作机制的必然选择,正确理解了诉前会议的动因,才能回答制度构建的目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

(一)保障人权和证据开示的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之日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此次修法吸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开示原则得到全面体现。就诉前会议而言,对实现证据开示是十分有益的。一方面,诉前会议以证据开示为前提。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来看,诉前会议程序的启动大部分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的结果,既然检察官希望通过诉前会议解决问题,就必然保障辩护人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很难想象一个对案件知之甚少的辩护人能在诉前会议上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检察官启动诉前会议的目的也会完全落空。另一方面,诉前会议本身也是证据开示的方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证据情况有可能改变,或通过退回补充,或公诉机关自行取证,诉前会议方便辩护人了解新事实新证据。

(二)庭前会议制度确立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诉前会议与庭前会议一字之差,一个正式写入刑诉法,而另一个刚刚起步,这当然是审判与审查起诉根本性质区别所致,但不可否认,庭前会议制度对诉前会议制度是有启发、借鉴意义的。相较于审判而言,检察的历史毕竟短得多,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值得检察学习鉴戒,越来越多诸如平等、公开这样源于审判的司法理念被引入审查起诉,为审查起诉注入新的活力,诉前会议制度就是如此。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探索建立诉前会议制度成为必要和可能。②诉讼活动分阶段进行的程序特征决定了侦查与审判之间由检察来承上启下,侦查无需直面审判,因为对庭审缺乏直观感受,侦查有可能偏离庭审需要,而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外的封闭性③,使这种情况不断加剧。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检察势必要将审判的标准传导到侦查,对案件质量的把关更加严格,同时随着“四类人员”出庭工作的推进,侦查将前所未有地直面审判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侦查人员要自己站在法庭上,而不再是通过公诉人来证明取证合法。诉前会议制度既是把牢案件质量关口的手段,也提供了侦查人员在相对于庭审而言氛围略宽松,补疏堵漏更有余地的条件下,逐步适应从“幕后”走向“台前”,进而自我反思、自我革新。

二、诉前会议制度的定位

一般认为,诉前会议的依据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④试点各家都尝试下定义,如慈溪检察院认为诉前会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就与案件有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工作机制,⑤其他试点单位的界定亦基本一致。

在厘清诉前会议是什幺的基础上,进而要思考诉前会议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地位,与其他活动的关系。有观点认为诉前会议区别与封闭式办案,⑥诚然,诉前会议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的要求,但在决定具体案件是否召开诉前会议不能仅以要不要公开为标准,不召开诉前会议也不代表不公开。诉前会议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并不具有不可取代、不可省略的程序意义,绝大部分案件无需召开诉前会议。慈溪检察院自试点以来的3年中有58起案件召开了诉前会议,2015年审查起诉案件量为2321件,⑦以此计算诉前会议比例不足百分之一。诉前会议的核心要义是检察官主持下,让案件相关的各方主体面对面发表意见,召开诉前会议的原则条件是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分别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情况之后,仍然不能解决分歧,通过诉前会议将有助于形成意见的,可以召开诉前会议。

(一)以分别听取意见为优先。分别听取意见的效率更高,亦足以解决大部分争议,且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可省略的法定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先按照传统的工作模式,分别听取各方意见,如果意见分歧不大或经协调可以解决的,无需召开诉前会议。

(二)以尽可能查清事实、完善证据为前提。检察机关应当就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作出判断,确需补充、修正的,应当自行侦查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正,经过相关工作能够解决争议的则无需召开诉前会议。通过一般取证、沟通、协调能够解决的分歧就不应该拿到诉前会议上来讨论,否则办案单位不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案件缺陷,仓促召开诉前会议不仅影响办案效率,且效果难以保障。笔者认为,拟召开诉前会议的案件至少应当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或是争议焦点并非事实、证据,补充侦查无助于解决分歧的案件。

(三)以诉前会议可能有用为必要。即便案件存在分歧,亦非都要召开诉前会议,如嫌疑人与被害人矛盾很大的伤害案件但拟提起公诉的案件一般都无需召开诉前会议,再如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排非”、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明确不予采纳的案件。实践中应该把握的原则是与案件有关的各方主体有直接碰面必要,并且可能会取得比检察官代为传达更好的效果,有助于形成一致意见。浙江省检察院《关于开展诉前会议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诉前会议由检察人员主持,侦查人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乐山检察院试点文件中除了前述人员,还提出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代表等。以最大范围的主体而论,除了检察官以外可以分为五类,一是侦查人员,二是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三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四是社区或有关组织代表,五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如对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管辖、回避等影响实体处理的程序性事项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要求一、二、三类主体参加,如由侦查人员自己回答辩护人关于非法取证的怀疑。再如拟不起诉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或者社区、单位、学校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有所怀疑的,落实帮教活动有困难的,应当组织二、三、四类主体参加。而第五类主体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仅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发生涉检信访上访等案件中考虑。此外,检察官需谨慎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本人是否参加是否同时参加,依照法律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需要召开诉前会议的要严格控制参加主体的范围。

三、检察机关在诉前会议中的站位

(一)客观义务。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自19世纪德国法学界大讨论确立以来被普通认同。⑧程序上,检察官要主持各方逐个问题进行讨论,可以由各方先自行陈述观点,然后就分歧焦点进行辩论,检察官要注意维持会议秩序,会议记录要交参加者核对签名。实体上,检察官要重视各方主体在诉前会议上的意见,会后进一步工作取得的证据要及时反馈,诉前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的检察官一般情况下要按照该意见处理,案件开庭审理时检察官应就诉前会议的情况作说明。

(二)审前主导。最高检在2016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审查起诉不仅是对侦查活动的评价,更要承担起指导侦查、监督侦查的责任。审查起诉阶段内没有“两造”的概念,检察官在诉前会议中担任主持也仅是程序需要,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居中、等边的关系,检察官召开诉前会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正确履行国家公诉职能,而非对案件做出裁判,这与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角色是完全不同的。(1)检察官在诉前会议中应当就争议焦点发表观点,回答各方的问题,并引导、促成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当然一致意见可以是对某问题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也可以是各方保留观点,待进一步查明的。(2)检察官在诉前会议中对各方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应当承诺,如当事双方提供的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益的证据线索,检察官应承诺收集。(3)检察官有权力要求侦查人员参加诉前会议,并要求侦查人员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四、诉前会议制度内容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诉前会议纪律。诉前会议是司法办案的一个环节,应当保持严肃性,部分案件还可能涉及保密,检察机关应当研究制定诉前会议纪律,由检察官在诉前会议开始时宣读,纪律内容既要包括一般性规范,如禁止拍照、录音录像等,具体可以参照法庭纪律,还要包括诉前会议的程序规范,如确定发言顺序等。

(二)防范安全风险。诉前会议参加主体多,人员复杂,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参加的情况下尤其要重视安全问题,检察官在召开诉前会议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与警务部门衔接沟通。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刑检办案区建设,合理设计诉前会议场地,配置必要物品。

(三)建立诉前会议通报制度。诉前会议的效力决定着诉前会议的价值,而目前诉前会议没有规范性文件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诉前会议制度的核心推动力量,要努力保障诉前会议的成果在诉讼中得到体现,积极争取外部支持的力量,建议建立诉前会议通报制度,检察官在形成诉前会议记录或者纪要之后,要及时通报侦查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案件提起公诉的要随案移送人民法院,防止诉前会议已经解决的事项在进入审判环节后在没有出现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被“旧事重提”。

(四)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参加诉前会议配套机制建设。检察官为了查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复核证人证言,向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了解情况,要求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前会议在理论上成立,但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如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保障、费用补助等。

[ 注 释 ]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9.

②王祺国.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诉前会议”制度.检察日报,2015-4-29.

③狄小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多导”检警关系.人民检察,2017(9):23.

④饶冠俊.从“庭前”到“诉前”——基于能动检察的视角.前沿,2017,9(407):54.

⑤王春媛,宁积宇.诉前会议的制度构建与实践考察——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为样本.人民检察,2016(20):38.

⑥张宁,王志平.向封闭式办案说“拜拜”.检察日报,2014-7-29.

⑦同5,第39、40页.

⑧林钰雄,着.检察官论.台湾地区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