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环境侵权破坏国家的自然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会对个人人身利益、个人财产利益等造成一定的损害,具有利益侵害多重性的特征。在涉及环境侵权情况下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是一个具有同等地位但又存在一定的对立面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传统民事诉讼为基础,但又有自身独特的诉讼机制体系。本文从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利益结构出发,探讨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利益类型

(一)国家利益

一部分的研究者认为国家利益可体现国家民众及国内的利益集团体的基本需求和兴趣走向,因此国家利益是一个泛指国家所追求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另一部分的研究者则认为,国家利益不仅仅是对权利和利益的追求,更是指能够满足国家所有国民的物质、精神需求。这些研究者对于国家利益涵义的概述都过于宽泛,无法从根本上对国家利益的本质特征进行描述总结。

国家利益在承担国家历史使命的基础上能够着眼于国家的利益整体性,能够准确表达国家整体基本需求。在国家利益中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直接相关的两部分分别是:国家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时一般采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两种,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的关系,因此这也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环境行政执法中所牵涉的国家利益问题。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上是国家利益的直接代表人,但是在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行政机关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通过自己的职权谋取个人私益。在具体的环境民事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是对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保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国家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于工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十分重视,但是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对我国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现象。由环境污染问题而引起的社会群发性事件对我国政治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数据表明,自1996年以后由环境污染现象导致的恶性群体社会事件发生率不断增长,因此,环境行政执法不仅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我国社会和谐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而国家经济利益是具有整体和长远双重利益特点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牵涉到的一些战略性的国家经济举措、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等等。

(二)社会公共利益

在海洋法系中,社会公共利益被认为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对社会大众普遍利益的肯定认可和对其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共整体相关事项,泛指一些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禁止性的事项。从一些学者的研究上来看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被牵涉几个层面,以社会公共秩序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合理、高效化等几个层面,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社会群体都享有的利益,这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性特征,而社会公共利益的另一个特征就是不特定性,是指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成员,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可分物且具有一定的连带外部效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和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整和禁止,因此在诉讼中牵涉到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为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两个互相牵制的部分,严重的环境污染会对动植物的生命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致使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环境自净能力降低,环境污染不断加重。自然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系统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所要求的公共性、不特定性、不可分性的特征,因此环境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含括自然水资源、林地土壤资源、森林植被资源等。

(三)个人利益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结构中的个人利益囊括因同种环境侵权行为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和诉讼中被告人的利益,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指的保护对象仅指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同一种环境侵权行为对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破坏的同时也会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例如某河流因某企业污水排放致使河流水质恶化,河流流域环境污染,污染水源流入农田造成农作物污染收成降低,使得土地所有权人财产受到亏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事存在一致但又互相冲突的关系。综上所述,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被损害时则表明此时的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不仅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还对周边环境多数人的个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即集合侵权现象。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利益结构与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着多种利益主体,使得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且两两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因此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各利益结构之间的关系和自身基本特征,能够帮助读者更简单的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利益结构进行区分和辨别。

(一)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目前在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的关系学说主要被分为三种:第一类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认为是一种等同关系;而第二类则认为国家利益应该优先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代替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一类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国家利益。而我国法律中明确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用范围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因此三种学说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和尊重。

(二)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看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从另一角度来看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将社会公共利益认为是多个私人利益的结合体,两者在一定的条件基础下可以进行相互的转换,虽然环境污染直接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和损害,但是环境污染对水质、土地、动植物、大气等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又会间接影响到个人利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中的被害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则被害人利益优先,与被告利益发生冲突时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被告利益。

三、结语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考,应鼓励个人和集体等个人利益主体或社会公共利益主体主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宽泛性以及相关环境执法部门的工作低效性使得很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能妥善解决,因此我们不应该将全部的希望都寄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鼓励更多的私益主体站出来为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力求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