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云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 412100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犯罪活动更加多样化,监外执行的案例也不断增多,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加深并日益得到重视。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防范治理,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公民法制观念的培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找到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及时防范尤为重要,以上两点也是本文重点强调的内容。

一、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交付环节与执行环节脱节造成脱管漏管

服刑人员在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环节存在脱节的问题,使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生效,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法院没有将相关的文书及时下发给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服刑对象也并没有按规定去司法机关报到;二,司法机关收到文书,但是见不到服刑对象,造成脱管漏管;三,司法机关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对认为不适合在本辖区监管的服刑对象进行转移处理,造成文书流转时间延长,加剧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服刑对象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

监外执行的服刑对象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监外执行制度认识不够是造成监外执行脱管漏管的重要原因。服刑对象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受到服刑对象本身的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对监外执行程序不能充分了解,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不能及时按照规定去司法所接受监管。二是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法律宣传工作做的不到位,在服刑对象监外执行过程中没有对服刑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

(三)司法机关在监外执行中的工作不到位

监外执行的负责对象是司法行政机关,监外执行脱管漏管很大程度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不到位。比如,对于“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常常会相互推诿,使服刑人员不能及时按法律文书上的指令服刑,造成脱管漏管现象。当然,这些问题的产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客观因素,一是作为基层管理机关的司法所除了监外执行之外还承担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咨询调解等众多职能,事物繁杂不能面面俱到,二是监外执行的程序不够规范,没有及时的反馈和监督机制,三是司法机关的基层执行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缺乏培训。

二、防范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对策

(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在监外执行工作中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是防治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重要保障。因此,相关监管执行的负责人员应该加强对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执法程序中严格按照法律法律规定办事,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延误执行的有关个人和集体依法进行处理,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的出现。监外服刑人员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定的认识和了解,以便对相关执法部门起到监督作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对服刑对象的法制宣传力度

服刑对象在监外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法律教育,没有得到足够强烈的法律暗示,会存在一定的轻视刑法和侥幸逃脱的心理,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效力大打折扣,因此提高服刑对象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意识要从提高对服刑对象的法制宣传力度做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设法提高罪犯的主动服刑意识,通过发放文件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视频和口头宣传等方式,普及监外执行的法律知识,给罪犯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加深对监外执行的认识,促进罪犯积极主动配合监管。

(三)建立完善的监外执行的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外执行制度体系是规范司法机关执法工作、防范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根本保证。第一,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罪犯报到的信息痕迹及时反映到法院检查部门,若未按时报到则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及时查找,使罪犯的痕迹信息及时更新,法院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减少脱管漏管问题的出现。第二,建立文书寄送前的调查制度。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因服刑人员的“人户分离”问题而推诿,应该在法院判决之前先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调查明确好罪犯接受监外执行的地址,防止因信息问题造成监管不力的现象。第三,建立文书寄送追责制。应该给法律文书送达的日期、方式等有明确的规定,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通知到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疏忽对待的人员进行处罚,从而减少因制度问题而引起的脱管漏管问题。第四,需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业务相关常识的宣传推广和司法机关基层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上级有关部门还应按时抽查督促,促进法律文书的按时发放和罪犯的及时监管。

三、结束语

本文的重点是探究何防范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主要对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发生的原因和何防范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对策进行分析。本文研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交付环节与执行环节脱节造成脱管漏管、服刑对象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司法机关在监外执行中的工作不到位三点,并分析提出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对服刑对象的法制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监外执行的制度体系三个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