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嘉琪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些不法分子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通过“套路贷”隐藏“裸贷”的形式继续在校园泛滥,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裸贷事件的持续发酵就是其典型表现,裸贷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部分行为已构成了刑事犯罪。

“裸贷”是裸条贷款的简称,是指借款人用手持身份证和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拍摄裸照或者裸照视频的方式代替借条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形式。裸贷的利息极高,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放贷人就会以公开裸体照片、公布个人信息、与借款人的父母老师同学联系、甚至要求“裸贷”者提供性服务肉偿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这些发放“裸贷”的借贷平台,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在校园里明目张胆地大肆发放小广告、甚至直接在学校内部设立放贷代理,对校园借贷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校园裸贷事件自披露以来,就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个问题,尽管银监会、教育部在2016年、2017年相继出台了:各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检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等措施。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校园贷的准入门槛,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校园贷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在今年的9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提到校园贷披着回租贷、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新马甲又重新回到校园。事实上,校园“裸贷”事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借贷者给“裸贷”披上了“套路贷”的新马甲将“裸贷”从地上转移到了地下,借贷者通过各种形式巧立名目,以更加隐蔽和低调的形式继续实施着裸贷行为,这意味着国家加大对“裸贷”的打击力度迫在眉睫。

尽管有各种明目的“套路贷”作为掩护,其背后涉及的核心问题依然与“裸贷”密切相关。在“裸贷”这一行为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借贷人和放贷人,这里的借贷人多为在校女大学生,也有小部分涉及社会上的女性。放贷人,也是“裸贷”实施行为人,在“裸贷”事件中的主要刑事责任承担人。笔者认为在“裸贷”行为的背后,涉及了敲诈勒索罪、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等几种刑法罪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裸贷”借贷人逾期无力还贷之后,借贷人实施电话骚扰、言语威胁、用公布裸照、将裸照上传至网络和将裸照发送给借贷人的家人、老师、同学等方式胁迫借贷人归还超过本金范围内不受法律保护的天价高额利息的行为,侵害了借贷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裸贷”借贷者在借贷人没有按时交付其敲诈勒索的财物时,将借贷者包含个人信息用以抵押的裸条大肆传播,严重地损害了借贷者的内部名誉、主观名誉和社会名誉,通常会使受害人的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借贷者大肆公开传播裸条,甚至贩卖裸条照片、视频的行为还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情节严重只要符合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书等出版物达致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构成本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借贷者以盈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大规模贩卖数量巨大裸条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裸贷”背后的行为还涉及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部分“裸贷”的借贷者在借贷人不能按时还贷时会通过要求借贷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进行肉偿或者是安排借贷者与借贷人制定的人发生性关系作为减少债务的方式,前者构成强奸罪,后者则构成强迫卖淫罪。

针对目前“套路贷”隐藏下“裸贷”行为背后的刑法罪名分析,可以得知,裸贷的背后早已经超过了民法所保护的范围,涉及了以上6种刑事罪名。有的行为可能只构成一种罪名,有些行为可能或涉及到多个罪名,在对具体的“裸贷”行为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要对该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充分考虑法条竞合、数罪并罚等因素,对“裸贷”行为做出准确的定罪、正确的量刑、恰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