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熠晗

摘 要:民事诉讼法的两大基础价值分别为效率与正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在设计之初分别对两种价值做了一定考量,但仍存在当事人处分权受限、效率价值未真正落实等问题。

关键词:小额诉讼;基础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48-01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效率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在强调实现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同时,更注重效率。基于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人民生活的安定有序需要对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做到繁简分流。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侧重提高效率的程序被设计适用。

从国家角度来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小额诉讼的适用有利于快速解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使得司法资源能够合理配置。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小额诉讼程序能实现诉讼经济,即当事人用最少的投入实现收益最大化。就诉讼而言,当事人诉诸司法的诉讼成本要尽可能小于诉讼判决所带来的收益。如果小额诉讼的费用超出因判决所获得的利益,则当事人可能会选择放弃诉讼。因此,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在合理的基础上收取诉讼费用,减少公民寻求司法帮助的障碍。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之初强调要尽量避开程序的复杂,达到迅速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其“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与效率。”[1]除了案件本身的诉讼成本外,小额诉讼程序在设计时要求关注当事人程序外利益的保护。程序外利益是指当事人诉争的实体利益以外的利益,比如当事人避免了在诉讼程序中所浪费的时间、金钱等,这也是诉讼利益的一部分。[2]从效率这一维度看,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上确实达到了此目的。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正义价值

如果过分强调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在立法中未给予必要的救济途径,实体正义就难以实现。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得不到救济或者制度本身的救济途径单一,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不愿用这一程序解决纠纷。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经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的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如果对判决的结果不服,只能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异议成立才有可能走上诉程序。这种规定就导致了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比较狭窄,对于程序法而言,最为普遍的救济方式是上诉,只有当常态程序也不能发挥作用时才启动再审进行再次纠错。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仅对“适用有异议”这一情况给予上诉救济,对判决结果异议实行一审终审与再审相结合,虽然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但对上诉这一常规的救济途径实则是种忽略,导致小额诉讼的程序使用率较低。[3]

因此,救济途径多样化也是改善小额诉讼适用率低的手段之一。但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因其自身的特点,无需再增加救济途径。笔者认为,不能以“该程序不需要”为由而使当事人的实体正义有所缺失,不能因为“用得少”或“用不到”而不去构想救济手段。小额诉讼程序是从外国借鉴而来,在程序本土化的过程中应着重研究其在本国的配套程序,不能僵化移植,故有学者提出有限上诉制与我国的立法体系更为契合。在具体构建上,应包括三个基本内容:1.上诉理由。具体包括三种:(1)适用法律错误;(2)程序性错误;(3)有证据、新理由足以推翻一审判决;2.二审程序原则上应书面审理以确保审理案件的效率。3.当出现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形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样处理的原因是此时的二审已经发挥了再审的功能作用。

在保障实体利益的同时应兼顾考虑程序利益,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选择权。在小额诉讼案件中,程序的启动是由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适用小额诉讼。但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一旦被认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其他程序,除非出现程序转化的情形。而事实上,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有很多共同之处且存在交叉情况,有时两者界限较模糊,应当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选择权。如江伟教授所言,民事诉讼目的并非仅仅是法院审判的目的,同时也是程序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因此,在立法上应充分兼顾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保障主体充分参与到自己的案件中的权利,增强诉讼主体对我国法治的信心。

三、结语

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诉请,这个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或恢复,这种调整或恢复就实现了法律的直接目的——“定纷止争”。[4]小额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分支,虽然使用率低,但也体现了民诉价值的基本精神。最大限度的、切实的发挥小额诉讼应有的价值,通过小额诉讼的直接目的去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

[ 参 考 文 献 ]

[1][美]哈泽德,[意]塔鲁伊,张茂,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刘敏.原理与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法律出版社[M].2009.

[3]张艳琼.小额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研究[J].江汉学术,2017.02.

[4]马晓刚,柴亚桃.权利文化视野中民事诉讼目的论的重构[J].西北大学学报,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