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悲悯仁恤的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结晶,正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就以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为例,解析一下悲悯仁恤思想,管中窥豹地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刑法对生命的重视。

关键词:悲悯仁恤;刑法;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17-01

作者简介:胡雨鑫(1998-),男,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

一、清代的悲悯仁恤思想在刑罚中的体现

清廷对秋审案件以年为单位审查,案件由刑部进行整理、汇总,并且在本部进行初步核实评定,刑部会依据大清律例,对这些案件进行严肃的核定,一般来说,核定的结果有四种:一,情实;二,缓决;三,可矜;四,可疑。还有一种情形叫做留养承嗣。

清廷朝审在过堂时,刑部的皂役押着一个犯人进入,外面八旗兵沿街整齐站立以预防不测,朝审的案犯有着自己的顺序,先是官犯再是普通案犯,此名案犯提点结束,再提点另一名案犯。更为彰显人性光辉和对生命的重视在于“凡是被核定为缓决的案犯,皂隶吏役会高呼喊到缓决,凡是被归入情实的案犯,则会压低声音。”

清人陈恒庆在《谏书庵笔记》中叙述过这样一个案例:刘王氏的父亲刘大琅,是一个嗜赌成性无赖之徒。有一天,刘大琅的夫人生病了,他把女儿接回了家,当天他喝醉回家后,想对自己的女儿行不轨之事。拉扯之中,刘王氏用力过猛,将其父刘大琅推到在地。不巧,头撞在了锅沿上,顿时脑浆迸流,一命呜呼了。与刘大琅同一个院子居住的租户,发现出了人命,就报了案。对于这个案子,刑部核定的判决是,有情可原,所以拟定为缓决,案子呈递到内廷之后,年年都是监禁处理。由此可见,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礼法”所蕴含的“悲悯仁恤”思想,一直在指导着中国人民进行司法判决。

二、当代中国刑罚的运用

当代中国的刑法给人以: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是要求人做圣人,法律是禁止人成为恶人的感觉。刑法作为众多法律中的底线,其任务应该是阻止人退化成野兽,而不是去惩罚一个个普通人。

刑罚是国家暴力的一种处罚措施,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而刑罚的作用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其预防作用。刑罚的本质不是为了处罚,而是教导引导人民向善。可是在现实社会中,有一些案例的犯罪人很可能不会再次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并不会产生预防的任何效果,这就体现出今天我们探讨的悲悯仁恤的重要性,将真正的罪犯予以应得的处罚,对事实进行分析和理解,将重罪化大,大罪化小,小罪化无,真正将刑法的预防作用展现出来。

三、“仁恤”思想在中国刑法的改进

司法实践中,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非常轻易,一些诸如“上访群众被指控为构成寻衅滋事”,青年男女学生坠入爱河偷尝禁果,却仅仅是因为女孩事后反悔就导致男孩“被构成”强奸等等。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自由而非是剥夺自由,指控一个人构成犯罪应该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而动辄喊打喊杀的愤怒群众,或者一些漠视淡然的法律工作者不应该将刑法一次又一次轻而易举的搬上法庭。我们假设一个人犯了错误,对别人做出了伤害。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幺处理他?主要围绕两个方面:

1.告诉别人他犯了错误,这种行为的不正确性

2.避免此人再因犯错误而伤害到他人

刑法的刑事处罚作为一种事后处罚,更多的情况下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进行评价和对未来的预防,其中对于切实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的处理方法与处理强度并无关于损害的救济。通俗点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那幺我们对于十恶不赦的人进行严厉的处罚或者是死刑,在杜绝犯罪这一方面其实与无期徒刑,并没有什幺真正的差别。这只是对受害者家属予以精神情感的慰藉。我们要知道每一次伤害都是一次独立的伤害,针对的对象不同,结果不同,不能用简单的罪有应得就能抚慰受害人内心的伤痛。宽恕永远比同态复仇的欲望要更为彰显理性与人性,伤害和报复本身就是来自于非理性的认知。

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我们如今所提到的“悲悯仁恤”思想背后的“仁”的理念。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将以往的“一步杀”改为更为柔和的有条件、又有区别的执行方式。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就会导致死缓犯人死刑立即执行,而变更之后,更加体现了“仁”的理念。刑九对人身方面和对罚金刑的处罚都做了“悲悯仁恤”的改变。对比旧法来说,仅仅是简单的增加了一个“等”字,却更多的体现出其背后的“悲悯、仁恤”,使得减免罚金的事由不再单一,但同时又在执行方式上增加了一个“延期缴纳”,也赋予了法院的更多自由裁量权。

四、总结

笔者对于“悲悯仁恤”的思想和现代刑法的契合的了解还不够深入,还处于一个积累的过程,将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我国对比,从中找到可以吸纳可以进步的部分,进行法制史的学习和研究,寻找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仁恤”“悲悯”思想的优秀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真正地了解懂得“悲悯仁恤”思想的真谛,思考将之与中国社会特色的结合起来。

[ 参 考 文 献 ]

[1]刘杰杰.从秋审看清代的死刑文化[D].烟台大学,2017.

[2]刘星阳.死刑存废之依据及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批判与建言[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