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钟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因为是能够通过生产不同的智能产品引领未来生活的高端科技而逐渐被家喻户晓。各类人工智能产品层出不穷是我国即将踏入人工智能时代的预兆。然而只有借助于大数据的优势,“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这两种人工智能的不同类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人工智能并非没有弊端,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在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几乎如影随形,因此,明确意识到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带来何种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是本文探究的主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数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38-01

虽然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使人们生活越来越便捷,但并非毫无隐忧。人们在期盼能够通过人工智能探索更多未知领域,减轻自己的工作负担的同时,也担忧人工智能钻了尚未完善的制度的空子,甚至“终结”人类。科技领域的每一次革新绝非一帆风顺的,技术人员需要挑战技术难关,比如缺乏大数据而无法驱动人工智能的问题等,而法律制度层面也有科技人员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比如人类的利益是否会被人工智能侵犯等等。实际上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学习能力愈深入,法律的边界便愈加变得岌岌可危。

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关系

数据储存由于人们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频繁地使用网络而处于急速增长阶段,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需要大数据的支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只有通过大数据的驱动,人工智能才能发挥其作用,精准地服务人类。

二、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人工智能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逻辑演算能力较强的强人工智能,一种是在大数据指引下依靠执行器来完成基本的人类劳动,比如自动驾驶就属于典型的弱人工智能。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人工智能,都离不开大数据的驱动,而依靠大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有可能带来以下几种法律风险:(1)个人信息可能会被侵犯。尽管现在有诸多法律在保护着网民们的个人隐私权,但网民们仍然不敢放松警惕,网络监控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和社交平台逐渐实名化的问题开始困扰着众人,网络监控与社交平台的实名化皆是双刃剑,既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有侵犯个人隐私的隐忧[1]。(2)人工智能与法律伦理问题。目前有一些人工智能由于大数据体量大、数据来源种类多的缘故逐渐出现了违背法律伦理的错误,比如美国聊天机器人出现“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再加上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属于典型的“黑暗”算法,人工智能在计算时不再依赖程序的设计而是通过人工智能自身具有的深度学习能力分析数据、决策行动,因而人工智能究竟通过何种算法进行决策这一点连设计者都无法给出答复。(3)可能会造成的侵权问题和威胁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人工智能既然是一件产品,就会存在安全隐患。要想获得广泛运用,人工智能就得像其他技术一样,必须演化各类产品以得到投放并使用,如果人工智能产品造成侵权甚至威胁到人类的财产和安全,且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这样的话,法律责任究竟是由数据的控制者还是产品的制造者承担的问题就无法盖棺定论[2]。(4)可能会造成刑事犯罪的问题。如果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自己的意识而可能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能否承担造成的刑事犯罪的责任也是困扰人们的隐患。

三、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防范

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是依赖于大数据的支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1)明确信息的范围。(2)只有得到信息所有人的授权,人工智能才能获取个人信息。(3)坚持所有权只归属于信息所有人,一旦信息所有人要求终止服务,第三方不具备拒绝权。

(二)关于法律伦理困境的防范

由于大数据的算法出现问题导致人工智能有违背法律伦理的可能性,因此可通过以下途径防范出现法律伦理困境:(1)优化数据算法,固定的算法过滤体系和人工智能的危险鉴别能力亟需优化和升级。(2)通过伦理审查会审查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来约束人工智能。其中审查人工智能研发人员的伦理问题和审查人工智能产品的伦理问题皆是有效途径。

(三)关于侵权责任风险的防范

由于人工智能目前并非民事主体,因此如果人工智能出现侵权或威胁人类安全的犯罪行为相应的责任依旧由人工智能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承担,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侵权者依据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和过错责任。

(四)关于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

当人工智能被用以犯罪,可依据我国的犯罪刑事法则对使用人工智能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刑事处罚,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的罪名,比如“滥用人工智能罪”和“人工智能事故罪”以形成法律约束,避免悲剧的发生。

四、结束语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也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风险隐忧。笔者在本文简要分析了人工智能存在的几大风险并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对人工智能发展有所助益。

[ 参 考 文 献 ]

[1]王碧轩.论大数据时代的便捷与风险[J].山西青年,2016(18).

[2]张于喆,王君,黄汉权.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风险管理的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