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广志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

电子诉讼是信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发展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全新诉讼方式,符合现阶段人们追求效率和简约的基本需求,正在成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潮流。电子诉讼形式丰富多样,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对传统诉讼产生了比较大的冲击,常规的诉讼程序以及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新形势下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为积极适应电子诉讼的全新模式,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分析和研究,寻找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的结合点,明确电子诉讼存在的不足,制定完善的解决方案,推动诉讼方式的便捷化改革,实现诉讼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

电子诉讼是在信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全新诉讼模式,通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部分主要环节采取电子化的模式完成诉讼过程。我国电子诉讼发展时间较短,司法部门经历了由被动采用到主动进行适应的过程,其主要应用环节包括诉讼全过程电子化和诉讼环节电子化,目前尚处于初步应用阶段,值得深入研究[1]。

(一)诉讼全过程电子化

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与诉讼的全部过程属于诉讼全过程电子化,这也体现了电子诉讼的整体性。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结合最新形势,建立起了电子法院系统,业务范围包括网上进行立案、公开、执行、审理、查阅卷宗等,信访以及一审、二审等不同阶段均能够实现诉讼电子化,刑事、民事等不同类型的案件也可以实现电子化办理。

(二)诉讼环节电子化

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诉讼过程的某个环节属于诉讼环节电子化,这也体现了电子诉讼具备局部适用的可能性。目前,诉讼环节电子化包括举证质证、审理、文书送达、立案。应用电子诉讼模式能够在进行立案的环节与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间,节省司法机关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在举证质证环节采用电子诉讼改变了证据的提交模式以及载体形式,对传统举证模式产生一定冲击。在庭审环节应用电子诉讼能够通过视频系统进行远程庭审,节约审理成本[2]。

目前,电子诉讼在我国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迅速,利用先进的信息电子技术,提高司法建设水平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能够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完善诉讼体系,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电子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法产生的影响

(一)对公开原则和诉讼方式产生的影响

传统的庭审模式,民众有权参与旁听,审判属于公开审判。电子诉讼模式,庭审过程主要通过视频系统完成,民众在进行旁听过程只能通过视频图像观察当事人,如法院选择不公开这些视频资料,旁听将无法完成。为解决此类问题,可将庭审过程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将庭审的证词以及庭审的具体过程在网上公布,这也使旁听民众无需要亲临现场,便可以详细了解案件庭审全过程,避免了电子诉讼对司法公开产生的影响[3]。同时,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之下,当事人需要亲自到法院进行口头起诉,并提交诉状和副本等材料。电子诉讼模式下,诉讼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完成,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也不需要提高诉状和副本,这种全新的模式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二)影响直接言词的基本原则

传统的庭审模式下,当事人、诉讼人、法官均需要出庭,当庭进行举证,这也是司法审判的直接原则。全部的诉讼过程需要口头言辞作为支持,无明确口头言辞,法官无法审判,这种原则属于言词原则。利用直接言词原则,法官能够准确观察到证人、诉讼人、当事人的面部表情和基本法庭行为,便于做出正确的审判。电子诉讼模式基本打破了这种原则,这也是需要深入进行司法研究的问题。

(三)转变审理方式和证据模式

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当事人需要经过开庭前的详细准备,当庭提交证据,法官通过调查取证做出公正的判决。电子诉讼采取网络提交证据的模式,当事双方无需见面便能够获取证据。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通过网络系统视频出庭参与审判,因此电子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电子诉讼导致证据的形式出现了极大的变化。传统的纸质证据或无物证被电子签名、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取代,案件相关的视频以及照片也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诉讼采用的证据需要上传至网络,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存储也有比较大的难度。另外,电子诉讼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实现资产拍卖以及资金冻结,案卷存储更加方便。

三、电子诉讼的合法性

(一)电子诉讼与常规法律的冲突

电子诉讼中采取的证据均为电子化的证据,冲突的物证以及纸质证明均被转化为电子形式,扫描产生的证据与原始证据之间存在显着差异,这也使民事诉讼法中要求的提交证据原始物件存在冲突。电子诉讼中采用的网络出庭模式也与常规当庭作证存在冲突,这些因素法律因素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对电子诉讼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4]。

(二)电子诉讼的法律依据

推广电子诉讼,需要有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视频出庭需要满足自然灾害、路途遥远、健康原因等要求,当事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采用视频出庭的模式。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对电子诉讼尚未作出系统化的规定,电子诉讼不够规范,在诉讼证据的审查以及提交过程中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环节。

四、电子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一)修订民事诉讼法

电子诉讼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及时进行法律体系的调整。为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和有效性,需要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通过构建智慧法院,建立网上法庭等模式,不断改善司法部门工作质量,提供工作效率。在推广电子诉讼的过程中,针对现有法律体系与之存在的冲突,需要适当进行修订,使电子诉讼具备完善的法律依据,促进电子诉讼的发展和推广[5]。

在进行电子诉讼相关法律修订的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结合电子诉讼的特点,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体系。比如韩国法律部门制定了电子诉讼的文书使用法规,德国理发部门制定了司法通信的相关法律。我国立法机关在进行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深入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诉讼法律制度,并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同时,法院为适应电子诉讼的全新模式,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制定完善的电子诉讼程序。立法机关需要针对电子诉讼存在的问题以及实际发展情况,大力规范电子诉讼的发展。在调整过程中,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递交电子或非电子诉讼文书,被告人的答辩状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答辩状和副本的时间为15日内。当事人可采取电子模式提交执行申请,有效节省时间。文书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将调解书或判决书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这种模式在一审或二审中均可采用[6]。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采用视频系统进行庭审,同时注意保证网络通畅和安全。

(二)完善电子诉讼系统

为保证电子诉讼的发展以及合法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电子诉讼法律体系,对现行法律制度作出必要的调整,确认电子诉讼的合法性。立法机构应当加强调研,结合诉讼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诉讼法律制度。比如在提交扫描产生的电子证据时,应当对电子证据文件的大小、清晰度、格式作出必要的规定,适当调整证据原件的使用原则,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以及其他诉讼环节,需要保证电子诉讼过程的公开透明。针对立案以及一审、二审等各个环节也需要加强管理控制,以此来体现出电子诉讼的优势[7]。

针对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需要准确把握好尺度,通过调整法律制度缓解二者之间存在的冲突。重点开展电子诉讼证据的调整,人民法院在进行调查研究后结合案件情况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也可以采取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的模式,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保证认定的电子证据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无法反驳。

五、结束语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诉讼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我国电子诉讼尚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为此相关结构应当深入分析电子诉讼的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定电子诉讼的针对性法律制度,大力开展信息化法院建设,提高电子诉讼的应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电子诉讼的应用水平,力争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