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元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党校,上海 201700

一、律师驻街镇、村居制度的价值意蕴

(一)是基层建设从管理到治理的生动实践。该制度体现出社会治理体制建构中有关“法治保障”的新要求,折射出的是党和政府面对改革和建设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时在理念和方式上的深刻转变,做到了主动将法律理念和思维融入到街镇、村居的社会治理进程中。

(二)是基层群众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载体。该制度实能让百姓亲身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法律预防是法律服务发展的必然,较之法律治疗更重要得多”。《周易·既济》中有记载:“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①该制度能正确引导基层群众依照法定程序主张自身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基层百姓法治意识培养的一方沃土。在为基层百姓提供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接受法律帮助的群众及身边百姓都会受到一次现实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说,“实现法治中国目标不仅需要在立法和执行上进一步探索,在最基层更需要让人民信仰法治。”②

(四)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平台。该制度充分发挥“外脑”作用,把制度“内嵌”到基层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律师的“参谋”和“智囊”的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③

二、律师驻街镇、村居制度的现实境遇

(一)功能定位不清晰。律师驻街镇、村居制度其本质上属于政府的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但现实中往往不自觉“沦落为”政府决策和行为的附议者。对律师本身的定位,也存在模糊认识,出现了“顾问、调研员、法律专家、法律援助者”等多种称谓。

(二)规范标准不统一。由于功能定位的不清晰,也导致法律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范围等不一致情况,多的近10项,少的仅2-3项,还有的地方对法律顾问工作只设总体指导意见。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组织保障机制方面,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有力,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成为短板;经费保障方面,保证该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律师费用远远不够;队伍建设方面,驻街镇、村居律师的选聘目前缺乏一套统一规范、科学务实的遴选制度。

(四)评价考核不完善。不少地方基层的政府部门在聘请律师顾问后,不愿或不想建立评价考核体系,认为没必要,也担心得罪人。

三、律师驻街镇、村居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能。即:要发挥好该制度的四大作用和六个功能。四大作用即:面向基层百姓的“讲询调训”四个作用④。六个功能即:政府决策咨询、法律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事后法律救济、对政府工作提出法律建议以及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与培训等。

(二)进一步做实服务保障。一是组织保障。要主动将律师驻街镇、村居制度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二是经费保障。要建立起正常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人才保障。要坚持“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原则,把好驻街镇、村居律师的入口关和考核关;四是方式保障。结合各地基层实际特点,可通过“定点式”服务、“入户式”服务、“网络式”服务以及“会诊式”服务,切实帮助百姓解决难题。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制度。一是定期服务制度。通过固定街镇(村居)、固定时间、固定服务场所、固定专职服务律师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二是限时反馈制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为百姓提供法律咨询反馈;三是工作记录制度。要如实记载每次法律服务内容,比如:对象、内容、方法和结果等;四是工作报告制度。要第一时间将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突出矛盾纠纷信息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处置;五是教育培训制度。要针对驻街镇、村居专职律师开展培训,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四)进一步夯实服务平台。建议从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着手,实现“一站通”、“一线通”、“一网通”,确保基层百姓都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各类法律服务。⑤包括:建立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实体窗口、设置简单易记的热线号码同时选派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法律服务专线”的后台支持、打造统一的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等。

[ 注 释 ]

①王秋山.我国法律顾问制度之渊源及实践意义研究[J].考试周刊,2015(1).

②司法工作室进驻村居,中国在最基层全面推进法治建设[EB/OL].新华网,2015-1-13.

③周柏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广泛推行,专业律师助力法治政府广受点赞[Z].东方律师网,2016(2).

④“讲”,即要发挥宣传员作用,现场讲法,开展法制宣传;“询”,要发挥咨询员作用,答疑释法,提供法律咨询;“调”,要发挥好调解员作用,调解析法,化解矛盾纠纷;“训”,要发挥培训员作用,培训明法,提升能力素质.

⑤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N].大众日报,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