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冉 王晓艺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具体行政决定文件,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对具体的行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办法的行政行为。它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以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决定文件针对特定的对象,仅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某个特定主体有约束力。

具体行政决定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一,公定力,即如果具体行政文件发布以后,除依法无效的情况之外,其合法有效。二,确定力,即如果具体行政决定文件已经生效,那幺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可以进行更改。三,具体行政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四,执行力,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决定文件对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有强制要求。

案例一:谢某与某市财政局行政判决。2012年11月,谢某认为其作为国有企业退休幼儿教师,在各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但其未被纳入待遇调整范围,与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63号文)中所要求的精神相悖,因此向市国资办等部门提出申诉。某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何某受领了申诉书。之后,谢某向某市财政局相继提交了情况说明、理由等材料。2014年1月某市财政局作出了一份涉案答复。

答复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是否对谢某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答复如果仅作为行政机关对于事实单纯的通知并未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时,应认定其为事实行为,欠缺可诉性,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涉案答复针对谢某要求纳入待遇调整范围的申请作出了明确拒绝的回应,使谢某丧失了获得被授予国家利益的资格,该答复明显已经对谢某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属于具体行政决定文件。

案例二:柴某诉某市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关停生猪养殖场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2014、2015年间,某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某市生猪排泄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某市生猪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关停转迁政策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管理促进生猪产业科学健康发展的意见》、《某市养殖污染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被告根据前述相关文件,对其行政管辖范围内包括柴某在内的生猪养殖户开展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政策的宣讲会,发放了宣传资料。2015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停养协议。2015年5月,《生猪养殖场限期关停退养通知书》被送达给被告。

本案中,《生猪养殖场限期关停退养通知书》是被上诉人基于其法定职权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的一种宣传材料,并不属于实施“关停”、“强拆”等行为的执法文书。它是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执行,需要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因此,《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生猪养殖场限期关停退养通知书》,除起到宣传作用外,还同时具有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内容,该通知书明确了特定对象的相关权利义务,所以从该层面上来讲,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

案例三:上诉人朱某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某市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5月12日19时00分,原告朱某驾驶具有黄色环保标志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市区山阴路由北向南通行时,被被告在山阴路与育才路路口设置的电子警察设备拍照。同年11月,原告到被告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告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朱某于2015年5月12日19时00分,在山阴路与育才路黄标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决定予以100元罚款。原告不服,遂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某区关于进一步扩大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在该城区的各限制通行区域入口处设置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禁令标志,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对限制通行车辆包括“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限制通行区域、限制通行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该通知对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作为黄标车限行禁令标志的依据,是一种特殊政令,属于规范性文件。

被告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一经成立,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及明确的执行力,要求原告自行履行或者强制原告履行其义务,所以该处罚决定书属于具体行政决定文件。

通过案例研究,我们能更清楚地了解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决定文件的区别。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复杂的现实情况、缺乏明确的判别标准仍是一种阻碍,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学习中多作思考,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