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静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一、“恶法亦法”的起源于内涵

据说,“恶法亦法”理论最初被苏格拉底用实践来进行论证,虽这种理论并不是由苏格拉底创造,但苏格拉底用实际行动证明了“恶法亦法”理论的主要内容,即成立法律体系,合理制定相关条例,不论内容是否规范,世人都需严格遵守。其实,这种法制理论最早是由奥斯丁提出的,其内容具有一定权威性,表示即便与上帝意见产生分歧,也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法律中相关规定,并按照法律内容采取相应措施。奥斯丁之所以会发表这种言论,有三种主要原因。首先,在这种法律体制下,尽管人们会心生厌恶,但依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控制着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其次,用传统的思想观念评价这种法律体制,并不代表其完全真实,在人们的主张下成立的一些上帝之法,其内容大都没有科学依据,多数是人们凭空想象出来的,并不具有真实性的特点。最后,理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没有一定拘束力,即便是人们触犯了相关条例,并没有明确指出其所要承担的义务,这种法律体系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不具备威严性,且留存时间不长[1]。

“恶法”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邪恶的法律,其本意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例,不论是正义还是非正义,人们必须严格遵守,无条件服从。因此,在奥斯丁所处的年代中,人们普遍认为上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这种“恶法亦法”理论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支持。加上后来德国法西斯的残暴统治,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恶法亦法”下的现实社会,之后,因这种理论存在争议,也发生不少唇枪舌战。尽管在过去的年代中,这种理论一直都饱受争议,人们对其看法也存在一定差异。不过,在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过程中,这种理论并不是一无是处,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二、“恶法亦法”的价值追求

历年来,法律价值被许多法理学者不断运用于自己的理论当中,法律价值不断受到人们重视,也是历代学者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对我国的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西方的“恶法亦法”对我国法律体制的建立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影响了世世代代的法理学者,并展现出了其特有的价值。

(一)秩序价值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秩序”的意思为将事物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组合,表现出一定条例性。“秩序”的反义词为“混乱”,在“恶法亦法”中,它是指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通过一定方式来维持秩序,使事物变得更有条理性。博登海就曾指出,所谓“秩序”一词,其本质是指在自然与社会的不断变动中,有一种存在的力量,能够维持事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规则、条理性。在“恶法亦法”理念中就充分体现出了“秩序”一词的主要内涵,体现在法律体制下,人们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体现出“秩序”存在的根本意义。在“恶法亦法”理念下,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来限制人们的行为,明确人们的职责权限,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形成一个合理有序的社会体系,彰显出法律的秩序价值。秩序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体现其秩序价值,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真正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相对于我国而言,“恶法亦法”中的秩序理念符合我国的立法标准,能被我国人民真正接受。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稳定国家秩序,创造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恶法亦法”中的秩序理论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为人们创造一个美好的家园[2]。

(二)程序正义价值

在“恶法亦法”理念中,不仅能够彰显出我国法律的秩序价值,还能体现出一定的正义价值。不过,正义价值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另外一种为程序正义。这种法律体系一旦形成,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无论内容是否被人们所接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历代被君王所统治。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价值的基础,这种正义主体可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来,通过一些事物来判断是否具有一定正义价值。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程序性,是法官进行判决的重要指标。如果法律制度中没有体现出程序正义,很容易造成法官判决上出现错误,导致一个又一个冤案事件发生。曾经的“于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惨痛的教训。在中国法制社会中,“恶法亦法”中的程序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制定法律体制的重要依据。

(三)平等价值

在我国法律体制中,除了具有一定秩序价值以及程序正义外,还具有一定平等价值。创建平等社会一直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内容。在“恶法亦法”理念中,其实也能够体现出一定的平等价值。在“恶法亦法”理念下,要求人们无条件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即便是上帝触犯了法律,也要像平民一样接受惩罚。在一定层面上体现出了其平等价值。在我国现实社会下,利用“恶法亦法”中的平等价值,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人们的利益,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三、理性对待“恶法亦法”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之上的意识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为体现出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彰显出其具有的秩序价值以及平等价值,我国政府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其应有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维护国家人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我国人民必须拥有一个法律至上的意识,并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真正服务于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树立一个法律至上的意识。让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为,充分体现出法律的主体地位,使法律具有一定威严性[3]。

(二)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制定法律法规,一方面是用来规范公民的行为,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体系;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有利于人们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习惯。因此,我国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让人们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水平,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健全良好的守法激励机制

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外,还应建立健全良好的守法激励机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罚,以此来警戒公民不能随意触碰法律底线。另外,针对一些守法公民可适当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提高公民主动守法意识,有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充分发挥出法律制度的真正价值,继承我国良好的传统美德,共同创建美好家园。

四、结语

在中国现实语境下,“恶法亦法”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彰显出我国法律的秩序价值、程序正义价值以及平等价值,我国应不断完善守法机制体系,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将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