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源

北京千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8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中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权益保护、调整对象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二者也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二者在立法目的与原则上具备众多的相似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调整,实现维护整合市场持续发展的目的,保护权益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知识产权法主要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直接作用于利益相关者的产物,并不是从利益相关者的实际权益上实施保护的法律行为,但是知识产权法同样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中的和谐稳定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两部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发展中权利主体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

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基本上属于同步发展的,相辅相成,互相补充。早期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补充性质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主要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上海复旦大学王涛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属于另外一种不正当竞争法[1]。此种观点存在一定的绝对性,但是充分表明了二者的关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本法律体系下的两大重要法律组成部分,二者虽然相互独立但是密切关联。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识产权也纳入了其保护的范畴内。不正当竞争是当前企业在发展中的一种快速、非法获取利益的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目的在于禁止市场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和谐发展[2]。在市场竞争多元化发展背景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势必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客观的基本原则,影响到企业在经营中的积极性。因此,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起来,辩证的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秩序的有效手段与方法。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一)立法的基本点不同

知识产权法是属于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制定与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的基础,仅仅包含了权利的消极和权利所有者权力使用方面,以此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并没给予权利人相应的控制权利[3]。但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分赋予了权利人相应的权利,在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权利人要求行驶自身权利的时候才可以禁止相应的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知识产权法具备时限性、独有性和可重复性等特点,具备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尤其是在保护权利人着作权方面尤为突出。打击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着的特点,是直接作用于市场竞争目标关系调整,以此来维护市秩序和有效竞争的目的。因此,打击市场不正当竞争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着的特点。

(三)权益保护侧重点不同

知识产权法主要基于竞争对手的基本利益,将权益保护的重点放在个人权益的保护上。侵权责任是其中基本前提,包含了整个社会利益。实践中所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并不是因为个体的权益遭受到损害,是以相互作用的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前提的关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面向社会、更加宏观,知识产权法更细。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之处

(一)立法目的相似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创作权利,促进权利主体创新的积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竞争前提下维护市秩序的有效手段。二者都是基于保护市场竞争权益主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手段。

(二)指导原则相似

诚信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渗透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多个方面,诚实守信对于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非常重要。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民法范畴,诚信与利益均衡是其基本原则。二者在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与市场公平竞争层面有着共同的相似性。二者在价值取向上一致,都是为了鼓励企业在竞争中公平交易和竞争,在权益保护上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内容的趋同性

二者在法律保障的内容上都反映出权益保护的一致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外延,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都将造成知识产权的侵权。或者说基于知识产权的侵权都将造成竞争的不公平,二者在法律保护实施的内容上具备一致性。因此,二者在部分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权益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结语

总的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竞争中权益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在不正当竞争中涉及的很多行为都与知识产权相关。因此,将二者统一起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促进市场关系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