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 成 袁 昕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侦支队,重庆 401120

正朝着技术化,智能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的犯罪活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正逐步实现。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技术和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的新的犯罪形势和挑战,为确保刑事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要求勘查机关及其人员及时,客观,全面,合理地进行现场勘查,研究新的对策,采取新的方法,制定新的措施,解决包含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材料证据所有存在的问题。犯罪者犯罪的地点就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来源和破案前提的现场勘查是是否提起案件的基础。

一、犯罪现场勘查的内涵

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为了查明刑事案件发生后的犯罪事实,案件的所有者和其他有知识的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和尸体依法采用一定的手段和科学手段进行现场勘查,找出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活动。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勘查与犯罪有关的地点,物品,人员和尸体时,一般是应当对进行或者检查的侦查人员,必要时在勘查人员的主持下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无权进行现场勘查——进行检查。因此,现场勘查的主体只能是一旦发现或报告犯罪现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保护并现场勘查的勘查人员。作为一项战略和技术勘查措施,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勘查线索和刑事证据的现场勘查是勘查人员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现场勘查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独立的现场勘查能力的勘查人员的素质[1]。

现场勘查的目的是在确定案件性质的前提下确定勘查的方向和范围,获取勘查线索,收集刑事证据,充分揭示现场现象、揭露和描绘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和犯罪情况,研究现场现象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勘查刑事案件确定罪犯提供有效帮助。勘查人员应高度重视现场勘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因为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或者后续的勘查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甚至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为勘查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就必须克服和改善现场勘查实践中的不足和缺陷。

二、犯罪现场的勘查内容

包括勘查指挥官和勘查人员在内的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中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观察,关注和推测来掌握犯罪现场的整体状况,即通过发现,提取和检查现场的痕迹和证据,发现犯罪现场和犯罪信息的无形痕迹。没有去现场很难掌握的犯罪信息是勘查指挥官和勘查人员了解案件的阶梯和勘查信息的基础。注意现场内外信息沟通的负责周边现场访问的勘查人员还应及时向现场勘查中的指挥官、勘查技术人员发送在周边勘查中发现重要的犯罪信息。犯罪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脚印,台阶,手印,气味,皮纹,工具痕迹,子弹痕迹和爆炸痕迹等人类行为所产生的痕迹,它们能够反映犯罪现场犯罪者自身及其行为的心理痕迹。

(二)在现场添加或减少物品。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犯罪工具以及犯罪现场各种被盗物品,可以反映现场的心理痕迹。

(三)手段和技能。它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工具展示的犯罪技巧和犯罪手段,可以反映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2]

(四)主体外旁证。它指的是犯罪分子的行为,着装,行为和情绪变化等异常症状的记忆和描述,这些犯罪者通过受害者,证人和知情人表现出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

当然,并非所有情况都在场景中具有上述材料痕迹,并且某些情况可能仅存在一个或几个。在现场收集各种物质痕迹时,还应注意做好收集,分类和整理可能具有犯罪心理痕迹内容的物质痕迹。

三、犯罪现场的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组织和指挥不当

现场勘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应根据基于工作需要的犯罪现场勘查的适当组织和指挥分为现场考察,现场保护,现场检查和流动小组,由具有组织指挥能力的现场勘查指挥员统一指挥。勘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勘查技术对犯罪现场勘查的有效性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现场勘查指挥员具有组织指挥能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组织和指挥能力、无法协调各方力量、无法调动大家积极性的勘查指挥员不能有效进行现场勘查,勘查顺序混乱,无法及时制定勘查方案,参与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知道该做什幺,分工不明确,无法有效支持和相互合作,从而对突发事件无法做出决定性的勘查决策,反应缓慢,拖延现场勘查的时间,这无助于勘查工作的推进。

(二)技术设备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由于经济原因和资金投入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并没有随着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刑事技术设备和硬件设施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基层单位在技术设备上并非都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一些技术设备在刑事技术工作中有“淘汰感”,如果没有相应的设备来支持具备专业素质的技术人员,这使得刑事技术部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取得的当场证据也会过于落后从而严重制约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

(三)现场勘查员的团队建设不完善

基层警察尚未高度认可直接关系到现场勘查组的建设的刑事技术工作。据统计今年中国刑警学院的6000多名刑事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生中,有70%的人脱离了刑事科技;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每个警察每年勘查100个场景,每年进行人均200多次勘查,一些基层法医每年检查150多具尸体。[3]公安部的统计分析说这都是最好的,现场勘查人员总数明显不足,每个勘查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但有的地区公安机关达到这一标准的也很少。有些地点。这种每个勘查人员工作量增加、只能从“勘一勘”变成走马观花去“看一看”的工作方式肯定会影响解决案件的速度,从而大大降低了现场勘查的质量。另一方面,关于技术人员待遇规定了岗位津贴,技术岗位资格评估,等级等的相关文件和对技术人员待遇的保护在实践中尚未实施,很多地区只不过是纸上谈论和空中城堡,甚至是否可以实施是令人困惑的,这使得许多想要投入更多的现场勘查人员工作压力过大,沮丧,并不得不选择调离,从而导致团队不稳定。

四、现场勘查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犯罪现场勘查的组织和指挥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有关规定,现场勘查指挥员为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危害性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现场勘查指挥员或刑事负责人一般具有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的能力。必要时,为确保勘探工作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勘查部门领导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直接担任负责案件立案勘查的现场勘查指挥员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将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勘查,现场考察,现场勘查和机动组等明确各自的责任的几组,划分都要做出具体而合理的工作的每个小组的成员,使他们认真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实现现场勘查的全面推进。

(二)增加资金投入,留住人才,优化设备

为了进行“现场谈话”完成现场勘查,为了提高现场勘查员的福利待遇,对技术人员进行支持使人员安全稳定地工作,有必要增加资金投入,稳定勘查队伍,更新优化设备,通过科学技术加强警力。增加资金投入,增加人员数量,充分保障技术岗位津贴,向技术人员倾斜晋升,减轻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并且更新技术设备有助于充分发挥确保现场勘查工作有序运行的技术水平。

(三)注意现场保护,确保不破坏或改变犯罪现场的痕迹和物证

现场保护重要性需要勘查人员和每个公民得以认识。要加强对基层公安人员现场勘查的质量取决于现场保护的质量的教育培训,向社会公众宣传保护犯罪现场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的现场保护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