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君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动物保护的理论研究

有学者认为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故动物不能理解为“财物”。不同观点认为动物具有特定的经济价值,公民合法所有的家养动物、工作动物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是其合法财产;而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有资源,由国家代为管理。本人认为,动物具有经济价值,不能因其有生命而将其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

二、我国刑法对动物保护的现状

世界各国对动物的刑法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综合性的《动物保护立法》,在本法中规定刑事责任;第二,在刑法中设置动物犯罪的相关罪名;第三,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没有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也未在刑法中设置专章规定相关犯罪,动物相关犯罪主要存在于以下形式:

(一)分散于其他法律中

目前,我国现有涉及动物保护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刑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以及部分省份颁布的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该法总则明确指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这些目的性条文可知,我国纳入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有限,且实质上是将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而对其权属和开发利用进行规范,并不涉及保障动物福利,更加谈不上对动物权利的保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案。

(二)我国刑法中动物保护的相关条款

有关动物权利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与确立动物的法律地位有关。我们对动物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分为“积极”和“消极”。在第一种情况下,动物被视为具有意志,职责和责任的法律主体。后者反对这样一个事实,即动物只是受保护和使用的法人实体。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的科学界还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有关动物法律地位的研究文献也散布在期刊上。甚至我们的动物法律也没有遵循过去的脚步。自1988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以来,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有了重大变化。除了少数特殊的动物保护法以及于2010 年在台湾和台湾生效的《动物保护法》外,我国没有其他有关动物保护系统的法律和法规。

三、国外动物保护理论和立法例

西方的动物保护的进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动物福利运动(animal welfare movement)和动物权利运动(animal rights movement)。动物福利运动兴起于英国,主要针对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农场动物减少肉体痛苦和精神伤害的福利,认为应当在人类利用动物的合理基础上,考虑动物的健康与福利,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着名的立法有《马丁法案》。动物权利运动兴起于美国,理论基础是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和汤姆·雷根的《为动物权利辩》,受到当时美国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女权运动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认为动物拥有基本的、天然的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目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以立法形式保护动物,包括刑事责任。

四、中国通过刑法保护动物的前景

中国虽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保护范围太小,甚至不足野生动物的十分之一,在普通动物保护方面,甚至可以说是真空的,本人认为有必要通过刑法保护动物,且具有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刑法保护动物具有其法理基础

动物保护并不否认动物的物格和作为人类附属品的属性。为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是必须保护的;家养动物作为人类的财产,刑法也当保护,使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对所有动物的虐待行为均须禁止、处罚,尤其是公然施暴。其侵害的法益,包括国家对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公私财产安全、正常的社会秩序风俗及善良的社会情感。

(二)动物保护是文明社会的大势所趋

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包括经济发展不如中国的一些非洲国家,出台了动物福利法,对违反法案的行为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我国香港、台湾、澳门也有相关立法。而我国既无综合的动物保护法,《刑法》中也没有动物保护条款,不能体现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以及保护动物内在价值的要求;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难以处罚遗弃、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如何通过刑法来保护动物

(一)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设置刑事责任

因为中国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法治建设不健全,难以对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实际上,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早已完成,并于2009 年公示征集意见,但时隔多年仍未能实施。该建议稿共九章,规定了动物医疗与防疫、动物运输、使用、屠宰的一般规范;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及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亦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未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

(二)虐待动物入刑

部分动保人士认为目前最急迫的是反虐待动物立法。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是制定独立的《反虐待动物法案》,该专家建议稿已于2010 年完成,规定了反虐待各类动物的措施及法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的设置也比较笼统。第二,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刑,在现行刑法中增加“虐待动物罪”,规定其刑事责任,以遏制虐待动物的行为。

六、结语

对动物的保护亦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中国对动物的保护范围太过狭窄,起不到有效规制的作用。目前而言,完备的动物保护立法的条件不成熟,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弥补动物保护的空白,用刑法加以规制是最严厉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对动物的保护不能急于求成,避免矫枉过正,也需要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多方配合,循序渐进,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