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丰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解决区域发展不均衡的一种方式,互联网金融可以解决区域金融发展不均衡的现象,随着我国居民对消费金融的不断普及,互联网金融已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增加。为了满足当前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监管,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一、新时期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障体系概述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过15年的发展,市场规模正在不断的扩大,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的创新。当前已经形成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消费金融、P2P、数字货币等多种模式,随着我国对金融领域不断加深改革,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和没有接触过金融的企业纷纷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这使得没有完全规范的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从而使得很多缺乏专业金融知识以及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消费者和投资人有着较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政府不断地在消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结合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纠纷解决机制等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我国在2012年以后迎来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速阶段,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损失都集中在P2P。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各类信息,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收集互联网进行消费者信息之前应当首先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能收集和使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各类信息。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线上交易的,所以监管部门会要求保留交易过程中的电子数据。当前我国已经正式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等,这都是为了保留线上交易电子数据。对于客户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之前在网络上签署的电子合同纠纷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时候,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大量的P2P借贷纠纷事件,我国出台了《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并就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很多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仲裁、诉讼、第三方进行调解等。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非法集资的时候,解决的方式是将互联网金融企业非法集资的资金退还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这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完善法律法规的进度相对较慢,这使得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支持相对不足。由于互联网金融在结合互联网以后发展迅猛,这使得当前还没有较多的时间为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文件一般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法》等,这些法律往往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所以在援引相关法律的时候往往会显得缺乏针对性。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使得对其加强监管较难,这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挑战。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时代下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改变了传统金融发展的模式,使得很多非金融主体都可以直接参与到在线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大大简化了金融交易双方之间传统的业务流程。互联网金融在当前时代的背景下,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理念,我国有关部门如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值得深入分析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萌芽阶段,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适当性监管的方式,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但较为宽松的适当性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很多金融安全事件,这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团结。

当前分业监管的方式难以适应多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我国金融监管是以分业监管,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同时跨业态经营,这使得很多监管部门需要对同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在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个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的时候,如何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是非常困难的。虽然不同的监管部门就自身监管的业务提出了对应的监管原则,但是存在着监管责任不明的现象,这使得监管无法有效的得到落实,从而导致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适配到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二、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分析

(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P2P、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得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加强对互联网的规范,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以及退出机制,通过加强监管来实现对互联网进行的管控。有关部门还应当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对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分配、信息披露等等进行明确。

(二)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各个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合作,规范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切实保障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出现各个部门之间管理的重叠或者是疏漏。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一监管,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其他业务应当由金融业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切实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管控,小额贷款和P2P平台应当是由多方协同监管。

(三)成立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部门

我国当前设立的一行三会虽然都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但是在行政结构上都属于隶属的关系,所以无法独立处理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的各类纠纷。通过设立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构,就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处理,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还应当建立网络投诉平台,接受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处理。

(四)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我国证券市场为了避免内幕消息的泄露而建立了隔离墙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采用了防火墙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人员直接接触消费者的各项信息,一旦出现企业泄露消费者的各类信息,将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如果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将企业各类信息及时披露的基本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信息,做到提示说明和风险揭示的义务。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被动的监管往往会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主动披露各类信息。所以最佳的监管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自觉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应当加强行业的自律,使得各个企业能够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六)不断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

不断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能够避免其自身的权益受到影响,所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能够有效提高其自身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最大程度上减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大都没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不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在出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第一时间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是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创新,在当前社会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国应该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等多个角度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