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洞穴隐喻的解读

(一)洞穴隐喻的内容

柏拉图在其着作《理想国》中关于洞穴隐喻的描述尤为生动:

在一个黑暗狭长的洞穴里,住着一群形似木偶的囚徒,在他们身后有一条窄窄的小道通向外面,可以隐约感觉到外界明媚的阳光。然而,这些囚徒的头颈和腿脚都被牢牢地捆绑着,只能直直地看着前方的洞穴后壁。在囚徒们身后不远处,有东西像火一样燃烧着,发出了亮亮的火光,矮墙与火光之间另有一些人将各种假人怪兽高举过墙,影子就投射到墙壁上,这些囚徒就把墙壁上的影子当成真实的物体,并且从不怀疑。①倘若有一名囚徒挣脱禁锢走出洞外,看到外面崭新的世界,他才发现自己所本能认知的“洞穴世界”与“真实世界”大相径庭,“真实世界”否定了他对世界的基本认知,当他接受事实后试图返回洞穴向其他囚徒解释之时,其他人并不相信其所言,并告知他,他们所认定的那些影子就是真实世界。②

(二)洞穴隐喻的阶段性分析

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过程:

1.初始状态——封闭洞穴

在柏拉图关于洞穴假象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囚徒始终处于一种黑暗、封闭的环境中,他们可以获取的交流信息仅限于因火光折射而投放到墙壁上的影子和身后人群走动的声音。他们长期呆在这种狭窄的密闭环境中,智力水平由于缺乏教育和新鲜知识的注入而停滞不前,认知水平受所处环境限制,因而他们将他们所处的环境当成世界的全部。

2.过渡状态——走出洞穴

洞穴中的长期生活使囚徒适应了黑暗的环境和生活状态,他们潜意识里相信这就是世界原本的模样。此时若某个囚徒挣脱枷锁,他的眼睛会因为久处黑暗难以适应光亮而感到刺痛。在他完全看清洞穴环境之前,他又被带离洞穴,看到了洞穴之外阳光普照的世界,他的眼睛受到的痛苦被放大,但他思想和心灵上的觉醒过程却异常激烈。他的求知意识开始觉醒,思维障碍被打破,并展开对真理的追求和探索。

3.最终状态——回到洞穴

等离子喷涂过程中,由于单个粉末粒径及送入等离子射流中的位置难免有所不同,故不同粉末颗粒在沉积为涂层之前,其飞行速度和温度状态也会有区别。当单个粉末颗粒撞击到基体或已沉积涂层表面并迅速完成扁平化及凝固时,颗粒容易保持原始状态并在涂层中形成熔融程度不同的区域。这些颗粒不能完全展平且难以填充到其他颗粒的孔隙中,就形成了孔隙。

这个走出洞穴的囚徒在外部现实世界拥有了对周边事物全新的认识和理性思考的能力,他希望改变仍处于黑暗洞穴中的囚徒对于现实世界的认知,但最终可能会面临两种结局:一种是他作为一名能够理性思考的人与洞穴内封闭环境中成长的囚徒之间认知不同,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另一种结局是尽管他已经拥有了理性思考的能力和全新的社会认知,但这种认知是不成熟的,他很可能会再次回归到洞穴中,从而放弃追求真理。

二、洞穴隐喻对法理学的探讨意义

(一)对法的价值的探讨意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生活需要的基本性能,具体表现为法律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对法律的期望、追求两个方面。③我们这里研究的主要是法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活动中,社会公众往往通过“网络舆论”来影响法院判决结果,而这一现象背后隐含的是法的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冲突的问题。当某一案件发生时,社会公众通过提取网络上的碎片化信息,并结合他们朴素观念里的是非观和借助道听途说所获取的法律知识,形成对该案件的最终结论,并将该结论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相比较,以二者的一致与否来判断法院判决是否正义。④

用柏拉图的洞穴隐喻来解读就是:

社会公众所追求的正义往往是个人实体正义,他们的法律认知一直停留在他们为自己创设的个人实体公正的“洞穴”里,却忽视了如果社会秩序混乱不堪,秩序利益将被严重践踏,那幺个人利益就很难独善其身。当公众深刻意识到秩序价值的重要性,他就会发现他先前仅仅局限于个人利益得失而忽视了个人是社会中的个人这一前提。当他试图去说服别人也站在社会层面,以秩序价值的角度去看待正义问题时,他可能会受到推崇个人实体正义者的攻击,若他的法律认知思维还未成熟,他很可能会重新回归到个人实体正义的“洞穴”中去。

由此可见,国家的法制体系并不完善,法律价值衡量原则并不明确,社会公众成熟的法律正义观还没有形成。国家应继续深入推进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大力度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为他们搭建跳出法律认知“洞穴”的桥梁,让他们能够理性地看待法律。

(二)对法律实施问题的探讨意义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⑤

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反映到当代中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来就是社会公众想象的法律和实际可供操作的法律之间存在认知偏差,即法律的实施和实现的问题。民众常常以符合其理想化标准的法律来分析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却忽视了其具体执行难度和可能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限制,任何法律都必然存在缺陷。此时法律针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就会与社会民众对法律施行效果的心理预期发生冲突,进而对于立法者基于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而制定出的国家法律的效力表现出深切的怀疑,对于法律实施者依法办案的诚意和能力产生了高度的质疑,从而影响到法律效果的实现。

近些年热门的南京“彭宇案”、“于欢辱母杀人案”等都充分反映了当前法律实施中面临的困境: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与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读和施行产生了分歧。最终的结果是法院的判决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引起舆论不满,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果难以实现。

(三)对我们解决法律问题的启示

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启示我们要有效应对法律实施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就必须对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阶段性分析: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不能机械适用法律,要考虑到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的价值衡量,让司法裁判更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守法主体要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培养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跳出个人实体正义的“洞穴”,站在社会集体的角度看问题,缩小自己的法律认知与法院裁判结果的距离。与此同时,社会公众要合法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柏拉图认为洞穴假象的弊端在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假象,当洞穴假象持续地时间越长,人们的社会认知和思维方式就很难改变,当他面临新的事物和思想的冲击时,他就感到痛苦和难以接受。应用到法理学当中来,就是当社会公众的法律认知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法律工作者要注重法律论证的过程,并尽量把它体现在判决书上,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引导社会公众走出个人思维的“洞穴”桎梏,促使他们形成成熟的法律逻辑思维,理性的看待生活中的问题。

注释:

①王竹梅.从柏拉图“洞穴隐喻”角度解析我国教育弊病[J].集美大学学报,2015(4).

②刘舒婷.视觉文化下的“影像囚徒”——柏拉图“洞穴隐喻”对当代媒介传播暗示[J].新媒体研究,2019(4).

③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42.

④林坤,钟婴.知情权的三重维度[J].人民司法(应用),2014(9).

⑤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