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品新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针对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这类案件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时候,针对被告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认定,存在不同的判断观点,对相关的构成要件存在认知上的偏差,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观点,导致这类案件在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存在的争议比较大。本文主要从探讨和分析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和理论基础,对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该类型案件的解决和处理中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阐述,思考其法律适用,希望对相关的案件的解决和处理有所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当中,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是不同类型的案由,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很大的差异,相关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对于具体案件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时候,二者的关联性还是比较强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的;二是,民间借贷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不当得利的。针对被告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认定,存在不同的判断观点,在具体的案件解决和处理的过程当中,裁判理由存在是争议和分歧比较大,由于结论缺乏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类案件的快速解决和处理。

二、司法实践之现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具体的案例解决过程当中,针对这种案件,法院主要存在三种裁判结果,由于判断的观点不同,结论缺乏一致性,导致很多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存在误判和争议。

(一)争议和纠纷问题。例如,企业间由于给付原因不够清晰明了导致的争执和纠纷;自然人之间的转账存在借款和还款的认知存在争议。无论是多幺复杂的纠纷案件,都可以将其归纳为:原告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返款相应的借款,但是缺乏清晰、明确、完整的证据证明这种借贷关系是存在的,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原告败诉;之后原告又以不当得利为理由,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在这类案件解决和处理的过程当中,需要准确的把握和分析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判定原告是否具备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受有利益。

(二)三种裁判观点。一是,法院认为原告存在重复诉讼的现象,且没有新的有效证据,驳回上诉,但是可能由于否认二次起诉的程度正当性而导致争议存在;二是,部分法官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理解存在偏差,存在规则误用的现象。如要求被告就其受有利益提供清晰、明确、合法的根据,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在最终案件判决的时候将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按照相关的要求返还这部分利益。三是,认定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原告不当得利的请求。做出这种裁判主要是由于法官认为原告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回避事实,其提高的相关举证资料和依据并不能准确、有效的证明相关的法律关系,不能将其作为补救手段。

三、案件裁判之特征

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件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需要准确的把握裁判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案件性质有更准确的理解,规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

在具体的案件解决和处理的过程当中,法官在理解不当得利相关的证明责任规则、适用范围的时候存在差异和偏差,从而会对诉讼结果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就存在的争议问题原被告都进行了举证、抗辩,但双方都缺乏清晰、明确、完整、有效的证据,导致法官无法准确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就可能会出现上述的三种裁判观点。而且,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还存在前诉影响法官裁判的结果的现象。一方面,法官信任原告前诉民间借贷的主张,心理上认定被告需要返还借款,当相关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转诉不当得利,然后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相关的原则的解释,使原告胜诉。另一方面,法官认为原告前后两次上诉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存在回避事实的可能,心理上认为诉讼缺乏正当性,并将其作为否定不当得利的证据。

四、证明责任分配之辨析

随着法学界对于相关理论和研究和完善,我国对应的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看法在逐渐地趋于一致,在理论上大部分学者支持和主张,由原告承担案件处理中的举证责任,很多学者也对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批驳,大部分学者认为还是由原告举证更为合理。

但是,司法实践和具体的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面存在很多的分歧和不同的观点。很多情况下,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当中,会分别采用上述两种举证分配方式。而且,很多案件处理的过程当中,对于“无法律上原因”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认为“没有清晰、明确、完整、有效、合法的根据”就是消极事实,这种情况下则由被告就受有利益提供证明。但是,如果在相应的案件中出现合同无效等情况,则原合同本身的存在、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解除过程中签订和约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都可以作为积极事实,将其作为原告举证的相关根据。此外,在很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采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判决和受审过程当中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的方式是不科学的,很有可能会造成原告规避举证的现象,进而帮助其获得不当得利诉讼请求。因此,在司法实践及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梳理和把握,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综合的考虑和分析我国法律的相关理论观点,在结合外域的一些经验,避免出现不合理举证责任分配观点,从而减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分歧、争议问题。

五、实务上不当得利认定之检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相关的案件在解决和处理的过程中对不当得利仍存在认知偏差,导致案件解决中的误判和争议。相关案件的解决,不仅需要准确的把握和应用证明责任规则,还需要准确的而把握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有效规避在司法实践及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相关的构成要件的认知偏差造成的分歧和争议问题。

(一)针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很多案件给出的判决理由,都将“法律上原因”理解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原因基础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很可能就是民间借贷关系。这种观点在某些案件的解决和处理中并不适用,尤其是将这种观点应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受领给付等特殊场合。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原因”是指“给付目的”,在应用这种观点处理和解决实际案件的时候,“给付目的”还需要结合相关的行为发生时的具体目的而确定。基于上述观点,司法实践中在解释和理解“无法律上原因”的时候,需要避免仅从字面解释,将其解释为“没有”“不存在”给付目的的现象,而是应该将其科学合理的解释为“给付目的没有实现”“给付目的未达到。

(二)司法实践中,在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相关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前诉中判决原告败诉,表示法律上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不排除可能存在赠予、买卖、租赁等关系。这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前诉的判决结果不能作为后诉“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根据。因此,在判定相关的案件“欠缺给付目的”的时候,需要在确定个别具体的给付目的,并判断该给付目的是否实现的基础上科学的认定。

(三)准确的把握和分析“受有利益”的个别具体认定标准,并在司法实践和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检查该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受领人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案件审理中的一些争议和纠纷问题。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相关案件在我国的不当得利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普遍存在。一般而言,我国法律在理论上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不存在明显的争议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具体的案例解决和处理的过程当中,由于借贷事实主张模糊不清,法官的裁判理由不统一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案件存在误判和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具体的案件解决的时候,需要对相关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审理,确保证明责任的正确分配,准确地把握和理解不当得利相关案件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剖析案件问题,避免出现误判等损害相关行为人的正当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