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菁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女性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对于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也日趋完善。除了对妇女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外,还有很多法律法规也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宪法》《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这些法律分别从女性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该法更是将家暴中妇女权益的保护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在第一章第二条中,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家暴的种类,明文列举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这两种类型,为了更加全面的涵盖其他形态的家庭暴力,在结尾又使用“等”字予以概括,从而避免出现立法空缺。其次,为了体现反家暴法中以“防为主”的思想,第二章以专篇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了国家、政府、社会团体、教育等机构在家庭暴力预防中应履行的职责,将妇女权益保护的职责,全面扩展到社会各个领域[1]。

一、《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概述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根据社会整体的反映来看,其联动机制和唤醒机制在预防和处理反家暴案件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也有大幅减少的趋势。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黄石地区妇女权益保护现状,课题组制作调查问卷,深入社区,开展访谈,通过对调查问卷统计数据的总结分析,发现该市妇女权益保护呈现以下特点:

(一)被调查者婚姻幸福指数较高,但部分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存在

从表1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的感觉婚姻非常幸福的人占比26.4%,比较幸福的为40.9%,婚姻状态一般的为28.1%,而感觉婚姻不太幸福,以及不幸福的分别仅占3.6%、1.0%。不难得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目前的婚姻状态较为乐观,幸福指数较高。

表1 被调查者的婚姻状态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从表2图1可以看出,有30%的调查对象反映她们或她们身边有人遭遇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到五次者居多,所占比例高达74.2%。从受暴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而言,一般较轻或轻微,分别占到总数的41.10%与20.70%。可见,在普通家庭中,家庭暴力行为依然存在。

表2 被调查者及其身边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情况

(二)女性参政议政以及社会事务的参与度较低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程度如何,怎样行使其基本政治权利,在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表3 妇女参加当地投票选举活动情况

表4 被调查妇女未参加过选举的原因

上述数据表明,妇女参加投票选举情况不容乐观,在一些未参加过选举的女性中,很多人都反映,之所以不能参加选举活动,主要是由于“不知道有这事”“无人通知”,另外,有33.9%的妇女从未参加过选举的原因是被告知“不符合条件”,可见,女性参政议政比例远低于目标值。

除此之外,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以及参与意愿普遍低于男性。日常工作生活中,她们喜欢聚众议论一些家庭琐事,而在参加社会事务上却常常较为被动,有31.0%的成年女性在近五年内,因为各种主观以及客观原因并没有参加过投票选举活动。

(三)女性就业歧视以及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较为突出

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歧视使得妇女就业困难和就业结构不合理,某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依然存在隐性歧视,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女性竞争某些工作岗位。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对女性的就业和劳动权益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二孩政策对妇女在少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就业准入、职业生涯、职业晋升和职业能力等方面影响很大。经调研发现,就业人员中女性人数虽逐年增加,但女性比例相对不高,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企业甚至随意降低女性用工报酬,也挫伤了女性就业的积极性。

从图3可见,65.0%的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受到的歧视,主要体现在男性和女性在就业机会的获取上存在不平等,有43.8%的被调查者认为,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是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表现。

(四)女性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容易遭受侵害

家是社会生活中最小的单位,婚姻家庭权利是每一个公民均应平等享有的基本的权利之一,社会对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应予以高度重视。但调研中发现,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比例最高,占到69.9%,有的家庭妻子对丈夫也存在施暴行为,不过比例相对较低。

如表5所示,有35.2%的被调查者表明,其在家中承担了过多的家务劳动;另外,有19.9%的人指出,其与丈夫平时的沟通交流甚少,仅有一小部分人在家中拥有较少的经济支配权,所占比例仅为17.1%;10.7%的女性表示较少参与家庭重要事务的商议,大多数家庭的经济支配权以及重要事务决定权都在丈夫手中。可见,她们在经济上依赖丈夫较多,从而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合法权益容易被侵犯。

表5 被调查者的婚姻家庭关系情况

二、《反家暴法》下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反家暴法》的认识不够深入

妇女对自身社会地位、权益保护方式的认识还比较欠缺。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依然束缚着不少女性[2],加之受教育程度及经济独立能力的制约,妇女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其权益保护的方法。虽然反家暴法颁布至今已有四年时间,但其覆盖性不够强,宣传效果仍不尽人意,在调研中发现,依然有许多人未曾听说过其存在。

(二)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调研发现,尽管当地已成立妇女维权机构与组织,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并处理了较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但是,大多数妇女在权益遭受侵害后,一般会选择委曲求全,不愿主动寻求维权机构的帮助。近年来,虽然一直在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但社会在各类决策中还未将性别意识完全涵盖在内,性别意识还未主流化,宣传氛围不浓。

(三)家庭暴力成为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原因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既包括对人身的侵害,也包括在精神上的侵害,通常会采取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谩骂、恐吓等方式进行。反家暴法实施四年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反家暴的意识,相关权力机关加大了反家暴的打击力度[3]。但是,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其他机构在联动执法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机制,反家暴法还有待加大实施力度。

(四)社会调节机制不够健全

尽管目前市妇联已陆续推行了各项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项目,如在市、县成立了“妇女儿童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在村(社区)设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在市县两级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还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远程视频服务等项目,但由于工作繁琐,人手有限,对于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以及人身、财产的问题上保护与关注的力度还不够深入和细致[3]。

三、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构想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妇联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有组织和资源优势,应继续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发挥根本作用。

首先,应推动相关立法和普法,如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社会中的作用,通过普法宣传让广大妇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在妇女群体之间,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广大妇女不断增强“男女平等”的意识,定期上门谈心,调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使女性努力争取在家庭中的地位,对家庭暴力行为开展预防和教育。

再次,通过开展“巾帼创建”“三八红旗手评比”、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等活动,积极塑造女性精英典型,发挥其示范作用。

最后,以社区为单位,推进系列项目来提升女性身心健康和社会参与度,如“两癌免费检查”“小额贷款项目”“下岗女工创业”和“留守妇女扶助”等项目,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能力[4]。

(二)激发社会活力,加大妇女权益的社会保护力度

工业化、市场化全面发展,再加上全球经济一体化交织一体,共同推动中国社会产生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也催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作为个体的家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家庭功能弱化、家庭结构畸形发展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面临着新的问题,如留守问题、婚内暴力、婚姻出轨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应当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共同面对,在全社会形成对妇女权益高度重视的氛围,创建“平安家庭”,致力于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健全服务网络,积极打造妇女维权公益服务平台

据图5显示,本次调查中有68.2%的妇女希望相关妇女维权平台,能够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故我们应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明确法律救助程序、制裁机构,以及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分工明确、执法明确,使受害者投诉有门。

因此,应全方位健全服务网络,集聚一批维权志愿者、执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工等专业队伍,开展12338热线服务、个案受理、矛盾调解、普法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团队辅导等多项公益服务,并可开通网上平台,为妇女提供全方位服务,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多措并举,加大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市各级法院要响应和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精神的要求,秉承“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平等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家事审判理念,拓展妇女司法保护的途径和范围,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为妇女儿童营造更和睦健康的家庭关系,对防范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形成有效合力。如构建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队伍,推行家事审判新模式;适时联合社区等部门,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创建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积极推进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以及强制报告等制度的执行。

近些年来,随着女性自我意识增强,对于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女性群体在社会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反家暴法》的出台,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实在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勾勒出美好的发展前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不断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政府一直以来所坚持,并且努力实现的目标。通过实践发现,该法尚有不成熟之处,但我们相信,只要不断地对妇女维权渠道进行宣传,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妇女真正认识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就能从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可见,我应进一步全面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使妇女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将妇女的发展同国家发展联系起来,共同为我国法治的建设贡献应有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