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长江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0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夫妻间因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这也导致离婚诉讼纠纷案件激增。这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冲击巨大,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如何减少此类纠纷,一直是法学界颇为关注的问题。此前的《婚姻法》就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尤其是婚前财产规定得较为模糊,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以夫妻为主体的限定,将约定主体限定的为“男女双方”,这给人们提供了一条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该制度的存在本身是为了预防解决因夫妻双方财产归属不明晰而引发的冲突,有利于稳定家庭,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作为舶来品,囿于我国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始终得不到社会广泛的认可。笔者就本文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作简要分析,以期探索在《民法典》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作用。

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定义

所谓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债务等范围及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1]。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价值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体现了男女双方在对待婚姻的态度是谨慎且高度理性的。我国传统婚姻观念中有对夫妻婚姻白头偕老的美好祝福,但实际生活中没人能保证自己的婚姻不出问题,尤其是在当前物质财富不断累加,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潜移默化地发生了改变。选择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人是为了保证婚后各自生活具有独立性,避免因为财产纠葛而引发风险;有些人则是为了避免一方婚后债务危及自己的婚前财产。凡此种种,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形式,使得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能各自拥有独立地位,独立处分与自己有关的财产和事务,体现夫妻间的平等地位,契合法律要求的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避免“功利性”婚姻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快速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财产纠纷问题,离婚夫妻就财产展开长期的“拉锯战”不仅徒增法院审判压力,也增加了因财产纠纷可能引发的家庭矛盾,极易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不仅如此,如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期间,夫妻有一方意外死亡,那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就为解决可能存在的遗产纠纷提供了一个不容争议的证据,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最后,对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具有重要作用。传统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大部分夫妻的相处模式,虽然现代社会在逐步打破这种模式,但实际生活中按照这种模式生活的夫妻比比皆是。在这样的婚姻模式下,女方在婚姻生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如男方出于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原因转移夫妻财产,甚至是利用债务来挥霍夫妻财产,那幺女方是无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对于孩子的合法权益更是有心无力。这样的情况下,为预防婚后可能产生这样的不利局面,女方可以事先就财产及日后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公证,这样可以保障女方及子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现实问题

(一)婚姻显得更为物质化。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强调的是理性与独立,准备结婚的男女不论哪一方提出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都会使得另一方心生嫌隙,对于美好婚姻的想象也随之会破灭。这不仅不利于男女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发展,更是会引发矛盾冲突继而导致分手的局面产生,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有碍于社会稳定。

(二)理性婚姻与传统婚姻的冲击。传统婚姻观念讲究的“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就财产进行区分,这就对传统的婚姻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婚姻财产协议公证在强化夫妻保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关于婚姻现实化的思考,它提醒着人们,理想化的爱情是不存在的,婚姻是存在风险的,两个人的结合不是只靠爱情来维系的,生活是夹杂着甜蜜与烦恼的。那幺如何平衡爱情与财产的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四、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发展的思考

(一)契合《民法典》,公证机构结合具体实践出台办证规范

《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实施,相较于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限定在夫妻间的规定,《民法典》将约定的主体限定为男女双方,这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订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因为早期婚姻家庭法律并没有就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问题作出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公证法》在该问题上也并未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公证机构也就没有相应的规范细则以供参考,这就导致公证机构办证尺度各不相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结合《民法典》实施的背景,出于普及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及规范办理的需要,中国公证协会应结合《民法典》及各公证机构的具体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制定公证办理规范细则,确保各公证机构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时依法有序,程序及内容上也更具权威性。

(二)根据《民法典》完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

1.建立严格的财产审查制度。公证机构在受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申请时,应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尤其是对双方的债务情况更是应该谨慎审查,防止当事人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转移财产,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

2.建立严谨的财产补偿制度,目前实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该规定为协议约定补偿内容提供了基础,在约定财产归属时,要提示当事人在协议中补充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内容,并就家务劳动的范围进行明确,保障在婚姻生活中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

3.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男女(夫妻)双方在公证机构订立的,这也就导致了第三人尤其是与夫或妻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是无从知晓该约定内容的,这为日后债务的履行埋下了纠纷的风险。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后,可由当事人自己或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机构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地在民政部门备案,便于相关第三人查阅,充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三)宣传《民法典》有关婚姻财产协议内容,加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普法宣传教育

受中华传统婚姻家庭文化的影响,现代人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始终是排斥的,“家财一体”的婚姻观念并没有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而淡化。因此,要想让人们接受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扭转人们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印象是至关重要的。结合当前《民法典》的宣传,借助互联网、电视广播等信息传播媒介,制作相关新闻,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接受有关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宣传。公证机构、民政部门、社区等机构密切配合,通过普法宣传进社区的形式,向人们普及有关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知识。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潜移默化地改变观念,消除偏见,逐步接受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进而推动婚前财产协议的良性发展。

五、结语

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项新兴的公证制度,其发展毋庸置疑是曲折的。但从客观是上看,随着人民群众财富的增加及个人权利的觉醒,尤其是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前提下,婚前办理财产约定协议以保障个人婚后生活中的相关权利,不失为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健全,权利保障不断进步,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的发展会越来越好,其优越性会逐步地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了解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