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滔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30)

我国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劳动仲裁制度一些不完善性的问题频繁显露,已经严重影响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具体来讲,劳动仲裁制度发展相较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来说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从某一角度来讲,也正是因为政府相关机构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发展理念研究的不够重视,呈现出仲裁制度的创设难以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需求,亟待解决[1]。

一、劳动仲裁制度概述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制定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且时间较短,发展受限[2]。具体来讲,劳动仲裁主要是针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结合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个体客观原因,针对劳动争议依法作出仲裁的判决。在仲裁实施过程中,仲裁委员会需要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倘若双方当事人不满意仲裁调解,再实施仲裁裁决。

二、论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目前,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也间接说明了现行劳动仲裁制度的滞后性,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经验代价,才能够使劳动仲裁者从具体的案件中得到答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但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所运用的相关法律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因循守旧的同时没能结合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客观判定。再加上相关行政部门尚未出台适应新形势的规定,还有一些法律条款的修改虽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但一些旧的条款并没有应用于实践,使得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得到充分的解决,而立法和修正法案的滞后性难以为新时期的劳动仲裁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3]。

其次是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制定不够成熟,且缺乏外部监督,现阶段针对劳动仲裁的监管机构并没有很多,使得许多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长期处于自我监管的状态。关于员工和企业之间涉及劳动仲裁判决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再加上外部监督不足或是监管的主观性,也很难更好地保障劳动人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无形中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质量。也会增加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不仅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更是加剧成本的产生,造成劳动仲裁制度在社会上很难深得人心,也无法取得更多劳动者的认可和信任。

最后是缺乏衔接,目前我国劳动仲裁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缺少衔接和过渡,两者之间处于独立,存在彼此分离的状态。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得知,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采取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先裁决后审判的制度。但仍有许多工作人员对于劳动仲裁和诉讼方面的认知不够清晰,认为若当事人不满意于仲裁判决结果,则可以提起诉讼,而两者之间程序的脱节,也很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劳动仲裁时间角度来看,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不仅缺乏明确的界线,且彼此分立,也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实践效率以及诉讼成本。

三、论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完善与改进

(一)出台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

出台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完善与改进方法。通过上述分析得知,现阶段我国涉及劳动仲裁方面的法律难以满足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也无形中加剧了劳动仲裁的难度,甚至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务必要出台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弥补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保障的缺失[4]。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仲裁结构中的准司法性。准司法性的性质有助于弱化行政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绝对控制地位,减少判决的主观性,提高其客观性和公正性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劳动仲裁需要高度重视自身机构独立性的完善,还要将其机构严格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依法授权独立组织和建立我国成熟完善的用人单位组织协会等等,通过实现三方原则,确保劳动纠纷能够顺利解决。其次,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劳动仲裁争议中申请期限终止的事件。基于民法角度来讲,平等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要达成一定的默契,也要考虑到其人身和财产之间的关系。因此,劳动仲裁作为一种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利益和权力之间的纠纷,往往会涉及民事法律内容。适当延长其劳动仲裁终止时间或是延长最长保护时效,则会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这一情况更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仲裁监管机制

完善劳动仲裁监管机制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又一优化策略。上述分析得知,我国有许多涉及劳动纠纷方面的案件及仲裁的过程中缺乏成熟完善的监管体系,甚至许多机构属于自我监管的状态,也影响了最终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针对这一情况,务必要采取以下几点监督方法:第一点,要注重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和优化。具体来讲,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需要分别对上级机构和下级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并附自己的任务,形成一种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得监督逐渐从主观化朝向客观化的方向发展,形成自上而下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更好地对仲裁机构加以监督,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决。第二点,要完善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仲裁判决结果得出后,若当事人否认判决程序和结果时,可以有权向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申请,而人民法院也需要重新审视这一申请,并作出全新的裁决流程。第三点,要完善群众监督群众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劳动仲裁监管机制的高速发展和进一步的优化完善,鼓励更多群众参与到仲裁中来,有效规避仲裁机构人员与企业私下勾结的情况,可通过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监督,或是设立群众监督。其中群众热线可以使得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更加公正、透明。

(三)处理好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处理好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是劳动仲裁诉讼实施过程中的又一优化策略。若想更好地构建劳动争议中的仲裁和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模式,则需要转变传统的仲裁前置状态。

首先,要确保采取程序与审判程序,两者之间出于各自独立的状态,将其作为解决仲裁,诉讼衔接中最为有效的方式看待,还要充分发挥出解约程序与审判程序,各自最大效果,考虑到两者之间性质上的差异,说明了两者无法更好地衔接,因此要保证双方各自独立的同时,避免程序上出现冲突,还要各自站在广大劳动者的角度上,发挥出自身程序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意识自治,在确保自己的诉权程序合理合法的同时进行自由选择,维护自己的维权利益,改变传统相对繁琐,周期长等问题,也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自己在诉讼时的需求,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是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来讲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选择其一,互不交叉。既能解决司法资源,更能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缩短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例如,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仲裁的机构或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诉;上级仲裁机构发现下级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并指令下级仲裁机构重新作出裁决。

总而言之,劳动协议仲裁制度在发展几十年后,也逐步形成了属于自己的仲裁体系相对独立而存在。但目前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一定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在今后注重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和过渡,还需要加强监督,注重完善相关立法内容,促使劳动仲裁制度为更多劳动者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