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 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观念影响下,家务劳动的价值一直未得到认可肯定,由此也对婚姻内从事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群体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如今,婚姻家庭的生活模式已经有了诸多新情况,无论是女性兼顾事业与家庭的情形,还是全职“主妇”的出现,都意味着需要承认与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形成法律层面的保护。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婚姻法》已有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出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契合了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利于更周全地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睦。

一、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制度的意义

(一)顺应社会类型演进

进入现代社会,思想日渐多元,关系日渐复杂。婚姻家庭立法也应当顺应形势,体现出开放性与多元性,以在切实保障个体利益的同时,发挥出法律的调节作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家务劳动价值法律保护制度的设置与完善,是顺应我国社会类型演进的必然要求,也是与社会结构变化相适应的选择[1]。在新时代,在家庭结构及社会结构已经有了变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全职妈妈更注重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有越来越多的男性在家务劳动中付出很多。因此,强调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必然之选。法律制度的规定,不仅对各方主体形成督促约束,有效地减少各类矛盾纠纷,而且可以引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通过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使社会公众从思想上肯定、重视家务劳动,体现对家务劳动者的尊重。

(二)契合人权保障理念

尽管我国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婚姻法中也有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依然在基层社会少数存在,影响了弱势女性基本人权的保障。当女性越来越多地进入到社会领域工作,在工作和家庭中如何取得平衡,也成为困扰不少女性的难题。实务中,当已婚女性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在家务劳动上时,势必会影响她们的职场发展,也会对其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弱势女性权益受损。通过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从法律层面对家务劳动的价值提供保障,利于维护婚姻家庭中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契合了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符合男女平等的理念原则。

(三)利于婚姻关系稳定

对于已婚男女而言,婚姻家庭是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这一共同体的利益,以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需要男女双方协商,发挥出比较优势,使双方各自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去完成一定的工作和任务,从而使婚姻家庭维持正常的运转,减少波动和矛盾[2]。婚姻中,一方选择从事较多的家务劳动,而给另一方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做别的事,提高了家庭运转的效率,也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但在这一过程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可能会存在自身发展的劣势,而在婚姻关系中陷入被动,因此也有不少婚姻中男女双方均不愿在家务劳动上耗费精力,影响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法律层面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实质上是消除了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的顾虑,使之在为家庭付出的同时,能够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及保护,避免自身陷入各方面的被动状态,获得更多的经济话语权,也能保持独立的家庭地位,利于家庭中各方关系的平衡,能够稳定家庭,以及进一步稳定整个社会。

二、我国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清晰法律条文

1.明确家务劳动内容

对家务劳动的内容,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3]。事实上,家务劳动不仅仅包括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是帮助对方的事业发展等方面,还有诸多常见的,琐碎但却是生活不可或缺的劳动内容,如洗衣做饭保持家庭整洁等。这些劳动如果聘请家政人员来完成,也是价格不菲。因此,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对家务劳动的内容作出规定,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充。

2.扩大补偿主体范围

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可以适当扩大补偿主体的范围。比如在家庭中,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小家庭付出了很多,不仅帮忙照顾孩子,而且还完成了做饭打扫等一系列的家务劳动,使小家庭的夫妻双方得以毫无后顾之忧地发展事业。对于此类情形下的老年人,可以赋予其一定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体现出对老年人劳动价值的认可肯定,也利于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

(二)延长申请时间

依照现行立法的规定,只有在离婚之时,夫妻一方才能提出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请求。这样的规定限制了制度的适用,也无法激励各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参与家务劳动,可能会影响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可能会担心过多地投入家务劳动影响自己在离婚之后的生存发展,进而都不愿意进行家务劳动,导致家庭不和睦,婚姻不和谐,反而带来更多的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在婚姻关系结束后的一段时间,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以使家务劳动方在离婚后也有时间恢复经济水平,维持正常生活,也能体现对弱势方权益更周全的保护。

要更周全地保障家务劳动方的权益,还可以规定一定的除斥期间。比如,家务劳动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帮助扶持,但当时另一方的事业并未有显着的发展收益。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另一方的事业因此而发展取得了更多的收益,在此期间,家务劳动方也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权,且应当考虑另一方在事业上的发展及收益来决定补偿的数额。在具体时间的设定上,可以规定为一年,以体现出对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三)细化补偿标准

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避免实务中产生更多的矛盾纠纷,应当进一步细化补偿标准,明确补偿数额确定时所需要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具体而言,可以将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当地家政服务业的平均工资、双方从婚姻中付出及获益的情况、家务劳动的可期待价值、家务劳动方的受教育水平等各方面的情况来综合作出判断。比如,学历较高的女性或是之前个人收入较高的夫妻一方,在结婚后为了照料家庭及子女选择放弃事业,在抚养子女及照顾老人等方面付出了许多。在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时,就可以考虑这些因素而给予更多的补偿,以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如果双方对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了一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来对家务劳动方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标准认定模式,也能消除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顾虑,使家庭内部的关系更和谐,并进一步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与进步。

三、结语

构建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婚姻家庭内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出男女平等的理念要求,而且可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制度,体现出对婚姻家庭中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保障,也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主要是从清晰法律条文、延长申请时间以及细化补偿标准来具体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