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慧 刘芳芳 伍俊达 谢 英

(1.川北医学院法医学系,四川 南充 637000;2.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四川 宜宾 644000)

一、法医临床案例资料

(一)一般资料

在113例眼损伤案例中,其中男性86例(76.1%),女性27例(23.9%),男女比例为3.18:1。年龄范围在5-85岁,平均年龄为49岁,其中0-10岁有2例,11-20岁有4例,21-30岁有3例,31-40岁有18例,41-50岁有31例,51-60岁有33例,61-70岁有24例,70岁以上有2例,以40-60岁的人分布最多(占56%)。

表1 眼损伤的年龄、性别分布

(二)损伤时间及类型

眼损伤的季节分类:113例中除1例损伤月份不明以外,眼损伤分布在3-5月(春)39例,6-8月(夏)的25例,9-11月(秋)的35例,12-2月(冬)的23例。

眼损伤的损伤类型的统计:113例眼损伤中除了3例致伤物不详外,共计110例。其中交通事故最多为36例,锐器伤33例(包括铁钩、铁钉、剪刀,断刀片等),钝器伤18例(包括石头、木块、木棍及塑料瓶等),病理性损伤8例(包括糖尿病、白内障引起的眼损伤),高坠伤6例,化学损伤4例(包括碱石灰、水泥浆),跌撞伤5例(包括摔伤、撞伤)。

表2 不同损伤类型鉴定内容的统计

交通事故伤 锐器伤 钝器伤 病理性损伤 化学损伤 跌撞伤 高坠伤 合计损伤程度 0 2 6 0 0 0 0 8其他 0 0 1 1 1 0 0 3合计 36 33 18 8 4 5 6 110

(三)鉴定标准及内容

在113例眼损伤案例中,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的最多为62例(55%),其中有45例除了评定伤残等级外,还包括三期(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和后续医疗费的评定。有22例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有16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有8例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有8例为鉴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条款,其余5例(包括伤病关系、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其中有7例在不同时期做了两项不同的鉴定。

(四)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

113例中14例属于再次鉴定,其余为初次鉴定。其中有10例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再次鉴定,2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2例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

(五)受伤眼别

在113例眼损伤中,左眼受伤53例,右眼受伤50例,单眼总计受伤103例(91%),双眼受伤10例。单左眼与单右眼的比例为1.06:1。

(六)受伤部位与住院天数

在113例眼损伤案例中,共有105例受伤部位明确,其中仅有眼球受伤的最多43例(包括角膜,晶状体,脉络膜,视网膜等),仅有眼附属器受伤10例(包括眼睑,泪器,眼眶,眼外肌等),眼附属器合并视神经受伤20例,眼球合并视神经受伤6例,眼附属器合并眼球受伤17例。

在110例致伤物明确的案例中,高坠伤平均住院天数为62天,交通事故伤平均住院天数为54天,化学损伤平均住院天数为33天,钝器伤平均住院天数为18天,锐器伤平均住院天数为20天,跌撞伤平均住院天数为13天。

表3 不同损伤类型受伤部位的统计

(七)鉴定依据

在113例眼损伤案例中,共有102例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其中有84例以视力损害为鉴定依据(82%),有7例以眼球萎缩为鉴定依据,有6例以复视或斜视为鉴定依据,有2例以泪器损伤为鉴定依据,有2例以眼眶骨折后眼球内陷为鉴定依据,有1例以眼睑下垂并遮盖瞳孔为鉴定依据。

表4 鉴定依据的分布统计

(八)视力分布与VEP检查

在102例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的案例中,有92例行了VEP检查。在84例以不同程度视力损害为鉴定依据的眼损伤案例中,轻度或无视力损害为8例,中度视力损害18例,重度视力损害1例,盲目3级3例,盲目4级35例,盲目5级19例。其中有38例按人体伤残程度标准来评定的,有1例最高级别达到二级伤残,最多的是八级伤残共有17例。有13例按工伤标准来评定的,七级伤残最多共有6例,有2例最高级别达到了二级伤残。有17例是按保险标准来评定,有1例最高级别达到4级伤残,八级伤残最多共有11例。有6例是按损伤程度来评定,其中有2例重伤二级,3例轻伤二级,1例轻伤一级。

表5 视力分布统计

二、讨论

(一)性别、年龄、受伤时间

在113例眼损伤案例中男性多于女性,男女比例3.18:1,高发年龄为40-60岁,这与男性从事社会活动较多,尤其是从事基建、装修等危险的社会活动有关,此外也与男性遇事易冲动、爱打架有关。高发年龄与有些文献不一致[1-2],可能是因为本次研究对象除了眼球的钝挫伤外,还包括交通事故中的眼损伤、病理性眼损伤等。在3-5月(春季)和9-11月(秋季)受伤人数较多,分析原因可能与春秋季天气温度适宜,人们外出的机会更大有关。

(二)受伤眼别

在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113例致伤方式明确的眼损伤案例中,大多数为单眼受伤。单左眼受伤多于单右眼受伤,比例为1.06:1,与相关文献报道基本一致[3]。分析原因为大多数人习惯用右手,在使用钝器或锐器打击时易打击人的左面部。双眼受伤中病理性损害多累及双眼,交通事故伤和高坠伤时也可累及双眼。

(三)鉴定内容

在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110例致伤方式明确的眼损伤案例中,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的最多,伤残等级七级到八级多见,与相关报道[4]一致,其次是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其中大部分属于初次鉴定,这与社会鉴定机构本身的性质有关,此外也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眼损伤较多有关。

(四)受伤部位及手术方式

在113例案例中,有105例受伤部位明确,其中眼球受伤最多,大多锐器伤导致,分析原因眼球包括眼球壁和眼球内容物,锐器伤多导致眼球的穿通伤,此外交通事故伤,钝器伤,病理性以及化学性损伤,跌撞伤都可导致眼球受伤。

跌撞伤(摔伤、撞伤)多是眼球的钝挫伤,跌撞伤由于损伤较轻多未行手术治疗,高坠伤和交通事故伤常合并颅脑损伤和颅骨骨折。所有经行手术的案例中,除了交通事故伤和高坠伤行颅脑修补术、骨折内外固定术等手术外,单纯眼部受伤主要手术方式包括清创缝合术、玻璃体切除术、硅油填充术、玻璃体注药术、前房成形术,分析原因可能是大多数经行手术的受伤方式为锐器伤,与锐器伤常导致眼球破裂有关。

(五)视力分布及VEP检查

在所有伤残等级的鉴定的案例中,大部分行视觉电生理的检查(90.2%),大部分视力损害为鉴定依据(82.3%),其中有8例的视力损害未予以认定,有的视觉电生理检查正常,但视力出现下降,出现视觉电生理的检查结果与视力不符,有的虽然视觉电生理检查异常但最终却未予以认定,其中原因分别有[5-6]:1.未发现明显的外伤因素,无损伤基础。2.视力下降的原因与外伤无明显关系,与自身屈光不正有关。3.多次视力检查结果波动差距太大。4.VEP本身是一种客观检查,但对VEP结果的分析有赖于鉴定人的经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在以视力损害为鉴定依据的案例中,其中盲目4级人数最多,即视力介于0.02至光感之间,分析原因可能是眼睛在人体是重要且脆弱的器官,一旦伤及后果严重,或如存在伪装,此视力等级更容易伪装。由于伤后视力恢复的程度是确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因此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应该考虑到:1.眼部应有损伤基础,在视力严重下降时,应考虑到存在视神经损伤的可能,应行视觉电生理的检查。2.在做视觉电生理检查时,应把患眼和健眼做对比检查,并注意观察被鉴定人是否注意力集中,在怀疑存在伪盲时,应谨慎采用VEP的检查结果,应多去不同的三甲医院或专门的眼科医院行电生理检查。3.应注意排除是否存在影响视觉诱发电位的其他疾病的存在。

三、总结

眼部损伤情况较复杂,其预后也易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进行鉴定时,应考虑到被鉴定人存在伪盲的心理,不能完全依靠视觉电生理的检查结果,应该结合被鉴定人的损伤基础,影像学检查,以及损伤过程中视力的变化综合考虑。目前,伪盲的鉴定一直是我国法医临床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法医临床实践中有必要制定出一系列系统而规范的检查方法,这样才有可能提高我们在眼损伤鉴定中的效率以及准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