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超

(哈尔滨市公安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一、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中的现场勘查的工作内容及工作主体

(一)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中的现场勘查的相关工作内容

现场勘查属于法律概念,即为刑事案件发生以后,负责侦查的工作者遵照法律规定相关要求,在犯罪现场当中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同时对犯罪信息进行针对性研究。刑事侦查中现场勘查属于公安刑事技术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安现场勘查的工作者基于犯罪现场以及周边进行证据收集,不仅要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同时也要对犯罪现场周边进行证据采集。对犯罪现场周边环境中的群众进行走访,也是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检查工作的总体称呼,是具有极强综合性的侦查举措[1],以及对周边的布局、监控等进行查看,在此基础上对犯罪的物证、痕迹等犯罪证据实施勘验与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更是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最直接、客观的方式,依托犯罪现场的勘察勘验能够得出最客观的证据支撑,其工作目标就是要收集案件的一切相关信息,给案件的侦查提供线索,给案件的定性以及审判提供客观证据,是公安工作侦破案件的关键手段和重要环节。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开展中,正确理解勘查工作的概念非常关键,其会影响到工作者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明确认知,同时也会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极为关键的影响。

(二)公安刑事技术中现场勘查工作者的职能

公安刑事技术中现场勘查工作者也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公安刑事技术中现场勘查工作者是现场勘查的行为主体,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公安工作公正公平、认真负责的使命与态度。现场勘查工作本身是一项繁重、枯燥的脑力、体力工作,并且也需要极为谨慎地侦查,所以要求刑事工作者强化提升观察细节线索的能力,在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勘查工作中,刑事技术工作者要具备高度责任心,让自己可以在勘查工作实际开展中冷静下来、耐住性子,对犯罪现场开展全面勘查,同时要求对勘查结果进行认真、严谨地研究与分析,用这样的方式尽量提取充足、有效的犯罪信息。当前,很多刑事技术工作者在实际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收集直接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将明显且易于被忽略的细小证据收集起来。比如,在对犯罪现场的室内进行实际勘查时,通常都需要把那些显而易见的证据进行针对性提取,还要查看表面物体上是否存在遗漏信息,这样可以让证据内容更为完善。同时,刑事技术工作者在对犯罪现场开展实际勘查的时候,因为勘查工作具有严格要求,会在无形当中让刑事技术工作者自身方面获得一定提升,以此能够适应和满足勘查工作与自身生活有效处理的要求。同时在现场勘查工作的刑事技术工作中,具有极为关键的重要作用,更会产生有效促进作用。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开展中,刑事技术工作者需要完成现场勘查相关工作,在进行现场勘察、取样等证据采集工作后,还要进行后期的实验等鉴定工作,得出翔实的鉴定结果,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从而才能够将相关鉴定结论依法、依规报送到有关部门,进行下一步的案件处理,刑事技术工作者不仅要完成现场的勘察工作,也需要做好相应的鉴定工作。

二、公安刑事技术中现场勘查工作的原则

(一)基于客观实际地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不管是现场勘查还是案件分析工作当中,刑事技术工作者都一定要高度尊重客观事实,同时要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不仅要坚持自己所提出的正确观点,同时也要注意,不可以遵照自身观点予以最终判断。刑事技术工作者在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的时候,既要基于自身实际工作中获取的经验开展工作,同时也不能够出现经验主体的主观错误[2]。在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开展中,要虚心地听取前辈工作者的意见,同时也要遵循客观事实与客观证据,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对于刑事技术工作者来讲极为关键,并且要求刑事技术工作者现场实际勘查工作中,予以现场事实足够的尊重,基于犯罪现场周边群众的走访,基于收集到的诸多信息对工作者判断进行指导,奠定必要性的客观基础。

(二)理论联系实际地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错综复杂,专业的公安刑事技术人员都经过专业职业素养与技能的培训,但是每一起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所以现场勘查工作需要相关的理论知识作为支撑,更需要相关的实践手段去检验。尤其是新,时期下的公安工作,要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将实践检验理论的真理性与科学性,并在实践过程中创新理论的发展。

三、公安刑事技术中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反映具体的犯罪情况

刑事犯罪的案件,其立案情况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当地刑事犯罪的情况反映出来,可是在案件的实际侦查工作中,因为诸多指标、考核等的要求,立案情况已经难以将当地出现刑事案件的真实、客观情况反映出来了。可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当中,现场勘查工作通常都是在接到了报警之后,在立案以前要去做的工作,因此对比立案数量,现场勘查工作的数量能够将当地社会治安实际情况真实地反映出来,也能够将当地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真实地反映出来。

(二)有效指引侦查工作方向

遵照《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具体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针对不具备其他证据即可被认定成被告人有罪,并且予以一定处罚的有几种证据,其中有几类涉及刑事技术,可是刑事技术类证据通常都是基于现场勘查获得的客观、有力证据,刑事诉讼当中具有非常良好的证明作用。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应用之后,很难直接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把犯罪嫌疑人口供当成是有力证据的地位也在不断降低,基于对犯罪现场客观事物的指证作用也在持续下降,遵照现场中的隐性证据构建证据体系已经逐渐变成刑事诉讼的主要方向[3]。同时伴随法律对证据内容的要求持续提升,特别是客观证据和最原始证据方面的要求更高。在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开展中,勘查工作者对现场进行勘查,并且基于勘查结果明确侦查方向,对侦查方位进行划定已经变成发展必需。对所有刑事案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的时候,现场当中可以当成证据的信息,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当中使用的工具、作案地点以及作案方式等,都能够提供一定信息,勘查工作者可基于诸多信息明确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方向。

(三)呈现犯罪的预防、打击效果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至今,犯罪现场勘查已经变成公安机关工作当中的一项最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因此,可遵照现场勘查工作数量对当地公安机关的每日工作量进行真实反映。现场勘查数量同样代表发案数量与犯罪总数,基于此能够将地区刑事犯罪的数量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同时能够变成公安机关对犯罪进行预防、打击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如果地区现场勘查的数量在持续减少,那幺可从另一个层面阐明刑事案件发案数量在持续减少,并且其能够将地区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反映出来,同时也可以把地区在犯罪预防与打击方面的力度真实反映出来[4]。

(四)明确判断犯罪案件的性质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现场完成勘查工作之后,要对现场勘查当中的所有情况进行总结与判断,阐述基于勘查工作获悉案件的属性,如果属于是刑事案件,需要明确立案方向,也就是说现场勘查结果会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的刑事侦查,因此,现场勘查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其属于立案依据,也可以说现场勘查结果是对案件性质进行判断的基础。现场勘查工作属于刑事诉讼当中极为关键的一道程序,对现场勘查工作的价值进行客观判断,并且要整合刑事诉讼程序法进行考察,要求相关工作者高度重视刑事诉讼当中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作用。

四、结束语

公安刑事技术当中的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同时其也能够为命案侦破提供有效保证,在犯罪现场的实际勘查工作中,刑事技术工作者一定要及时同法医以及侦查工作者进行交流与沟通,同时将现场勘查、法医检验以及现场走访所获得的信息整合起来,基于对作案动机、过程以及犯罪嫌疑人心理、形象刻画等诸多方式,对案件情况进行合理分析与判断,基于此,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精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