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艺春

浙江尔思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2

作为重要财富形式的住房,近年来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虽然当前房产价格整体上呈现出了下行的趋势,但购买房产对于普通人来说压力仍然不小,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几乎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实施,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法律问题再次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一、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法律纠纷的司法现状

(一)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法律纠纷的司法概括

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近几年的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相关的案例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案件的案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主,并且法官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分歧较大。在《民法典》的影响下,大多数法官在父母出资的借条上缺少夫妻另一方签字的纠纷中,偏向于推定父母的行为为赠与行为,但也仍有少部分法官推定父母的行为为临时借贷。对于将父母出资行为认定为借贷的案件中,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存在着实践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的特征

1.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具有表意含蓄性

在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意思表示往往较为含蓄,并未明确地表达出真实的内心想法,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更是少之又少。正是这种意思表达的不明确性导致了实践当中,一旦出现纠纷,难以对出资性质及产权归属进行准确的界定,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实现,往往需要审判人员依据父母的实际行为运用意思表示规则进行合理的解释,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1]

2.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具有可分性

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出资行为,另一部分是购房行为,对父母出资购房进行研究需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父母的出资行为,可以根据其意思表示再次划分为赠与行为或借贷行为,受债权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父母的购房行为,则涉及了物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例如需要符合登记形式要件等。

3.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具有伦理性

父母出资购房行为不仅仅具有财产属性,与家庭关系等伦理性问题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针对父母出资购房纠纷的案件进行裁判时,法官也要考量到财产问题背后的伦理性,平衡各个方面的利益与需求,如果仅仅针对财产本身进行裁判,可能会对社会伦理产生消极的影响。[2]

4.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具有时代性

在当前时代,房屋的价格与价值与之前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因此,法官在处理父母出资购房纠纷案件时不但要考虑其背后的伦理性,也要对其时代性进行充分考量。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对于倾尽某方父母财产购入的房屋仍按照夫妻平分的原则处理,已经会出现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三)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法律纠纷的司法裁判争议点归纳

1.出资法律关系的争议

由于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具有表意含蓄性,导致了出资法律关系难以判定,在推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按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认为父母出资行为往往是为了帮助改善子女的生活居住条件,缺少收回款项的意思表示,因此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例如,在2022 年“陈某某、肖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子女间具有亲缘关系,而这种特殊的关系决定了父母的出资性质为赠与的可能性大于为借贷的可能性。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为了解决子女的居住问题或改善子女的居住环境,是为了提升子女的生活水平,不是为了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无证据表明为借贷的前提下,认定父母出资购房为赠与行为而非借贷行为。[3]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抚养的义务,不宜将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父母的出资的本意是为了“救急”,即帮助子女缓解一时的购房资金压力,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借贷行为。父母出资法律关系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到房产产权的归属认定,因此对出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父母出资购房纠纷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例如,在2022 年“黄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规定,口头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黄某某由于无法提供父母的出资为赠与的证据,结合父母赵某某等二人的经济能力及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及其子女王某某对借贷关系的认可,判定父母出资买房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2.登记的推定效果的争议

在实践中,登记是推定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对于登记的效果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可以推定为父母出资购房是对子女的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并不能完全推定出父母对子女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屋的登记并不是赠与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判断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意思表示,应通过综合考量进行。例如,2022 年的“杨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典型的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儿媳名下的案例。该案中,杨某与周某某为夫妻,丈夫周某的母亲为赵某某,杨某与周某的房屋登记在杨某的名下,杨某购房贷款的还款账户绑定的手机号为赵某某的手机号,赵某某通过其女儿周某某的账号为杨某提供了购房首付与按揭贷款。杨某主张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周某某的出资其实为丈夫母亲的出资,是对其两人的赠与。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肯定杨某的主张,认为登记并不可以直接推定出父母出资购房行为为赠与,且杨某无法提供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为赠与,判定杨某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3.父母借贷出资中债务归属的争议

将父母的出资判定为借贷后,根据债务归属不同,也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应归属于夫妻双方。例如,在前文所述的2022 年“黄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判定父母的出资为借贷,并认为,房屋最终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此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应归属于其子女一方。由于一般出资行为发生的时间较为久远,父母与子女间缺少借条等必要的证据,即便存在借条,也往往缺少夫妻另一方的签字,使真伪难以辨别,因此亟待相关部门出台必要的债务归属判定规则,解决实际中存在的争议。

二、父母婚后出资购房法律纠纷的相关法律梳理

(一)《民法典》施行之前的相关法律梳理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的。原《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赠与的财产,除特殊情形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原《婚姻法》的第十八条对赠与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第三款,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单方财产。为了对原《婚姻法》中婚内赠与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最高法又先后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专门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以夫妻结婚为时间分割点,将父母出资购房分为了两种情况,婚前父母出资的购房,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否则应认定为赠与自己子女个人,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与婚前正好完全相反。但由于实践中频繁出现夫妻离婚时将原赠与房产的行为通过虚构借条等方式转化为借贷行为的情形,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又将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再次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原《婚姻法》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行了补充。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一方面,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如果全款购房,且登记于自己子女的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在购房时均出资,那幺无论是婚前婚后,也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除非双方父母有明确约定,否则认为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房产。

(二)《民法典》施行之后的相关法律梳理

《民法典》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施行后,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规则再次进行了改变与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受赠财产,除了有特殊规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包含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一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除了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目前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及房产产权归属认定

(一)要以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认定标准

在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中,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最重要的标准。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父母在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事后的意思表示。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夫妻双方离婚时,父母的意思表示会发生转变,如果肯定父母事后的意思表示,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在2022 年“刘某某、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王某某其母刘某某,为王某某与其丈夫梁某某出资购房,在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时,刘某某主张出资为借贷,并提供了王某某单方出具的借条。梁某某辩称该借条为刘某某与王某某在双方夫妻关系不睦后补写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仅有王某某签字的借条的证明力不足,不能推定出刘某某在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借贷,按照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在结婚时往往缺乏购房的经济能力,父母基于亲情一般会自愿为子女出资购房,因此判定刘某某的出资购房行为为赠与,而不是借贷。

(二)认定标准要以综合考量整体利益为基础

父母出资购房中涉及的利益主体除了父母及其子女外,还有其子女的夫或妻一方。在一般的父母出资购房纠纷中,其实主要的纠纷不是父母与其子女的利益纠纷,而是父母与其子女配偶的利益纠纷。因此在进行认定时,要对整体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不能只考量保护父母及其子女的利益,也不能只考量夫妻财产共有原则。

(三)目前我国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的归属认定

根据《民法典》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的归属认定要以出资时间先行进行划分。婚后的父母出资,只有在存在约定时,购房产权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除此情况外,无论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所购房屋的产权都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结语

在房屋价格近年来一直居于高位的背景下,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性质及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纠纷中重点关注的问题。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权属的态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转变,例如《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就有着显着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判定也要持审慎态度,不应草率地进行“一刀切”的判定,要最大程度平衡各方的利益,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