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婷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5G 网络的普及和覆盖让现代社会更加信息化、便捷化,大学生更是离不开网络进行学习和生活。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信息安全意识淡薄,这也为大学生涉嫌网络信息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信息网络犯罪有着复杂的技术支持,涉及广告推送、服务器托管、通信传输、支付结算等环节。

本文经过调查发现,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确立以来,涉及该罪的案件从2019 年就呈上升趋势,2020 年开始大量涌现,到2021 年达到147 件。在这些案件中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占比也在逐渐增多。例如在2022 年5月,四川省B 市J 区公安局在“断卡行动”中,共抓获参与洗钱的12 名大学生,涉及4 所高校。2022 年6 月,湖南省C 市F 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在这起案件中6 名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在校大学生。2022 年7 月,S 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由8 名在校大学生组成专门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洗钱、养号的诈骗案。此类案件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仍然会呈现增长趋势,我们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被卷入各种各样的网络信息犯罪中,导致我们不得不去重视大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述

信息网络的发展,使得互联网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犯罪分子会乘虚而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隐蔽性来实施犯罪。为了进一步厘清新出现的犯罪手法和犯罪方式,在2015 年8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新增这个罪名,表明了我国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态度,并且也明确告知不法分子,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只要出现违法行为,国家一定会严厉打击[1]。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的统计,从2017年1 月至2021 年12 月,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中接近40%的案件是涉嫌诈骗罪。对于涉案人员的年龄层次进行分析得出:在涉嫌信息网络犯罪中,“80后”“90 后”被告人占比近九成。其中,18 周岁至28 周岁人群占比最大,为55.09%;其次为29周岁至39 周岁人群,占比34.23%,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对于涉案人员的刑罚进行分析得出:对涉案人员判处一年以下的人员占比60%左右,判处10000 元以下罚金的人员占比70%左右。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上可以得出,现阶段涉案人员刑期较短,所处罚金也不高。目前还不算重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也进一步显示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严峻形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经成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后的第三大罪名,并且这一比例还在持续上升。2021 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人接近13 万名,是2020 年的9.5 倍[2]。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重的刑期也就是3 年,但是大部分学生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同时,也会涉及其他罪名,比方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这样就会导致数罪并罚,加重量刑。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素

(一)犯罪客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确立主要是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在网络日益发达和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前提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让网络秩序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能正常安全发展,衍生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网络空间角度来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的秩序。当下,随着移动设备的更新迭代速度越来越快以及移动设备上的交往软件越来越多,使得人们跨空间和跨地域的交流和沟通越来越频繁和便捷。在网络交流便捷的同时,涉及个人财产安全的软件也越来越多。一旦这些网络生态遭到破坏,将会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交流和互动。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角度来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理财,通过网络进行结算和支付,而当代大学生日常消费最普遍和常用的结算和支付手段就是网络支付。犯罪分子通过广告推广、虚假宣传等方式,让大学生的财产被不法分子所控制,从而产生恶劣的影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确立是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的基础上的,在信息网络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通过第三方的帮助,让自己的犯罪手法更加隐秘。例如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电子支付码进行支付,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植入广告或者链接等方式控制受害人的手机,通过第三方实现电子支付。

(二)犯罪主体

网络平台主要为网络用户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提供网络服务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因此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接入包括提供技术支持、接入网络等。事物具有两面性,同一个事物在不同的场景下会起到不同的作用和产生不同的效果,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两种效果。互联网技术本无罪,但是只要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人了解其服务的对象是用于网络罪犯的,情节严重的话,那提供网络服务的人也可被认定为罪犯。如果是网络平台明知道利用该平台进行网络犯罪且仍提供网络服务的,情节严重,该平台也可以被认定为再犯罪,从而追究它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从《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上也不难看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又是变相依附于信息网络犯罪。

在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在校大学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方式就是为犯罪分子进行宣传,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和经受不住老乡、同学、朋友的蛊惑和吹捧,将自己的“两卡”出售或者是出租给犯罪分子。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意愿的前提,是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自己仍积极为对方提供帮助的行为。并且主观上的明知,不需要知道上游犯罪具体是什幺样的网络信息犯罪,如果犯罪分子自己认为上游犯罪是网络赌博,但是实际是电信诈骗,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大学生沦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凶”的原因

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案件的走访和调查,了解到大学生之所以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形式的多样性,导致大学生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缺乏最基本的认知

在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中,最常见的形式是身边的朋友、同学向其借用身份证、支付宝账号,注册淘宝店铺账号,提供给犯罪分子进行网上欺诈交易、走账等。还有一种就是帮助犯罪分子解封相关微信、QQ 账号等,往往这些犯罪分子会许诺,如果大学生给他们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支付宝账号,或者帮助他们解封相关账号,会向大学生支付少量的佣金。还有比较常见的形式是帮助犯罪分子洗钱,大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收到的犯罪所得汇入卡中,再由大学生进行提现,同样的,大学生在这其中,也仅仅是获得微不足道的佣金。

实施上述行为时,犯罪分子会反复向大学生宣称他们的收入都是合法的,不是违反犯罪所得,只是个人征信问题或其他原因,才需要如此多的账号或者身份信息。往往大学生因不是专业的法学人才,加之社会或者学校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宣传不到位,很多学生根本不认为自己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3]。

(二)大学生对自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产生的后果和危害认识不足

通过调查,大部分的大学生都认识不到自己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行为会有严重后果。通过对本校的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超过70%的学生认为,自己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行为虽然不好,但是不会构成犯罪。被调查的学生中,相当一部分人是知道现在所有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必须实名制的原因,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形。但是他们却认为,自己出借“两卡”的行为,即使被公安机关抓到,自己只要实话实说,将犯罪分子给自己的佣金退还,因自己没有具体参与诈骗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用他们的信息骗了谁,与他们无关。即使是最坏的情况,顶多会被学校通报批评,远远涉及不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2 年上半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的人员中,超过90%的人员是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大部分的学生对于构成本罪产生的后果和危害认识不足。

但在现实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即使没有参与具体的网络诈骗或者其他犯罪行为,只要大学生参与提供账户、身份信息、洗钱、介绍其他人参与上述活动,大部分都会被认定为帮助犯,甚至部分参与较深、情节比较严重的会被认为是主犯。

(三)利益的驱动诱使大学生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部分在校大学生经受不住犯罪分子的金钱诱惑,积极参与犯罪。大学相当于半个社会,大学生进入大学就相当于步入了半个社会。在大学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诱惑,部分大学生攀比心理严重,但自己又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家里给的生活费不足以支撑自己平时的花销。这个时候,就给了广大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紧盯大学生缺钱用,又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于是就向学生宣传会提供各种各样赚钱容易的渠道,其中只需要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者身份信息等行为,因无需自己额外付出劳动,对大学生就极具吸引力。

并且只要大学生参与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以给付介绍费,或者罗列其他各种各样的借口,要求大学生再介绍身边的朋友、同学参与,要求大学生想尽一切办法提供更多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学生反应过来时,往往已经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四)部分大学生属于误入歧途,受到蒙蔽而参与犯罪

大部分的学生在校期间,为了赚点生活费或者增加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往往会参加实习活动或者到社会上寻找兼职工作,也经常会加入一些所谓的刷单群、兼职群。因此在实习、社会兼职过程中,经常会认识所谓的老乡、朋友。大学生往往经受不住这些老乡、朋友的欺骗,在这些人向自己借银行卡、身份证、支付宝账号等行为时,放松警惕,为了面子不好意思拒绝这些人的请求,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出借、出租。被这些人用于犯罪,自己成为这些犯罪分子的帮凶,相当一部分学生都是没有获利或者获得极少数额的金钱[4]。

五、预防大学生掉入犯罪的“陷阱”,避免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点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高校可以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组成联合宣传组。邀请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进校园,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宣传活动。通过主题讲座、班会、发放反诈宣传单、反诈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在校学生普及违法犯罪的知识。此外,高校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教学、现实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以上种种活动介绍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分子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法。并且以上的宣传教育活动应该贯穿学生的整个在校生涯,在每年、每学期定时开展。

(二)开设法律基础课

建议各高校给每一个专业都开设基础法律课,让大学生能对常见的犯罪行为有一个初步的认知和了解,让更多的年轻人进一步去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了解他们平时具体有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从根源上杜绝学生不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相关犯罪构成。

(三)高校联合多部门加强校园网络安全意识的建设,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

大学生大部分时间生活在高校中,接触最多的就是自己的同学和老师,建议高校宣传部门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积极引导老师和学生之间建立快速的沟通渠道,定期对学生开展预防犯罪宣传并进行测试,在学生遇到或者发现出现不好的苗头时,及时出面解决。

(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追求

学校应积极引导学生约束和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拒绝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任何的便利和帮助,拒绝不劳而获。从学生思想源头上杜绝学生因受到不良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六、结论

本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和现状进行了介绍,总结了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原因,最后提出了预防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策:加强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大学生对网络陷阱的警醒意识。让大学生能够通过自我约束,提升校园安全水平,从而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