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志 罗智宁 王国杰 程 阔 石亮亮 段伟建

1.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401122;2.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庆 400054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为维护当事人双方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认定成为重中之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交警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作为人民检察院起诉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因此如何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一直是交通管理部门关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此,司法鉴定的检验、鉴定结论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依据,是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支撑。

通常我们认为的交通事故为车与车或车与行人等之间发生接触碰撞的事故,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并未明确双方是否一定要发生接触。因此当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影响而产生伤害的结果,且双方未发生接触的事件也可算作交通事故,其被称为无接触交通事故。过去因监控视频较少难以对无接触交通事故过程进行还原并分析,其责任认定成为一大难点,交警通常会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今随着我国“天网”系统的建成及车内行车记录仪的普及安装,大部分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会被摄像头记录,这为事故分析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本文从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出发,探究痕迹鉴定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为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无接触交通事故提供参考或思路。

一、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依据公安部2017 年7 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六十条规定。。

此外,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实际和事故处理工作实践,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流程:第一,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第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综合分析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起作用,将起作用的列为过错行为。第四,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事故因果关系中的作用大小进行比较分析:一是属于主动型过错的列为严重过错行为;二是属于被动型或者隐患型的过错行为,且难以被他方发现或者极易引发事故的列为严重过错行为;三是属于被动型或者隐患型的过错行为,容易被他方发现或者不易引发事故的列为一般过错行为。第五,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现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一般为因果关系责任原则,无接触交通事故作为交通事故的一类,其责任认定同样遵循上述原则,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双方当事人需承担责任的比例,则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分析鉴定后,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余调查内容对双方过错行为大小进行判断、比较,最终进行责任认定。

二、痕迹鉴定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支撑

无接触交通事故类型多样,不同事故类型所需鉴定的事项也有所差异。笔者对近几年我中心鉴定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及FASS 数据库中的相同类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其事故类型有避让违停/掉头/转向/变道/占道超车/进入路口的车辆导致发生事故、货车经过行人或摩托车旁边时行人或摩托车发生事故、会车时对向车辆灯光影响导致发生事故、避让突然横穿的行人或自行车等发生事故、高速公路上避让紧急制动变道的车辆发生事故等。为判断事故中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且与本起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其所需鉴定项目中涉及痕迹鉴定的如下所示:

第一,检验双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等),并对车辆相关技术状况的符合性进行判断;当事故时间为夜晚且事故车辆为货车时,可能需要确定该车的反光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上述检验、鉴定结论可判断驾驶员是否驾驶转向、制动等关键部件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当事故车辆存在未悬挂号牌或悬挂假号牌的情况时,需要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确定该车是否为机动车(若有需要应确定车辆具体类型,如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上述鉴定结论可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第三,鉴定双方车辆事发时的速度。以判断驾驶员是否驾驶机动车超速或以超过规定时速50%行驶。

第四,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具体包括:一是可避免性分析:当车辆驾驶员遇紧急情况时,若采取转向的避让措施,将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因此进行可避免性分析时在考虑事发路段路况、驾驶员反应时间、肇事车辆制动性能等因素的情况下,在时间和纵向空间上确定当肇事车辆驾驶员观察到另一辆车的突发行为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能否避免发生碰撞;二是可通过性分析:当一方车辆占据了肇事车辆的行驶车道时,在同车道横向空间上确定肇事车辆能否顺利通过(注:处于运动状态下的肇事车辆安全通行空间应大于理论通行空间);三是事故过程分析:详细分析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例如在无信号灯十字路口发生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就需要确定哪一方先通过路口车道停止线、两车在通过路口时的位置对应情况,为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循让行规则等提供依据;四是影响性判断:当因一方车辆灯光等因素导致另一方车辆发生事故时,需进行侦查实验判断灯光对肇事车辆的影响程度等;五是其他情况: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不同情况,可能还涉及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等。

总的来说,无接触交通事故除了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事发时车速进行鉴定外,更重要的是需结合事故类型去分析一方车辆的行为对肇事车辆影响的严重程度及肇事车辆的可避免性、可通过性等,判断该事故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否避免发生。对于可避免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说,肇事车辆驾驶员采取避让措施的合理性也应作为责任认定考虑的一方面,而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说,责任认定时则不考虑肇事车辆驾驶员采取措施是否合理。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选取

笔者从FASS 数据库查询了近几年来发生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从中选取一例摩托车遇进入道路的轿车并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的案例进行分析。(FASS 数据库是由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研)牵头成立,其主要目标是获取交通事故相关数据,以支持车辆交通安全分析和评价)

(二)基本案情

2021 年XX 月XX 日18 时26 分许,曾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学校门前路段时,遇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学校右转进入道路,摩托车发生侧翻,两车未发生接触。为判断本起事故中双方过错行为在事故因果关系中起作用的大小,应对轿车和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事发时速度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进行鉴定。其中轿车和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事发时速度均未见异常,以下主要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中的相关项目(可避免性和可通过性)进行分析。

(三)鉴定材料勘验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事发路段为双向四车道,从龙凤桥往畔溪名都方向车道右侧为某学校校门,校门口有黄色网状禁停区域,事发时天气雨,路面为潮湿的沥青路面。轿车停定于龙凤桥往畔溪名都方向右侧行车道,车头朝畔溪名都方向偏左,左前轮轮心、右前轮轮心分别距龙凤桥往畔溪名都方向车道分界线1.28m、1.57m;二轮摩托车停定于龙凤桥往畔溪名都方向右侧行车道,该车位置事发后已挪动。(见图1 至图3)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图2、3 轿车停定位置

2.监控视频

委托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文件名为“09020033实验中学门口左侧_106C6168_1634384463_1”,格式为“mp4”,大小为65.3MB,哈希值为2F0D 382FFAD622624A62A72BC6524B61,视频画面连续,帧速率为25fps。

在视频画面上,轿车在大灯及右转向灯开启的状态下自学校门口缓慢右转进入行车道,二轮摩托车自轿车左侧的右侧行车道由远及近驶来,见图4。

图4 视频截图(18:26:40)

3.事故车辆信息

轿车的外廓尺寸为4426×1696×1514mm,前悬长823mm。

摩托车的外廓尺寸为1805×685×1050mm。

(四)鉴定过程

1.摩托车可通过性分析

根据图1 至图4 所示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监控视频、事故现场照片及轿车的尺寸,可以计算出轿车左前角距龙凤桥往畔溪名都方向车道分界线0.47m,该车右前部已进入行车道,结合摩托车事发前行驶于龙凤桥往畔溪名都方向右侧行车道内,该车车宽约0.69m,大于轿车左前角与龙凤桥往畔溪名都方向车道分界线的距离0.47m,故摩托车在不采取变道措施的情况下无法正常通过,即轿车侵犯了摩托车的路权,使得摩托车在空间上无法正常通行。

2.摩托车可避免性分析

(1)摩托车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所需的距离:

公式1 中,v 为摩托车事发时的速度,单位m/s;为驾驶员的反应时间,单位s;μ为摩托车轮胎与地面间的纵滑附着系数。

鉴定人员基于驾驶员反应时间、事发路段路况及摩托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选取合适的参数进行计算,本案中v 为47.27km/h(13.13m/s),t 取1s,μ 取0.55,计算可得摩托车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所需的距离约为29m。

(2)计算摩托车驾驶员应该能发现轿车时,两车之间的距离。侦查实验:根据监控视频,确定摩托车行驶时的所在位置,将该位置还原到事发路段路面上,得到摩托车行驶时与车道分道线间的距离;固定摩托车灯光完全进入监控视频画面时轿车的位置,将轿车移动至事发路段固定位置上,夜晚时开启大灯及右转向灯,派多名与摩托车事发时驾驶员身高相近的人驾驶摩托车近似沿该车事发时的运动轨迹行驶,得到当能发现停定的轿车时两车之间的距离,最终确定出当摩托车驾驶员能发现停定的轿车时两车间的距离约为39m。

(3)综合分析

根据侦查实验,摩托车驾驶员能发现停定的轿车时两车间的距离约为39m,大于摩托车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所需的距离29m,故摩托车驾驶员能发现轿车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能避免发生碰撞。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3.轿车可避免性分析

根据监控视频,轿车右前轮压在学校门口黄色网状禁停区域外侧边线上,该车驾驶位已越过黄色网状禁停区域外侧边线,此时该车驾驶员应能看到摩托车(灯光),且该车行驶速度较低,可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并停定,避免发生事故。

(五)案件分析

本起事故为轿车右转进入行车道,二轮摩托车自轿车左侧由远及近驶来并最终发生侧翻的无接触交通事故,通过对摩托车的可通过性分析,可以确定轿车侵犯了摩托车的路权,摩托车正常行驶(不采取变道措施)的情况下不能正常通行,无法避免与轿车发生碰撞;通过对轿车和摩托车的可避免性进行分析,摩托车驾驶员和轿车驾驶员在能看见对方的时候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均能避免发生碰撞,即本起事故为可避免型事故,责任认定时应考虑驾驶员事发前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另外本起事故中轿车在向右进入行车道时开启了右转向灯,但因角度问题无法对驶来的摩托车驾驶员起到提醒作用,因此当驾驶员驾驶车辆右转进入道路时应开启左转向灯,以便对驶来的车辆进行提醒。

四、结语

司法鉴定检验、鉴定结论能够为交通事故双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确定提供依据,也能够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支撑,但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来说,司法鉴定机构不能简单地只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事发时车速进行鉴定,需要仔细分析不同类型无接触交通事故的特征,对能支撑确定双方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的鉴定事项进行分析、鉴定,以便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司法鉴定检验、鉴定结论对双方行为在事故因果关系中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平、合理地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