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渊 刘永福

理想的音乐课堂教学,应当是通过生动活泼的学习活动来引导学生自主参与音乐实践活动,从而发展学生的感知、表现、创造等关键能力。本文主要以基础音乐教学的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教学中的体验、表现、创造类实践活动及其课程实施。

在当前的中小学传统音乐课中,大致可以分为欣赏课、唱歌课、器乐课以及包含着欣赏、表演、创作的综合性课程,这些课程设置普遍可以接受,课程设置都是围绕着中小学音乐课程主要实践领域而展开的。

一、体验类活动的特征与实施要领

体验是面向全体学生普及音乐教育的中小学音乐课中的一切音乐实践。体验类的活动指的是音乐“感受与欣赏”实践领域中的“聆听体验”。然后音乐课程的体验类活动的核心理念在于:音乐是听觉的艺术,听觉绝对领先,一切对音乐的反应、认识和理解都必须从听觉发展。体验类活动是学生在中小学音乐课程的“感受与欣赏”实践领域中,在音乐音响的听觉感知基础上对音乐作品的基本要素、体裁、风格表现等众多的音乐元素作出的审美感知活动。

马克思曾说:“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来讲,最美的音也是毫无意义的。”[1]在音乐实践中,体验类活动要求听觉为第一要素。作为“听觉先导”强调在此基础上,调动身体其他感知觉的动能作用(包括视觉的辅助),同时发挥联想、想象等综合活动。因此体验类活动培养的是学生审美感知中的听觉与联觉的能力,再通过感官的协同作用,一同促进学生音乐审美的“听觉理解”。

在现实音乐教学实践中,这些基本特征往往被不知不觉地忽略遗忘,也是容易被混淆和误解的方面,阐释“体验类”活动的实践特征是为了避免在应当实施音乐体验类的学习活动中错误地提出并实施音乐表现类的学习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澄清一个误解:音乐实践领域中的感受与欣赏对应体验类活动,而歌唱、器乐演奏属于音乐表现实践领域对应表现类活动的范畴,这就是典型的将传统教学观念中的课型与音乐实践领域的特征性质相混淆了,进而导致了教学的偏差。事实上无论是歌唱、演奏、即兴创作、综合表演形式等学习活动,都需要建立在“感受与欣赏”的音乐体验、“表现”领域的音乐演绎表达以及音乐创作的不同文化语境基础之上。只有充分理解音乐实践活动的特征性质,才能在音乐教学方式上得到一定的改进。

从音乐艺术的表现特征出发,利用各种可感可知的音乐体验通道,培育学生的审美感知素养。在教学过程中,课堂时间有限,不可能对作品研究面面俱到。所以教师在设计体验类活动教学时应该有所侧重,对音乐作品的情感表达、风格表现、文化语境进行感受欣赏时应该主抓作品中极具音乐张力和表现力,极具音乐品质和审美价值的关键点,也就是引人注目的音乐动机。同时,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差异性的,选取音乐特征时应注意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以及思维认知等方面。之后再围绕音乐“显着特征”设计实践教学方案。现实案例中,教师首先会让学生聆听某段“显着特征”音乐,之后每一次的体验教师都会向学生提出明确的要求,带着疑问再去聆听音乐,激活学生的经验让其自主体验,然后学生自主交流、探究。这类体验很费时间,但是对促进学生审美经验的形成作用不言而喻,审美经验的形成需要为没有或者缺乏经验的学生设计有目的、充分的实践过程来深化其音乐情感体验。

体验绝对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音乐欣赏,也不是只学会一首歌曲,如果是这样,那幺就失去了作为课程的意义和教育价值,在歌唱、演奏的实践活动中也必须有它的参与,且对我们更好地表达音乐作品的情感和风格尤为重要。学校的音乐课是普及审美教育的途径之一,对于学生来说,通过演奏歌曲,建立审美观念,积累审美经验,其价值远远高于一首歌曲、一首乐曲,由此看来体验类教学活动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理解作品的情感风格就需要我们结合演唱、演奏音乐作品来实现。

二、表现类活动的特征与实施要领

从某种意义上讲,表演者的演绎是在原作者提供的框架基础上,又编创出的一个新作品。因为表演者作为呈现音乐的实施者,在表演时既要对乐谱所定义的模式进行思考,还要在音乐实践的历史和标准下产生的反馈进行相应思考。

艺术表现指的是通过歌唱、演奏、创作等综合艺术表演形式,来表达音乐艺术的美感及情感内涵的实践能力。顾名思义,表现类活动指的是学生在“音乐表现”实践领域中,建立对音乐艺术听觉特性、表现要素、美感等特性的理解与感悟,在此基础上,运用合适的音乐表演技能,来完成对音乐表达的审美实践活动。表现类活动侧重的是音乐乐感和美感能力的培养,但是其内涵远不止获得音乐技能和表现(当下的学校音乐教育,极力追求音乐技能发展似乎有点不切实际),表现类活动强调的是学生在表演中内心的听觉审美感知与音乐作品的协调,通俗地来说在音乐表演中技能运用和情绪、情感表达的统一。

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音乐审美和音乐技能是割裂的,两者并没有协调统一发展。在教授歌曲时,只是为了提高学生的音乐技能发展,在音乐要素、音乐情感表达、音乐审美等方面的培养同音乐基本技能相比,涉及甚少,学生也是知其一不知其二。音乐基本技能发展是基础,但并不是代表学校音乐教育以此为学生主要发展方面,如果把学生的演唱、演奏这些基本音乐技能作为专业技能来衡量,首先会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主次失衡。其次,专业技能培养作为教学目标也难以完成。学校音乐教育课堂中的表现类活动更多的是培养在学习音乐基本技能的过程中获得审美意识、内涵以及能力,而不是过于纠缠专业音乐技能的发展,没有好的音乐基本技能的基础,更谈不上音乐乐感能力的培养。

乐感,字面意思即为对音乐的感觉、对音乐的感知。当你具有敏感和丰富的乐感时,良好音乐作品的展现会让你在心灵、情绪上引起巨大的波澜;反之,耳闻仙乐却无动于衷,心灵没有丝毫波澜之意,那就是缺乏丰富的乐感。

字面意义虽不是很难理解,但能拥有良好的乐感需要一定的音乐基本技能,理清、演奏基本音乐技能的学习过程就可视为表现类活动的范畴;理解并掌握各种音乐术语、节奏形态、旋律进行在歌唱、演奏中的应用也可视为表现类活动的范畴。在表现类活动中追求更高层次的审美表达是我们一直追求的,例如:在歌唱、演奏时追求音色的均衡统一、音量的收放自如等。当然表现类活动的开展程度应与学生基本音乐技能掌握量相一致,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在培养学生的乐感并进行音乐表达能力时,教师的教学设计须思维清晰、由浅入深,从歌曲的音乐术语、节奏形态变化、音乐情感表达等都需要设计符合“表现类活动特征”的教学环节。

三、创造类活动的特征与实施要领

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认为,创造力的主要成分是发散思维,即全面无限制的思考问题。曹理在其主编的《普通学校音乐教育教学》中认为:音乐创造是一种以发散思维为基础,对所从事的音乐活动持有独特的见解,并能用流畅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力。

创造类活动主要涉及的是学生在音乐创编实践领域的学习特征。良好的听觉理解能力、扎实的音乐基本技能、对音乐敏感丰富的感知能力,在此基础上,有目的性的音乐创作实践活动,创造类活动是为了发展学生的音乐艺术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音乐创编可以是为已有的乐曲即兴创编、拓展,根据原乐曲的音乐风格、音乐情感等艺术特征进行二度创造,根据特定场景对象对熟悉的旋律编配歌词或对旋律的节拍、节奏进行变化。综上所述,音乐创造类活动是在特定音乐形式下对音乐材料的组织与发展的实践活动。

既然是创造类活动,发散性思维、即兴的音乐创造并不代表可以随心所欲地创作,首先创造类活动与表现类活动有相同的一点就是遵循“标准”,在创造类实践活动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创作规范:节奏节拍、音值组合的正确运用、调式调性协调统一等。学生掌握的音乐技能和审美经验有差异,因此音乐作品也是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审美的呈现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培养学生创意思维的同时还能发展团队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

在实际教学中,音乐创编活动需要设定生动有趣的情景,引起学生心灵的共鸣,激发学生创作的意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音乐即兴的编创。首先,编创的音乐作品必须遵循规则,符合特定的音乐风格与音乐情感,在此基础上依靠学生对音乐的审美理解、运用已有的技能和经验创意性地对音乐音响材料即兴演绎。其次,在音乐即兴创编的实践中,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既然是音乐即兴创意,也没有标准答案,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发散性思维,摆脱模式化的束缚,充分信任学生,使得学生养成探究性的习惯,有利于激发学生多向思维。充分利用多媒体资源,发掘学生的想象力,拓宽眼界,引导学生在动态的过程中创造音乐美,培养创新精神。

学校音乐基本课程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对音乐的听觉体验、审美理解、技能培养、乐感培养、创造类思维发展等多样、生动的音乐实践活动,合理运用音乐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掌握音乐技能与技巧,提高审美与人文素养,开发创造潜能,培养团队精神,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1]田鹏熙:《浅谈审美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音乐生活》2019年第10期,第76-78页。

李 渊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学生

刘永福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