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向 东

(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建设监理·

EPC工程索赔事件监理工作分析

王 向 东

(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针对EPC模式工程中出现的索赔反索赔事件,结合具体工程实例,介绍了总承包模式下索赔事件的前因后果,分析了EPC模式索赔事件的特征特点,总结了索赔事件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为EPC工程模式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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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EPC工程不是万事大吉的“一揽子”的工程管理模式,主要原因是参建各方逐利的本性带来的诚信危机,引发一系列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如何对EPC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进行监督管理,现以EPC模式的某冶炼项目为例谈谈自己的思考。

1 EPC模式下索赔事件发源的特征

总承包的模式决定了建设过程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业主容易放松管理,承包商惯以工艺特殊、专利保密等原则做借口自我封闭,以致工程在质量、安全、投资、设备制造等各方面都透明度不足,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特征不明显。发生索赔事件后,证据资料不能从因到果贯穿于整个索赔事件过程,往往是事后算账。

一般工程模式的索赔事件主体都是承包方,但是EPC模式下索赔主体往往不合常规,更多地表现在业主对总承包方的索赔。总承包的模式基本决定了建筑施工、设计勘察、材料采购、设备制作费用的一次性控制,但是在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可以随时更改设计和工艺,以减少工程费用投入,增加工程施工利润。在本案冶炼项目实施中,在总承包合同确定后,承包设计大量降低了建筑结构的安全系数、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以降低造价。比如结构柱截面减小,连铸冷床短柱截面减小等等,后来建设方出于使用功能要求自行进行了改造,这样造成的索赔事件几乎是无头冤案,总承包商基本不承认其设计问题。

所以业主的索赔往往出现在后期,比如工艺、功能、使用寿命、产能达标、安全环保等比较抽象比较宽泛的方面。而承包商的索赔事件一般都是因为业主要求的工程范围变动产生的窝工返工、设备材料预订预制费用等等,相对比较简单具体。实践证明,EPC索赔事件的诱因一般都出现在工程早期,也就是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阶段、合同拟定的工程前期。为了工程中标、为了经济利益,总承包方必然存在的商业手段就是含含糊糊,隐瞒了很多的技术方案、经济指标、设备采买等方面的真实性、确定性、可追溯性,有意无意造成很多合同缺陷。比如本例冶炼工程EPC合同,居然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工程范围也不很明确;设备清单不完善,没有明确约定设备的品牌、档次、功能等,没有设备制造采购招标程序的约定;合同EPC总承包价的依据仅仅是粗略的设计概算,而且概算的定额依据和取费标准也不明确,工程结算有效的依据很少,后期遗留下很多重大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EPC的总承包模式还决定了工程建设费用的巨量投入,同时也决定一旦发生业主索赔事件,其索赔标的的金额非常大,对索赔事件各方都是难以承受的。比如本例的项目,结算阶段业主的几项主要索赔事件就涉及到4 000多万元的索赔金额。所以参建各方都必须慎重对待EPC工程的索赔事件。

2 EPC工程索赔事件的监理法则

索赔金额巨大、资料证据不完善、索赔的时效性灭失是EPC工程索赔事件监理的难点。所以监理更应该强调公平、公正、科学、服务的基本原则,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积极为承发包各方提供规范的索赔程序,做出公正的索赔判断,取得各方认可。

EPC工程索赔监理必须坚持证据第一的原则。EPC工程专业跨度大,施工周期长,监理必须明辨各方提供的索赔证据的有效性,促成索赔证据链的形成,依据要合法,理由要充分,确保索赔事件和索赔结果要经得起历史检验。比如工业项目设计产能达标问题,环保监测达标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机械设备以及建(构)筑物的使用寿命问题等等,首先是如何鉴定索赔事件结果形成的问题,其次是项目综合评价与建设过程印证,都需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从设计、设备、工艺、施工等各方面仔细收集相关资料。因此也要求监理在EPC工程建设过程中,工作要做到更仔细,更周密,监理记录更详细、清晰,更充分地利用现代化的视频影音资料。坚持科学评判的监理原则是EPC工程的特点决定的。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和一些专利技术的保密要求,导致很多索赔事件的话语权单独握在承包商的手里,业主反而成了弱势一方。因此,在专业性特别强的索赔事件中,参建各方纠缠不清的情况下,监理首先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工程监理能力进行裁判,也可以建议各方组织邀请专家论证,确定科学的检测方案,得出准确合理的结论。比如本冶炼项目原料烧结区二混机自动化控制的程序缺陷问题,回转窑正反转之间没有延时时间间隔,直接触动转换很容易造成设备差速器损坏,但是总承包商拒不承认自己的自动化设计缺陷。再比如,炼钢区180 t生产主桁车除使用功能性缺陷外,还有备用设备的争议,总承包合同只有一期工程,如果二期工程同时开,安装两台桁车就不会影响检修和生产,实际上目前只有一台桁车,没有备用设备必然会影响生产,等等,均是比较难扯清的索赔事件,都未必在参建三方的能力范围内解决,需要更有建设性的科学的解决思路。

EPC项目索赔事件要做到一事一计,思路完整清晰,避免一揽子索赔引发责任方的逆反,尽量避免索赔事件引发反索赔事件,使事件复杂化。工作中,应该按照事件特征进行区别划分,比如设计原因增减、设备制造安装、材料采买供应、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和工程范围变化、合同变更、工艺变化造成的产能变化等等,分析事件,厘清主体,划分责任,找准依据,计算费用。

3 EPC模式下各方防范解决索赔事件的思考

综上所述,EPC项目参建各方应该致力于避免或者减少索赔事件发生。首先应该从索赔事件的源头抓起,做好EPC合同的评审和摸底,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工艺和费用进行精确分析,对项目整体评价要有明确的指标和科学的评价方法。一般的EPC合同会比较粗略,有的概算都没有详细做,更不要说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发生索赔事件后相当棘手,但是事实上,作为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其完全有能力在初步设计概算阶段拿出详细的设计和严密的费用控制。从监理角度做好工程项目的中间控制。参建各方做好年度建设工程费用核算,对工艺设备进行阶段性的复查复审,是防范索赔事件无限展期、堆积成山的一个办法,也是促成索赔事件证据链形成的一个手段。中间核算和小结复查能避免重大的索赔事件发生,减轻索赔事件的严重程度,更有利于工程项目科学地建设,科学地管理。也有利于总承包商拾遗补缺及时改进技术工艺,有利于行业专业专利工艺技术进步发展,避免总承包商内部各系统互不沟通,各自为政,技术保守的缺陷。

工程建设中,应该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理的力量,降低风险,规避矛盾。监理方应该按照合同要求加强工程建设监督力量,安排有经验有资格的建筑造价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切实做到工程工艺、建设费用的真实控制,为工程项目提供合理、科学、准确的监理意见。监理索赔事件的过程中,必须明辨是非、旗帜鲜明、态度坚定,但不必苛求格式,以促成索赔事项为导向,做到保留索赔实质回避索赔形式。索赔事件谈判过程中,监理要善于引导矛盾,改变思路,把标的巨额的索赔事件由结算争议向合同争议转化,争取通过合同变更的形式给索赔事件奠定基础,便于承发包双方对各自上级部门交代,甚至把索赔事件化为一般的结算项目。

EPC模式是包含了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所有项目要素的一种建设模式,甚至包含了工程监理及其他建设费用的一揽子承包模式。但实践证明,全权依靠总承包商自己监督自己的工程建设监理模式是不科学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三方的监督监理非常必要。而作为有EPC资质的总承包商始终应该是一个负责人的承包商,否则对整个行业和EPC工程模式都是巨大的冲击。

[1]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Analysis on supervision work of EPC engineering claim events

Wang Xiangdong

(ShanxiAnyuConstructionSupervisionLimitedCompany,Taiyuan030006,China)

According to the claims and counterclaim events in EPC engineering mode, combining with specific engineering examples, introduced the antecedents and consequences of claim events under overall EPC mode,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PC mode claim events, summed up the main key points of claim events supervision work, provided reference for EPC engineering mod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PC, engineering, claim, supervision

2015-04-06

王向东(1970- ),男,工程师

1009-6825(2015)17-0224-02

TU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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