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巍

【摘 要】粉煤灰是燃煤电厂排出的主要固体废物,目前粉煤灰可应用于墙体材料、建筑建材材料、水泥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筑路、回填等领域。一些精加工的产品还出口到韩国、日本、苏丹等国外。但在税收上,关于粉煤灰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关键词】粉煤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粉煤灰的增值税政策

2007年以前,很多从事粉煤灰生产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2007年以后该项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此我们先分析一下停止执行的原因。

原先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该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产品,是指建材产品或水泥等,但在当时,很多企业依据该政策,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将粉煤灰微珠认定为建材产品,从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而在当时,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把握也存在差异。

直到200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政策的出台,才使得有关粉煤灰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得以落实。该文件明确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此文件发布以后,原实行粉煤灰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均无法再继续享受了。

新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文后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注明“粉煤灰属于其他废渣”。因此,粉煤灰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原材料,不属于建材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粉煤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商品粉煤灰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上减按90%计入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后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根据该《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商品粉煤灰可以享受收入减计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流程上,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想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先行认定。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相关规定: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办理认定时,就不要简单的将产品认定为“粉煤灰”,而应尽量认定为“商品粉煤灰”或者认定为“微珠、漂珠”等高品质商品。

就目前来说,有关粉煤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流程也明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关于商品粉煤灰认定的争议。

什幺是商品粉煤灰呢?税收上没有明确规定,查遍相关资料也未找到统一的定义,仅在《北京市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0]318号)上有相关定义:商品粉煤灰是指经分选或再加工后,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用于各类混凝土中的I、Ⅱ级粉煤灰。北京市认为,商品粉煤灰不是直接从除尘器下收集到的原灰,而是经过分选或再加工,并达到一定行业标准的。由此可知,对于原灰进行加工的微珠、漂珠都属于商品粉煤灰,但目前III级粉煤灰也有标号,也符合建筑要求,是否属于商品粉煤灰却不可证明。因“商品粉煤灰”是新名词,很多企业在实际销售时,对外开具发票上及出库单的品名绝大多数为“粉煤灰”,对此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就需要企业提供证明资料,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在销售时应对发票的开具名称和相关的出库单加以规范,按照市场价格来定价,以避免上述的税企争议。

参考文献:

[1]《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GBJ146—90)1990.

[2]《粉煤灰综合利用》,2006,第6期(06):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