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银

(唐山正原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3300)

企业的破产重整是指对企业既存的各种经济要素,也包含企业本身,依照市场经济的相应规则,实现对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达成对其的有效重整。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破产重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合理措施,也是帮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以及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形式。但是,中小企业因其特殊性,与大企业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导致其在破产重整中存在诸多困境,对破产重整成效产生消极影响。

一、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司法现状

(一)案件较少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将营商环境有效优化。作为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企业破产的重要性较为明显。2017年,法院在工作会议中特别提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等工作要求,各级法院保持高度重视,破产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态势。并且,此项工作也得到明显成效。在2019年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相较以往提升了15位,位列31名。同时,针对此情况,世行报道中提到营商环境改变的关键在于在债权优先规则以及提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之中的参与度,将办理破产的便利性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在此背景中,也要注意到多兼并重组这一思路。就实际情况分析,大多开展的都为破产清算的相应案件,破产重整案件数量不多。

(二)制约元素

对于我国破产重整案件过少的情况,可能有以下三方面制约元素。

1.了解程度不够

在大多案件中,债权人企业只知道破产清算这一情况,对于破产重整并不了解,导致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过经理人的阐述,又转入能否进行重整程序的情况。所以,需要加大对法律的宣传以及教育工作,让当事人可以有效选择相应程序。

2.自知重整无望

一些中小企业之所以会进入到将要破产的境地中,最为直接的原因就是资不抵债情况的出现。若是想要拯救企业,最先需要的就是资金方面的投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理性人若是没有相应的利益,很少愿意承担这样巨大的风险。就公开信息分析,我国部分上市企业能够破产重整,其关键成因在于此部分企业都有着具有价值的资源,或者是专利等无形资产。但是,多数陷于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本身并没有具有独特价值的资源,同质率相对较高,竞争资本也不强,很难将投资者吸引,导致重整的难度大幅度的提高,在此情况下只能清算。融资困难一直都是中小企业在生存之中的难点,在正常情况下都很难吸引到投资,在即将破产时更是难以得到融资。

3.法院缺少动力

破产重整通常情况下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且,在程序上来讲也很复杂,不仅会涉及商业事务,也需要各政府部门的配合,将法院的工作负担增加。若是未能成功重整,依旧会进行破产清算这一程序。基于此,直接进入到清算程序,能够避免浪费更多的时间、精力等。另外,法院也出于此方面考量,一些债务人企业想要通过重整程序将时间拖延,实现对资产的转移,从而逃避自身债务。虽然会有管理人的监督、法律制度的约束等。但是,为了避免意外的发生,尽快达成对案件的了结是法院的最优选择。

二、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现实考量

(一)实现价值判定

通过实际调查,截至201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出3000万家,个体商户超过7000万户。结合数据分析,中小企业贡献约50%以上的税收、约60%以上的GDP等等。所以,通过真实数据能够发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功效。但是,在每一年消失破产的中小企业也不少。针对此问题,需要保持辩证的角度分析。市场优胜劣汰是导致中小企业退出的主要成因[1]。这是一种极为正常的现象,不需要过度的紧张,而且,随着一些不合时宜的中小企业的关停,将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刺激,产生更大的活力,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部分具有特殊价值的债权人企业需要尽可能地促进其实现重整。其特殊性可在多方面体现。如,中小企业工作人员较多,若是破产会导致大量员工失去工作,进而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是中小企业具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的职能,如果破产会对当地的公共利益形成不良作用等等。

不能否认的是,在具体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债务人企业想要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拖延时间,进而达成其他目标这样的情况。重整是为了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2]。所以,破产重整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明显功效,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保存其主体的存续。所以,对于一些确实具有重整价值的中小企业,即便是在短时间存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也可以适当地实现重整标准的放宽,为企业继续发展留下机会。但是,对于部分无特色的中小企业,法院需要正确指导管理人,加快推进程序,避免一些没必要的拖延。如,债务人提出企业虽然没有主营业务,但将大量的土地进行囤积,未来随着土地的升值就能够将全部债权覆盖。此种企业对于生产无法形成相应的益处,存在投机心理,需要尽早地实现土地资源的释放,将资产有效盘活,也促进经济发展。基于此,即便是债务人想要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之中,也会被法院予以驳回。预重整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制度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制定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已有相关操作。我国需设计符合国情的预重整制度,才可更有效的体现中小企业价值,也将重整的成功率增加。

(二)明确政府角色

结合新旧破产法分析,虽然以前的破产法所规定的政策性破产已经成为从前的历史,当前应用的破产法更加注重市场功能的发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政府作用也不能忽视[3]。政府就本身职能分析,有着服务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的责任。因此,在中小企业的破产重整中,政府需明确自己的权力以及责任。如,按照一定时间周期检查企业,将企业可能会出现的破产风险发现,对于需要援助的企业展开科学性论证,以定量化指标对于企业价值进行衡量,为破产重整的中小企业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并且,政府也应该做好自己服务者的工作,配合程序开展相应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

(三)重整融资方式

想要使中小企业真正实现重整的成功,与资金的注入无法脱离关联。但是,以前的融资形式有借款、出售资产以及转让股权等多种方式。可是,以上方式对于中小企业存在一定困难。

1.借款融资

在一般情况下,借款融资是在债务人得到资金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方式。但是,一旦中小企业陷入即将破产的困境之中,很少有理性的经济人愿意承担风险,借出资金。毕竟,能否成功重整尚且还是未知的[4]。若是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失败,很难得到清偿。所以,在缺乏相应法规的前提下,债务人企业难以通过借款获得相应资金。通过有关研究发现,不仅仅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就算是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也很难以借款的形式得到融资。

目前,现行的破产法中对于破产重整借款仅笼统规定,对于怎样设定担保等并没有明确的相应要求。所以,其在具体实践中操作性不高。在应用时,企业中的每一笔借款基本都需要担保,导致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很难找到相应的资产,若是想要设立新的担保必然会与之前优先权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冲突。即便是企业有可以担保的资产,设定担保时会创设新的优先权,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降低,对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会造成一定的侵害。因此,由于风险、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原本的债权人不会愿意接受新的债权人,就算这是拯救债务人的唯一方法。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方面的成本,促进多方合作。若是在多方博弈后依旧无法实现均衡,就需要借助于制度的力量。但是,我国当前立法尚且不够完善。

2.出售资产

在企业中,资产包含有形资产。如,土地、厂房等。同时,也包含无形的资产。如,商标、专利等。只要能够变现都可以进行销售。但是,却要注意其中的程序问题。因为中小企业的特殊性质,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很多。并且,当前可利用微信等现代技术,也不会产生过多的会议成本。因此,需要保证债权人的知情以及决定权。另外,若是在重整过程中,与债务人资产的处理相联系,也需要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体现,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之中,有可能会采取反向出售式重整的这一方法,也就是将良性资产进行保留,将其他的资产进行出售以偿还债务,进而达成保留债务人企业主体资格的目标。此种方式与出售式重整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主营业务的存续,而前者则是着重保护与债务人主体资格相关联的特殊资质的价值。此种模式在上市企业的重整之中较为常见,是因为上市公司此种资源较少,能够吸引投资者的兴趣。

3.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模式也是企业重整之中相对常见的融资形式。因为债务人企业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在客观层面分析,股东权益已经失去应有的价值。同时,这也为股权转让提供前提。在实务中,大多采取此种模式,投资方以极低的价格得到债权人企业全部或者是部分的股权,并以股东这一身份向企业中注入资金。通常来讲,企业经营失败与股东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为了拯救企业,股东有义务做出相应的牺牲,在股东权益的调整中帮助企业得到重生。但是,通过相应上市公司的实践可发现,此种模式已经成为企业重整融资的重要方法。可是,会遇到调整股权被质押、调整股权被冻结等问题。

4.机制创新

因企业性质的制约,上市公司所使用的发行股票融资形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并不适用。因此,以上三种方式是多数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中常常采取的方式。但是,因立法、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在重整融资中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可结合实际情况实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除了以前的传统模式外,也可发挥金融创新的功效[5]。如,构建融资平台,以投资收益权为融资方法,进而向社会投资者募捐资金。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专项基金,为破产企业提供相应融资。但是,因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尚未完善、经济水平不一等多种元素的影响,大多企业无法享受相应优惠。因此,完善法律、培育破产债券交易市场、利用技术手段等有着现实意义。

三、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前景

目前,大多在破产重整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而出现这一情况的成因在于,上市公司有着极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上市公司的相应重整信息相对来讲较为容易获得,精准度也很高。但是,中小企业的破产重组相应信息很少公开。一般情况下,只有了解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得到相应的信息,难以将其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并且,破产重整就本质层面上来讲是一种高成本的制度设计,不仅仅需要债务人进行承担,也会产生较多的外部成本,中小企业因其规模、资金等元素制约,难以承受。所以,破产法的制定更适合大企业应用,将破产重整相应制度在中小企业中落实,无法发挥出在大企业中的明显效果。对于多数中小企业来讲,实现破产清算,退出市场是一种更具经济性的方式。但是,中小企业存在必然有其价值,特别是在发展地方经济方面会发挥显着作用。如,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稳定社会环境等等。因此,开展对中小企业的破产重整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当前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也带来一定的压力,若是在经营中陷入困境,很难再一次的翻身。所以,中小企业想要得到发展,不仅需要提升自身实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合力,一起努力。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全方面分析,能够发现此项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只是简简单单的产权分割或者是业务方面的调整。中小企业的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化过程,不能只依靠部分企业改变,其背后也要有相应的战略支持,在共同努力中完成目标。基于此,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需要为中小企业的有序重整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中小企业也要积极联系市场需要、外部环境等不断实现自身的转变,达成企业资源的有机整合,合理调整企业的破产重整策略,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做到多方平衡,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