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佳飞 匡亚妮

(桂林理工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循环经济不仅在技术层面上要求资源利用进行创新,从上层建筑的角度看,更多的是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改变,这种选择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共同协调发展。欧盟各成员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成果十分引人注目,本文主要对欧盟成员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立法体系的建设展开全面分析,并结合广西的具体的实际情况,从而归纳出对广西循环经济建设发展的有效启示。

一、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与原则基础

(一)欧盟成员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

相对而言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对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的制定是为了能够保护环境,促进废物的回收和利用,并且可以将废物进行有效的安全处置。例如,德国在1994年出台实行的《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当中,明确地指出了该部法律所制定的内容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和促进废物的循环利用,进而保护自然资源,确保能让废物与环境之间处于一种兼容的状态,从而使得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得到协调有效地处理。丹麦颁布的《废物21计划》当中也是明确地指出其目的是为了最终减少废物的总量,以及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使用循环利用的方法来对废物进行一定安全有效地处理。还例如欧盟的成员国当中的意大利,其在1997年制定的关于图都污染和废物的总统法令当中明确地指出废物的管理计划和目标就是要减少废物的排放,以及减少有毒的物质的产生,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保证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实施,让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能协调并进。在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家当中不仅仅是制定了相应的立法文件,还确认了以树立一个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层次的立法目的。如芬兰在1993年制定颁布的《废物法》当中明确地指出,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合理地对自然资源进行相应的使用,并且能够在经济和技术允许的范围之内对废物施行废物利用,从而预防了有害物质和废物侵害环境等问题,促进和实现了本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欧盟成员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原则基础

关于立法制定的基本规则方面,欧盟各成员国均逐渐确立了以预防为优先配合治理,同时进行回收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在欧盟当中类似于废油的指令当中明确规定,废油的回收和利用必须在燃烧之前。1989年的废物管理共同规定当中指出,废物的管理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先进行预防,然后再是废物的回收和利用,最后的一步才是将废物能够进行一些安全的处理。欧盟的许多成员国根据这种基本原则也确立了不少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在本国的实施。例如,在1998年德国对《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指出了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防止废物的产生,特别强调降低废物的排放量以及减少废物产生而带来的对环境的危害性。其次就是采用回收和利用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能源。1990年,芬兰制定了《环境管理法》,当中指出,无论是在什幺样的情况下,都应该防止有害垃圾的产生;在芬兰国家当中对于使用的物质,药剂或者其他的产品,应该让他们使用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或者是采取有效的方法来对其进行再加工再生产,使这些物质能够发挥其循环利用的作用,从而在根源上减少废物的排放量以及危害性。

二、欧盟循环经济的立法经验对广西的启发

通过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多年大量实践证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节约了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天然资源的开发,还有效减缓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消耗,并且还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量,从而防止了由于进口一些资源将利益流入到其他国家当中。相对于欧盟各个成员国家来说,广西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与欧盟各个成员国不同即不具有国家立法权的资格。但是,当前广西要打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走循环经济的路径,这与欧盟各个成员国所面临的困境和选择的路径却又有相似之处,因此,广西在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应立足广西自身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立法现实,借鉴欧盟各个成员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有效做法,从而探索出广西循环经济立法的本地路径。

(一)对广西循环经济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目的的启示

欧盟各国特别是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制度的成功经验表明,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达到促进可持续性发展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对于统一立法思想,让立法内容能落到实处促进循环经济的良好发展。广西在制定循环经济立法目的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当前广西的经济发展状况,所拥有的科技水平,当前广西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发展的趋势和前景,从而确立出防止产生废物、加速废物循环利用的基本目的。当前广西循环经济相关立法应当确立的目的,即确保废弃物能够被循环利用,产品的循环回收利用和服务的循环利用。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如塑料产品报废后,对塑料的回收再利用;产品的循环利用,如不锈钢杯子使用后通过清洁可以反复使用;服务的循环利用,如当前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服务的推出。这三个层次的循环利用的立法目的,能够为广西循环经济立法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立法框架,能明确立法所应涵盖的方向和内容,确保立法的完整性,从而确保广西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

欧盟各国的立法经验表明,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本着科学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传统的线性的经济发展模式,通俗的来讲就是资源、产品和废弃物之间的线性发展,低水平的回收利用。当前广西按照国家的要求以及自身发展的切实需求,应当即确立起科学的思想发展循环经济,探索出一种适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推广的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从而促进广西境内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生态环境实施更加有效的保护。在广西原有的法规以及发展政策的引导下,广西采取的是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科技创新能力较低、环保产业发展支撑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成实际产业的水平低下。当前广西的科技人员密度全国排名较后,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仅为0.32%,距离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仍有一段较长的路需要走。因此广西在做循环经济立法时,应注重鼓励科技创新以及保护和发展科技人才。广西的经验表明,在法律性文件中要求企业执行某种环保技术,可能并不能适应企业多发展方式,反而会限制企业多发展路径,因此在立法的时候,不应该确定具体的技术,而应该通过确立技术标准的方式确保废弃物的含量指标。由于广西资源型产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将近70%,因此结构调整任务非常艰难,且企业的投资经营有其周期规律性,在立法时,不能一味只追求标准严要求,而忽视企业的投资循环节奏,导致企业被迫适应和规避法规所提出的高要求,而难于有时间和空间进行有效的技术创新。因此,广西在循环经济立法时,要考虑到现实的衔接与未来的发展性相护结合。综上,即广西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循环经济立法上应确立重视和鼓励科技创新的原则,确立使用技术标准和非具体技术的原则,确立协调产业投资循环节奏的原则。

(二)对广西构建循环经济立法制度体系的启示

欧盟和各成员国的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成果已经证明,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最需要的就是先制订出基础的循环型经济法律,然后结合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再制定出靶向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文与法规。另外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当中还需要加入的就是在材料的采购法当中融入循环经济公用发展的规定。目前在国家层面,我国已经制定的了两个基本法律,即:从2003年起实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从2009年起实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14年广西政府制定了《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但目前尚未制定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广西与欧盟各个国家在立法权限、经济发展、自然资源、自身问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自不同,因此广西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立法体系,应充分利用当前的《立法法》修改后,立法权下放,地方具有一定立法权的有效途径,切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从而使得广西的循环经济能够实现快速稳健发展,切实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自然资源。政府应对废物的循环回收再利用的管理严格进行把控,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损害。政府在法律的制定当中也需要将政府扶持和经济刺激等方面的政策加入里面,从而带动起国民思想意识。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发展广西的循环经济可以通过借鉴欧盟成员国的优秀立法制度,为我所用加以改良,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确定出符合广西的循环经济立法制度,将循环经济发展的策略作为广西发展的基本方针,以此来保证在资源开采以及资源利用方面的工作更加完善,并且在废物排放以及废物利用等方面不断地进行改良,从而保证广西在资源开采和环境消耗等方面能够提升一个档次,不因为单纯追求经济的发展却导致本地区资源的匮乏,所需的资源都需要进口进行采购等,以此来最大的程度上保证广西资源的充足和可持续利用,从而为广西的发展带来更加美好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