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光蕾

(本溪市平山区三农工作服务中心,辽宁本溪 117000)

0 前言

近几年来林权制度的不断推行,切实为林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我国森林的覆盖面积也大幅增加。林改推行的“国家求绿、林农求利”政策,不仅实现了国家和林农的双赢,还进一步加强了集体公益林的管理;但是林改之后,集体公益林以及商品林收益差距悬殊;从商品林获利大小来看,集体公益林远小于林农;原因是林农误把管护权当作经营权,擅自经营导致公益林生态破坏,影响了公益林的收益。从这可以看出林农的责权意识混乱,进而反应出集体公益林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大问题,公益林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1 公益林发展中的阻碍

公益林在发展中遇到重重阻碍,首先最为突出的就是林农对公益林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生态保护及法律意识较为薄弱,过于追求公益林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公益林树木乱砍乱伐等违法行为时有出现,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一定破坏;其次是管护方式不足,管护权以及经营权方面的界定不明,存在着林权纠纷问题,对公益林监督及管护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最后是补偿措施的落实存在一定问题,导致林农对公益林的监督管护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影响公益林监督及管护工作的质量及水平。其实公益林发展中的这些阻碍,就是由于公益林的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缺失,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的。

2 公益林监管机制的问题

2.1 监管制度不完善

在林改的过程中,公益林在监督管理上的问题逐步显露,尤其在某些偏远地区的集体公益林,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对公益林的监管工作上存在着严重疏漏。公益林在监督管理制度上存在以下不足:①公益林缺少统一管理,偏远地区的公益林得不到有效监管;②没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未能定期开展生态补偿工作;③缺乏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管护人员和林农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责权。

2.2 监管模式不健全

监管模式单一的集体公益林,在监管目标、范围、内容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监管模式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两点:①经营权和管护责任说明的模糊,某些林农盲目地把管护责任当做经营权;②公益林的管护缺乏合理完备的奖惩机制,公益林在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方面取得了经济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林农得不到任何补偿,影响林农管护工作的积极性。

2.3 监管者生态和法律意识淡薄

作为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的林农,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生态意识。误把管护权当作经营权,甚至存在着山林纠纷的问题;而且在经营过程中,严重忽视公益林保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物种多样性的根本利益,只看到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对公益林进行肆意采开,导致公益林林地资源受损,生态破坏;导致经营管理者既不能对公益林进行有效管理,也无法对公益林生态环境提供合理的保护措施。

3 解决措施

3.1 完善监管制度

要完善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坚决做好集体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公益林的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季度、年度考核;②向林农进行林业的政策法规宣传,明确林农的职责。同时,让他们明白保护公益林的重要性,意识到商品林、集体公益林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区别;③对地形复杂且偏远公益林区域进行定期监督管理指导;④对于公益林的产业季度、年度计划进行研究制定,用来指导各林区、各林业项目的全面建设;⑤对公益林实行统一的监管,做到责任到人、依法保护、严格管理。

3.2 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补偿政策的落实情况,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若想使林农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需要给予林农一定的报酬补偿,让林农对管护工作产生更多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林监督及管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管护林农对补偿款发放方面的问题比较关心,工作人员落实补偿工作时,补偿费用应该实行等级划分,按照公益林的实际维护难度、重要性、面积等方面进行分配,以此来提高林农看护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应给予有突出贡献的监管人员、林农奖励与表彰;与此同时,可以采取家庭责任承包制、集体统一经营、联户承包经营这三种不同的集体公益林管护方式。科学合理的制定资金管理、监测管理、档案管理、责任区监管等承包以后的区域划范围,使得补偿程序可以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

3.3 提高监管人员的生态和法律意识

应秉持科学发展观中求实创新的理念,贯穿于公益林监督管理的始终,坚决提高监管人员的生态意识、法律意识。开展相关课程的学习,让监管人员以及林农了解集体公益林的实际效益不仅有经济收益,更有防风固沙、维持生态平衡、维护物种多样性等的生态效益;提高监管人员、林农的法律意识,并对林权转让制度进行规范;对监管人员进行队伍构建,确立良好的利益分配,切实减少林权纠纷问题的发生;对于重大纠纷进行合理的调节和妥善处理,利用司法程序纠正不合理且影响人们利益的问题,真正做到公益林监督管理的加强。

4 结语

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主要集体公益林区的承包到户。林改后的集体公益林的良好发展指日可待,但集体公益林在监督管理机制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林改后的集体公益林监督管理,应该积极完善集体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重视集体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与目标、健全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以此来促进我国的集体公益林林业生态和经济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