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美娟 王卫民

摘要:随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例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逐渐加大。本文将从该犯罪的含义入手,重点分析其成立的主客观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情节加重犯

1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如果不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救助的话被害人将会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有效的医治而发生死亡的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先是造成了第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逃逸的期间,因为第一次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慌张失措的状态很不幸再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了这场事故中的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形,这种观点是对两种不同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界定。从总体上来看,本人更加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2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2.1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因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①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产生的,在肇事者逃逸后没有引起受害者的立即死亡。②被害人不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而直接死亡,也就是说,肇事者虽然在交通事故出现后逃逸了,但不构成受害人死亡的必然条件。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因为其它危害行为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的。

所以,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确定被害人不是因为行为人导致的车祸而命丧当场,而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让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而死亡;其次,被害人死亡的是行为人的肇事逃逸所导致的,其中没有其它危害行为的介入。这种情形包括以下几种:第一,行为人在车祸发生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无生命迹象,但驾车逃离现场。此种情况不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应以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恶劣情节来定罪处罚。第二,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当中被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致命伤,但被害人的死亡和行为人的逃逸之间不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不能够以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来定罪处罚。第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发现被害人严重伤残,行为人选择了逃逸。后有他人发现被害人并将其送医救助,但在送医途中再次发生交通意外致被害人死亡;或是在他人将被害人送达医院,却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此时,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因果关系,由于其他危害行为的介入而中断,不具备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素,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恶劣情节来定罪处罚。第四,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但被害人事实上处于休克状态,并非死亡。行为人为了进行“毁尸灭迹”,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行为人“毁尸灭迹”行为造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

2.2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长久以来,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在理论界中的观点不一。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首先要知道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本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本质包含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两项内容。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持故意心态,而在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态度上抱有过失的心态。在2000年11月最高院出台的《解释》里,尽管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只要是行为人的“逃逸”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那幺就符合了加重处罚的条件。虽然在主观罪过上对量刑轻重有影响,但都不影响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

3 “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

3.1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在逃逸上是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持过失心态;而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②行为方式不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是作为或者不作为。③两者的刑罚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罚是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故意伤人罪最高刑是判处死刑。

3.2 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因逃逸致死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②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并非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相结合。③两者的刑罚处罚不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罚要比“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程度重得多。

4 结束语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肇事者逃逸所导致的受害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理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及其与彼罪的区别等相关问题的探讨,目的在让大众对该罪有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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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艳红.再论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J].福州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4]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J].法学家,2001(3).

作者简介:朱美娟(1981-),女,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系;王卫民(1981-),男,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