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动以及农村传统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变化都给我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着重探析在历史变革中农村养老模式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农村;养老模式;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1-72-2

0 引言

我国目前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逐步由传统封闭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开放的工业社会迈进,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多数家庭由三代同堂的传统大家庭演变为核心家庭,少子女或独生子女成为家庭常态模式。家庭结构的转变也意味着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着社会转型带来的人口老龄化、未富先老等挑战,因此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等新型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与改进。在承载了中国约75%的老年人口的农村,如何有效缓解历史变革下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所面临的冲击,显得尤为重要。

1 家庭养老——我国农村的主要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是一种包含三代或三代以上成员的“扩大家庭”的功能,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传统的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由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社会服务的行为。[1]“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历来是中华民族传承和弘扬的传统美德,已经深深融入我国特有的精神文化之中,也体现在我国的养老文化特征中。

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进入,影响我国传统家庭养老的外部环境虽然发生极大变化,对于农村家庭养老的延续不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在养老保障上作用的发挥,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养老不仅是我国传统社会十分依赖的养老模式,也依然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

1.1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张晓山等人对江苏、广东、吉林、河北、甘肃等省的1400余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显示,家庭养老是目前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也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基础。[2]家庭养老成本较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另外,农村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不高,保障体系尚需不断完善。因此农村家庭养老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和民情,并且将长期占据重要地位。

1.2 农村家庭的内部经济交换是实现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在目前的农村社会,父母均无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往往花费其毕生储蓄用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婚嫁,甚至还要为子女们照顾下一代。在晚年没有养老保障金和足够的储备积蓄,他们的老年生活完全寄托在子女身上,子女理应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与责任。因此,从家庭内部的经济交换来看,子女在父母身上享有被扶养和获得经济支持的权利,就要同时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是一种完全符合经济规律的社会现象。

1.3 传统道德观念和舆论影响为家庭养老提供保障

改革开放之后,各种良莠不齐的文化和价值观念不断冲击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理念,但是孝道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是农村中社会地位和声望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绝大多数人都能自觉地尊敬和赡养老人,即使会存在个别不孝敬父母的子女,在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迫于邻里之间舆论的压力也会尽量改正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2 新型社区逐渐取代传统村落,农村养老体系有待完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建设,新型的社区建设将逐渐取代传统村落,对农村养老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更高的要求。

2.1 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处于发展初期,措施带有一定的过渡性

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及良性运行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3]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主要有五保户供养制度、优抚对象中部分农村老人的优待抚恤制度、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但是在制度实施中依然存在明显不足,推行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实质上是一种自我储蓄养老式的“社会”保险计划,它的受益者必须首先是交费者。在农村,大多数贫困老人无力支付该费用,实际上形成“保富不保穷”的政策效果。同时,由于处于试点时期,覆盖面低,且受到农民经济状况的限制,只有小部分人参与进来。

2.2 应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建设全面的农村养老体系

把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河北省唐山市探索总结出整合医疗资源的医养结合模式、依托村民中心的日托式养老模式、新建社区配备养老设施的养生社区模式、利用专业养老机构延伸服务到社区(村) 的连锁经营模式、农村互助养老等五种模式。安徽省合肥市结合新农村建设,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形成村级养老服务活动中心,为农村老人提供较完善的养老服务场所和精神家园。[4]

3 现代社会组织逐渐替代传统社会中的宗教组织,形成新的农村社会保障途径

随着我国面临未富先老,人口红利即将消失,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局面,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经难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在“小政府、大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导下,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将逐渐替代传统社会中的宗教组织,在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弥补作用,形成社会保障的新途径。

3.1 现代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发展将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内容要求也逐步提高和增多。现代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和自愿性便可以弥补家庭养老模式的不足,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吸纳社会各方资源,并充分运用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当中,针对小范围老年人通过灵活的方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可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养老需求。同时社会组织广泛的宣传和示范带头作用可以推动全社会积极关注农村养老服务问题,从而唤起更多社会人士的爱心,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活动中来。[5]

3.2 现代社会组织自身存在不足,发挥的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自身能力建设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其在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中面临诸多困境。自愿性和志愿性的特征易导致“志愿失灵”现象的产生,资金条件匮乏造成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有序参与基础不足,陷入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同时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且流动性大,缺乏长期从事志愿性服务的高素质人才,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降低了社会组织工作的效率。且由于缺乏足够的养老服务理论素养培训,加之许多志愿服务人员自身能力和学历不高,在服务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常常出现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较差或服务技术不够到位等问题,引发部分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提出质疑。

3.3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助力农村养老服务型社会组织发展

政府应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行政手段降低社会组织进入门槛的同时加强对现有社会组织的监管,并在财政、信贷及税收方面给予足够的优惠政策,贯彻积极的财政制度对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扶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者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向其注入公共财政,缓解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资金不足的困境。利用法律手段建立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和制度,做好规范和保障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行为的根本举措,避免公共资源浪费。

参 考 文 献

[1] 何芸,李建权.家庭结构变迁对养老模式的影响[J].社会工作(学术版),2007(1).

[2] 闻雷.农村养老保障:视不同群体采取多种形式仁[EB/OL].中国社会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中心,2005-09-21.

[3] 林闽钢.我国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3.3.

[4] 李泉,杨同卫,陈晓阳.论家庭结构变化对农村传统养老模式的影响[J].东岳论丛,2014.5.

[5] 林亚芬,李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困境与对策[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