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唯富+穆婷+高卫东

摘 要:随着核电的高速发展,我国进口核电设备金额逐年增大,因此做好核电进口设备的免税与清关,对推进核电站建设进度,节约企业资金有着重要经济意义。本文在充分研究、分析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核电进口设备实际情况及采购特点,对核电进口设备的免税与清关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与分析,旨在进一步提高核电进口设备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核电设备进口;免税与清关

中图分类号: F74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3-46-2

0 引言

核电站建设的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虽然我国逐渐掌握核电的核心技术,设备国产化率不断提高,但仍有约15-20%的核电设备需要依靠进口,目前进口设备金额仍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依照海关现行政策,对于核电主要进口的机械、电仪类设备,进口关税税率大体在5%-15%,若按一般贸易进口将产生巨额的进口环节关税及额外的增值税。因此,做好减免税工作将直接为企业节约巨大的资金。

1 现行相关政策及解读

办理减免税的主要相关政策有:

①《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③《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关税[2012]14号。

2012年末,海关总署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对部分国内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降低了技术规格门槛,同时,提高了部分设备的进口免税技术规格。

近年来,我国核电装备国产化能力不断增强,核电供应链也在逐步完善。通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自主创新和大规模技术改造,建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电装备制造基地,掌握了核岛和常规岛关键设备设计、制造核心技术,核电设备制造供应能力逐步提高。

核电相关设备成为该目录“发电机输变电设备”中的新增条目,这意味着包括反应堆主冷却剂泵、核岛直流不间断电源、非能动余热排出热交换器、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壳、核反应堆厂房环形吊车、主给水泵组、核安全三级及以下的核级泵、DCS仪控设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设备、K1类及K3类或AP10001E级大截面动力电缆及乏燃料贮存格架等16项核电相关设备将进入国内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

2 关税减免的主要方法

笔者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当前政策,概况总结出核电设备的主要减免税的办法有:

2.1 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是获得减免税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核电项目作为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内外资确认书,并以此为依据向主管海关备案,申请减免税。

国家对核电项目设备和材料进口环节的减免税政策基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整机设备进口(仅免关税,不免增值税),另一部分是重大技术装备原材料及关键配套件进口(关税、增值税全免)。

在核电进口的设备中,以整机方式进口的设备占绝大

多数,此类设备可在进口时,由业主直接向海关申请关税减免[4]。

对于进口的原材料及关键配套件,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核电业主或国内制造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 争取更低的税率

按照海关规定,凡是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免目录》)的设备、商品均不能办理减免税。核电进口设备中,被列入《不免目录》的设备众多,尤其自海关2012年调整《不免目录》后,新增多项重大设备进入《不免目录》,如DCS系统、进口的大部分阀门、主泵、停堆短路器等设备都在其范围内。鉴于上述设备金额巨大,因此做好此类设备的商品归类工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关税税率更低的税则号,可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以下经验可将设备归入税率较低的税则号,甚至0关税的税则号,达到和办理减免税一样的效果。具体为:

①零件、备件随设备本体一同发货。因零件的税率普遍高于设备本体的税率,一般高出约5%。因此在外商发货前,提前与外商、现场沟通,尽量将零部件、备件随设备本体一同发货,并做好发票、箱单等单证,一同申报,可间接清关关税的税率。

②研究海关归类原则,力争低税率税则号。海关明确,对于进口商品归类原则为“有列明归列明,没有列明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分”,在此基础上,对到货的设备性能、功能、用途充分了解,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商品编码表》,就设备归类于海关沟通,力求争取最低税率的税则号,必要时组织召开会议,向海关做专题汇报。以DCS为例,由于DCS属于《不免目录》设备,无法办理减免税,且分批发货,对于每批大货设备都与海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力争取得最低税率的税号,效果良好。

③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合理避税。在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大背景下,关税政策不断变化,关注相关政策的进展,合理安排设备到货时间,力求最大限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已签订自贸协议国家和地区达到14个,其中可能涉及核电设备的国家和地区有:韩国、瑞士。同时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中美、中欧的协议谈判,在允许的条件下,将设备到货时间推迟至协议生效后,将大大减少关税的税费支出。

3 减免税工作的注意事项

3.1 通关单、入境报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企业在报检和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经营单位、国别、项数和次序、HS 编码、数重量、计量单位和申报日期一致。所以,外贸业务人员在填完进口设备报关单后,核对时要关注法检货物,比对七项内容,如果不一致的话,会被要求修改、撤销报关单甚至被退单,影响通关速度。

3.2 重视海关编码归类

第一,海关编码归类有错,导致前期的进口备案单证、进口许可证、进口中检等,都需要重新更改。第二,如果错误的编码,税率高,那幺就导致多交纳了关税;如果是税率低,被海关查出来,就可能面临瞒税漏税的处罚。海关编码的归类,是个原则性的问题,要相当重视。

3.3 注意进口审核价格

在进口方报关提供的贸易合同、信用证、付汇联等显示成交价格情况下,海关审核进口申报价三个标准,第一以海关内部历史数据,对国内口岸的同类型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为标准,第二以进口产品国际行情为标准,第三以国内零售批发价格减去流通过程价值等于进口货品的到岸价为标准。进口往往以CIF 价格为基础计算成交价格相应的加上计入因素或者是扣减因素,作为完税价格。

3.4 必要时申请办理担保放行

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设备时,遇到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 个月。

4 结语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核电,越来越多的核电项目上马,进口核电设备需要办理进口清关及减免税。通过笔者在核电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工作实践,可以看出总结一套高效完整的减免税办法,不断跟踪、学习、研究政府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水平,对企业来说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