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迪

摘 要:《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在现实中,由于企业纪委与同级党委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致使企业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很难行使独立监督和直接监督之权。本文试图以纪委在国企反腐中职能定位为切入点,分析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监督体制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找出对其监督与制约的途径与方式,使监督的关口前移,从而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保驾护航。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监督管理

1 纪委在国企反腐中职责与地位

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普遍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付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即是说,从中央到基层,从事业单位到国有企业,只要是共产党行驶领导权的组织,反腐倡廉建设都要实行这种领导体制。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2010年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企业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2 纪委书记日常管理面临的困境分析

2.1 兼职多样化,监督缺乏执行力

2015年伊始,新疆自治区下发的《关于规范全区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4月1日前,清理规范完毕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分工和兼职。经统计发现,自治区纪委书记中,兼职和分管其他业务的分别占35.4%和36.9%,地州市级纪委书记中兼职和分管的分别占50%和71.4%;县市区级纪委书记中,分管其他工作的高达90.7%。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管了大量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副业”的工作量远超过“主业”,这样不仅模糊了监督者的身份,还造成了工作经历分散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力不从心,可谓得不偿失。

2.2 同体监督太软,监督很难到位

“同体监督”最大的特点是自己监督自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横向上的同级部门之间的监督乏力。由于纪委与同级党委同属一个部门,往往人权、事权、财权、物权都受制于同级党委,企业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很难行使独立监督和直接监督之权;二是纵向上的上下级部门间的监督很难到位。国企上下级部门往往很多,再加上地域、距离等多方面因素,很难准确及时了解到下级部门的所作所为,从而很难实行监督。

2.3 措施抽象化,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2011年3月刊发于南方周末的《我当纪委书记,市委书记也不敢监督我》一文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只手遮天,权力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在党员和群众的监察之外,把干部任命、选拔一道卡,身兼地方大案、要案协调小组组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当地可谓是呼风唤雨。他自曝,纪委是一个“除了上级纪委外无人敢管的特殊部门”。具体来说,同级党委即使有权利的“一把手”也会因为自己存在问题而不敢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然而,这些制度设计往往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于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负责哪些工作以及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都缺少相应的规定。

3 对纪委书记日常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监督纪委面临着制度缺乏与空白,解决监督纪委的难题必须进行视角转换,从制度层面寻找治本之策。

3.1 加强纪委书记的交流任职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交流任职,不仅有利于在实践中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的综合能力,还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遏制腐败。建议地区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职位出现空缺时,不再由企业提名,而是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部提出人选,会同集团公司人事部对所提人选政治品质、能力素质、工作经历严格把关。

3.2 进一步拓宽纪委书记财产申报制度

长期以来,群众对纪委书记的信息知之甚少。这显然不利于群众实行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联合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基本涵盖了一个家庭应有的所有财产,但仅仅把关系人范围限定在配偶及其子女,极容易使个人财产得到“合法”转移。建议进一步建立起对纪委书记财产及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让纪委书记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并通过一定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从而为反腐适应新的情况,迎接新的挑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3.3 确立对纪委书记的考评机制

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必须通过经营管理考核来落实。确立对纪委书记的考评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明确组织领导。成立地区公司纪委书记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和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二是明确考评内容、标准和分值设置。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及结合地区公司纪委业务实际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标准。三是制定考核程序和方法。年初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部召开地区公司纪委书记座谈会,纪委书记要根据当年的反腐倡廉建设任务制定工作业务目标,制定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备案。年底,纪委书记要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自查总结,形成报告,呈报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四是组织实施考评。由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查,为年终绩效考评积累资料。五是等次确立和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评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为优秀等次的纪委书记在集团公司内部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考评为不称职等次,建议在集团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参考文献:

[1]《新华社》2012年11月18日,《中国共产党章程》.

[2]《新华网》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人民网》2014年0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