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扬 王东升 黄海丽

摘 要:近年随着电量的快速增长,供电企业农维费金额不断加大,面临着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清算,降低农维费标准的风险。本文通过梳理农维费政策,重点探讨在农维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从建立农维费标准成本体系和规范农电用工管理方面,提出规范农维费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农维费;农电工;同网同价;管理方式

1 农维费政策介绍

1998年以前,我国中低压配电网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村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二是大部分县域电网,由独立核算的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县供电企业,即趸售县管理;三是城市的城区及小部分县域电网,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

由于城乡电网管理体制的不同,农村电价远远高于城市电价,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电网薄弱,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甚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2007年,山东省各地市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分类同价,《关于潍坊市城乡用电的批复》(鲁价格发[2007]253号)中明确“根据国家‘改造农村低压电网、改革农村供电体制、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精神和省政府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意潍坊市实行城乡用电分类同价。潍坊市城乡用电分类同价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由城乡用户共同承担,大幅降低农村电价,适当提高城市电价水平。除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各分类电价在原直供区城市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4分,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关于调整我省趸售县结算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31号)进一步规范了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明确各趸售县一般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电价外农网维护费提取标准,由各市供电公司随趸售电量计提,以市为单位统筹使用。具体用于:农电工合理报酬,农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及电能损耗费用。农维费全市统筹后,由于当时省电力公司同县公司仅为代管关系,各县所需的农维费由市公司划拨到县公司时,存在税收争议,为解决这个问题,在2009年《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结算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19号)中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通过趸售结算电价分配。

2 农维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电工薪酬问题

城乡同价后,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上划给供电企业,其农电员工大批进入电网企业。农电工作为电网企业的一类专有工种,主要从事城郊及农村地区低压电网、农网的建设、运维以及相应地区业扩报装、用电检查、客户服务及抄表收费等工作,农电工队伍庞大,但由于目前供电企业的用工计划存在多元化管理,导致岗位员工成分多样,电力工人虽然从事相同的工作,却因为身份不同、管理不同、工资来源不同导致农电工队伍在职业发展规划中不统一,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

2.2 农网运行维护费使用问题

农网运行维护费用是除农电工工资外,主要是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但是,新投入改造资金形成资产的折旧、大修费已在农网改造还贷加价中考虑,“两改一同价”完成后,农村电网维护费要比之前实际水平有明显降低,随着城乡同价的基本完成,原移交农村电力资产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如果继续使用农维费进行农网资产维护,就会在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违规风险。另外,县级供电企业由于电量增长不均衡,通过趸售结算调剂部分随电量波动较大,县公司间农维费收入不均衡,也会影响农维费资金的使用。

2.3 企业经营风险问题

首先,目前山东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除居民、化肥外电量外,农维费提取标准不一,且缺少物价部门对提取标准的政策文件支撑,给县公司依法治企带来一定风险。其次,为简化业务操作,趸售结算调剂农维费部分未单独开发票进行结算,而是与县公司购电费合并开具发票,由于统筹农维费造成的县公司购电成本的增减,各县公司通过调整售电收入的方式予以平衡,但由售电收入转作农维费收入的核算依据缺乏规范支撑。

3 农维费管理建议及对策

3.1 构建农维费标准成本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集约化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2〕134号)要求,农维费收支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农维费预算控制与执行,进一步完善农维费预算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为了使农维费资金管理标准、规范,在电网企业需构建职责明晰、管控有力的农维费标准成本组织体系,即设立农维费成本预算管理委员会,协调部署、统一推进农维费标准成本体系建设。

3.2 建立农维费标准成本管理制度

建立省公司、市公司、县公司、供电所四级标准成本责任中心,明确本层级标准成本管理职责权限,将农维费支出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借鉴其他费用类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测算流程,完善农维费预算及控制。各级责任中心在分解预算控制农维费各类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差异原因,找准管理短板,对偏差过大、出现异常的成本项目进行预警,敦促责任业务部门及时对标准成本及预算指标提出调整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差异结果和改进情况作为电网企业农维费预算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不断加强成本预算支出管控力度,提高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3.3 进一步规范农电用工管理

农电用工方式要以业务委托为主,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为辅;明确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业务受托单位的运作,防范用工风险,实现合作双赢。严格预算管理和使用计划的审批,建立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电工工资增长机制,合理提高农电工工资,调整农电用工工资在农维费中的占比,建立以业绩为导向,按照控制工资总额、控制人均水平的“双控” 原则,逐步缩小农电工与长期职工的收入差距,使广大农电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统筹考虑公司效益、农维费收取、社会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电用工的薪酬水平,建立农电用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规范农电用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赵保国.供电企业标准成本管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1(12).

[2]肖自茹.企业标准成本管理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13(2).

[3]杨璇.加强农电财务管理推进集约化进程[J].会计之友,2011(15).

[4]《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电电网农〔2012〕1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