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凤英

在过去几十年中,发达国家应用WTO 规则,建立起了缜密的、全方位的、全天候的对外贸易保护体系。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保护工作正处在旧的保护体系已破、新的保护体系未立的阶段。我认为,我国应将建立符合WTO规则精神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保护体系放在入世初期的外贸工作之首,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下一番功夫。

一、灵活运用WTO规则

(一)用好用足“优惠条件”

如何用好、用足WTO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维护我们的民族利益,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综观世贸组织各协定有关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较长的过渡期安排;技术和资料援助;免除特定义务;放宽有关标准;予以特别考虑或注意的规定。

譬如,我们可以利用“技术和资料援助”中的有关优惠条款来保护我们的服务业,即使我们不能从这些条款中获得任何实际利益,至少也可作为我国在与发达国家成员举行贸易谈判或解决贸易冲突时援引的法律条款和可借用的有力武器。

(二)用精用活一般规则

协议中的任何规则包含的都是静态利益、潜在利益,用活规则就能获取动态利益、现实利益。

1.国民待遇规则

国民待遇规则是WTO中的一条最主要、最基本的规则之一。其精髓是内外非歧视,所以既可被强者用来向弱者施压,亦可为弱者保护自己提供有力的武器,关键在于当事国匠心独具的运用。只要我们准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精髓,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抵制西方强国开放市场方面的过分要求所造成的压力有所帮助。

2.关税减让规则

(1)运用好“关税配额”政策,用活减让表。凡属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均可通过“关税配额”(即减让表中确定具体进口数量)少减让或不减让,达到少进口或不进口的目的。(2)用足关税约束和递减原则中的“例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合理、合法地用足这些“例外”。这些“例外”的主要内容为:A.使用公式减让法后,仍有一部分产品处于“有选择地”逐项产品对等谈判之外;B.可用“敏感”产品名义保护。美国多年来将农产品、纺织品、服装等视为“敏感”产品而拒绝开放市场。我们亦可借用“敏感”产品的“美名”保护本国的产业。WT0至今尚未规定“敏感”产品的具体种类或名称,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讨价还价;C.参加公式减让缔约方越少,所涉及的产品也越少,“例外”就越多。D.在关税减让中,对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些宽限条件,这也可以巧加利用。

3.适度保护贸易政策

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是排斥一切保护。WTO中的贸易自由化恰恰是以允许各国合理、合法的适度贸易保护为前提的。各国之所以踊跃加入WTO,其原因就在于成员国既能享受到自由贸易带来的益处,又能对自己需要保护的产业实施适度保护。关税减让,是执行GATT规则和执行WTO规则的载体。在关税减让的背后,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不采取市场保护措施,只是各国因具体发展水平不同而所要保护的产业和所要保护的程度相异罢了。在现阶段,我国应依照世贸组织的各个协议的精神,利用其中于我有利的条款,实施适度保护贸易政策。对农业、服务业和一些新产业、幼稚产业、“敏感”产业提供适度保护并不违背WTO规则,主要看利用什幺手段、以什幺方式、以什幺名义保护。于是手段、方式、名义的选择便成了各成员国贯彻WTO规则智慧的较量。

二、积极应对反倾销

从原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糖精实施第一例反倾销调查至今,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500多件。我国的出口贸易占全球的4%左右,而遭遇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则占14%左右,在立案总数中被对方采取措施的比例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的8%。

要阻遏住国外对华反倾销蔓延的态势,必须加大反倾销力度。从出口企业的层面上讲,企业应承担起阻遏国外反倾销主体者的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反倾销应诉。

(一)调整竞争策略

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以廉取胜”、“薄利多销”的竞争策略,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这是扩大出口、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根本途径。

(二)规范自身的贸易行为

企业要加强自律,尽量防止低价竞销、坚决杜绝恶性竞争。以合规的秩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行业协会应加强协会,各企业要齐心合力,协同作战,共同拓展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生存空间,树立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三)警惕“倾销引诱”

所谓倾销引诱,就是国外工商企业故意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既成事实后,立即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经验和智慧,破解这种欲擒故纵术。

(四)完善、规范会计资料

裁定倾销行为的基点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而正常价值的认定有以下两条标准:A.进口商品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B.进口商品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类似商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在反倾销调查中,受调查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则由进口国政府选择第三国同类商品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这显然不利于应诉方。对此,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国际通行的会计规则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工作体制,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出翔实、完善、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会计资料。

(五)积极主动应诉

一旦进口国发动对某一企业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时,企业立马就要应诉。按常规,一起反倾销案件从开始调查到最终作出裁决,往往要经历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征税期长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能继续延长。企业如果不应诉,就等于自动放弃在该国的市场。WT0《反倾销协议》中规定,在涉诉企业不参加诉讼或者不能真实地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时,负责案件的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根据其掌握的“可获得材料”做出“缺席判决”。依据这种材料作出的判决,不利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在WTO规则的保护之下,我们可以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有诉必应,这是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三、合理设置技术标准

GATT和WT0都很重视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标准。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体系主要由技术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5大系统构成。TBT最初的设计动机是为了鼓励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许多国家依据GATT—WTO关于TBT的规定相继设置了TBT。现在名目繁多的TBT措施事实上已经成了一种取代关税壁垒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壁垒。

我国的出口贸易饱受国外的技术壁垒之苦。据统计,我国对欧盟出口的所有产品均受其在技术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检疫和检验规定以及环境方面设置的约束,对我国出口现实和潜在的影响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建立我国贸易保护体系已是无法回避的课题。

(一)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

随着WT0的问世,关税壁垒已一降再降,直接的非关税壁垒亦将逐步减少,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会越来越多。中国的对外贸易要有大发展,必须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道坎。在外贸工作中大力推行国际化标准,是跨坎的首选战略。

实施国际化标准战略,一是要认真研究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对于企业了解国际先进技术、跟踪国际先进技术、超越国际先进技术具有积极的作用。只有提高了技术水平,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将不再是一种贸易限制,而是提高贸易质量的一种渴求。二是要及时调整本国产品的质量指标。我们必须敏锐地注视国外先进标准变化的信息,不断地调整我们的各项质量指标,使之紧跟世界科技前进的步伐。三是要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开展国际认证工作是一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标准化工作。按照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一国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得到“白色通行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通行证”—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通过了国际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相当于获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金钥匙”。

(二)启用WTO—TBT中的有关条款

WTO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专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设立了“例外条款”。用足用好这些“例外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不管是欧盟、美、日还是其他国家,他们根据其自身利益设置的技术性壁垒,都必须与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原则相一致,这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他们违背WTO这方面的原则,提出与发展中国家不相适应的标准,对我国的出口造成损害,我们可依据有关原则,将其告上世贸组织,并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

(三)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体系

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西方国家遥遥领先。在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名目繁多。制定技术标准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保护办法。我国应参考国际规范建立自己的TBT体系。

在构建自己的TBT体系时,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尽最大的努力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我国在不少领域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利,达到甚至超过世界平均先进水平,我们先把有优势的技术标准公布出来,并积极倡导在全世界范围内采用,使之成为国际标准。再则,将我国传统的工艺品、名牌、富有深厚中华文化底蕴的产品标准制定出来,力争把它们纳入国际标准体系,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此外,我们要千方百计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起草工作,在参与工作的过程中,贯彻我们自己的意志和主张,反映我们的传统和文化,体现我们的习惯和要求。我国已开始承担了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如《绿茶》标准等。我国的某些国家标准,如《信息技术通用多8位编码字符集体系与基本多文种平面》等已被纳入IS0/IEC的正式标准之中。哪个国家的国家标准成为国际贸易中采纳的国际标准,哪个国家的商品出口就握有主动权,哪个国家的商品就能不受技术壁垒的限制而畅通地输入到他国市场,享有“标准首创者优势”。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可引导我国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以雄厚的实力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这张网。

(四)大力提供法律后援

目前,我国的不少法律、法规与国际法、WTO条款相脱节、甚至相抵触,亟待逐一清理、修订或新立。

确保国内法与世贸组织法不抵触,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若成员国内法中的具体规定与其在世贸组织中所承担的义务相悖,或者成员以不符合世贸组织成员的方式履行其承诺,都将导致在贸易领域内国家责任的产生。在对外贸易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WT0主要规则的精神和中国政府入世的承诺,使我国的法律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相得益彰。

由于中国刚刚入世,在国际贸易的不少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律,离建立一个完整、系统、有效的贸易保障法律体系还有很大差距。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已经建立起了这样的体系。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他们根据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不断地充实、修正法律条文,始终保持适应性与超前性,因而他们的法律条文不断地演化为WTO中的条规或协议,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关于创新贸易保护体系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第一,保护的价值取向是开放,是开放中的保护。它不同于以往的“关门”保护,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通过适度保护,增强市场竞争力,以便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第二,保护的具体方式是规则,是遵守WTO规则的保护,是寻求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的保护。实质上,这种保护是对WTO规则的应用与贯彻。第三,保护的目的在于互利。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中,都是处于弱势状态。利用WTO体制的适度保护,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能力,扩大对外贸易的规模,产生“学习经济”效用,为实现国际贸易中的互惠互利创造必要的条件。